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三權
外觀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0年10月7日) |
勞動三權,是指結社權、協商權、罷工權。它的主體,在企業機構中,是企業和其員工;在政府機關中,是政府和其公務人員。在制度上,對於該權利的研究,是來自於勞資關係或員工關係的學科。[1]
內容
[編輯]- 團結權,也稱自由結社權,指僱員有自願團結起來,建立或參加工會等勞工團體的權利。
- 團體交涉權,也稱集體談判權,指僱員有通過工會等代表,集體和僱主交涉、談判僱傭合約的權利。
- 團體爭議權,也稱罷工權,指當和僱主發生爭議的時候,僱員有組織集體行動(包括罷工)抗議而不受僱主懲罰的權利。但在罷工一點上,很多國家的法律在肯定普遍罷工權的同時,特別排除了特定行業人員(例如公務員、教師、軍人和一些公眾服務部門)的罷工權,或者要求其在罷工的時候維持最低服務水平。
實踐
[編輯]1935年美國聯邦政府通過的《全國勞資關係法》是最早包含了這三個權利的法律之一。
參見
[編輯]註釋
[編輯]- ^ 許南雄. 《人事行政學—兼論現行考銓制度》. 臺北市: 商鼎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2016: 頁238. ISBN 9789861441528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