共和三年憲法
外觀
共和三年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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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 (法文) Constitution de l'an III |
共和三年憲法,亦稱1795年憲法,是法國國民公會在共和三年果月五日(1795年8月22日)通過,並於同年9月6日經過公投通過的憲法,該法創立了督政府。憲法的序言是1795年的公民的權利與責任宣言。
該憲法直到1799年的霧月政變前還依然有效。它比失敗的法國1793年憲法更加溫和。共和三年憲法建立了一個選舉權建立於繳稅數額之上的溫和共和國,這點與法國1791年憲法相似。憲法還規定設立一個兩院制立法機構(元老院和五百人院)來減緩立法的進程[1];以及一個五人督政府。為了緩和民眾運動,憲法恢復了兩級選舉制。中央政府持有巨大權力,包括緊急禁止新聞自由和結社自由的權力。開篇的公民的權利與責任宣言包括了對奴隸制的明確禁止。這部憲法最終被共和八年憲法取代,後者建立了執政府。
參考
[編輯]- ^ 共和三年憲法第4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