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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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三權是通指下列三個勞工權利,目前在很多國家的法律中得到承認。

  1. 團結權,也稱自由結社權,指雇員有自願團結起來,建立或參加工會等勞工團體的權利。
  2. 團體交涉權,也稱集體談判權,指雇員有通過工會等代表,集體和雇主交涉、談判僱傭合約的權利。
  3. 團體爭議權,也稱罷工權,指當和雇主發生爭議的時候,雇員有組織集體行動(包括罷工)抗議而不受僱主懲罰的權利。但在罷工一點上,很多國家的法律在肯定普遍罷工權的同時,特別排除了特定行業人員(例如公務員教師軍人和一些公眾服務部門)的罷工權,或者要求其在罷工的時候維持最低服務水平。

1935年美國聯邦政府通過的《全國勞動關係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英語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是最早包含了這三個權利的法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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