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三權
外观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20年10月7日) |
劳动三权是通指下列三个劳工权利,目前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得到承认。
- 团结权,也称自由结社权,指雇员有自愿团结起来,建立或参加工会等劳工团体的权利。
- 团体交涉权,也称集体谈判权,指雇员有通过工会等代表,集体和雇主交涉、谈判雇佣合約的权利。
- 团体争议权,也称罢工权,指当和雇主发生争议的时候,雇员有组织集体行动(包括罢工)抗议而不受雇主惩罚的权利。但在罢工一点上,很多国家的法律在肯定普遍罢工权的同时,特别排除了特定行业人员(例如公务员、教师、军人和一些公众服务部门)的罢工权,或者要求其在罢工的时候维持最低服务水平。
1935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的《全国劳动关系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是最早包含了这三个权利的法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