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指導員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政治指導員,簡稱指導員,在部分國家,尤其是社會主義國家由於以「黨指揮槍」為治軍綱領,通常在基層單位如中隊設立,主要負責處理共產黨的主要工作及思想政治工作的特殊職位,目的是確保軍隊接受共產黨的領導。[1]


政治指導員與同級的連長中隊長等軍事(或行政)主官為同級首長,實行的是雙首長制(如同中國省/市/縣區/鄉鎮的行政首長與黨委書記),擁有相同的權力,互相制衡。政治指導員是共產黨在軍隊的代表。

中華民國國軍[編輯]

中國國民黨孫中山聯俄容共政策後轉型為細胞型政黨,在蔣介石成立黃埔軍校後,北伐時期的國民革命軍就轉型為黨軍,黃埔軍校首傚蘇聯制度,以便由黨控制部隊,沿用蘇聯紅軍政治委員編制,在各以上單位設「國民黨代表」。北伐後,黨軍改稱「國民革命軍」,連、營之黨代表改為「政工指導員,簡稱「指導員」。至1969年,改稱「政治工作」為「政戰工作」,並將「指導員」改為「政戰輔導長」,簡稱「輔導長」。

現在,基層連隊設立政戰排長、連輔導長。各級部隊政戰官、心輔官、保防官或政戰主管(輔導長、處長及軍團、司令部之政戰主任)。

蘇聯紅軍[編輯]

1918年2月23日創建工農紅軍1918年4月6日公布了第一個政治委員條例政治委員有最後決定權。1919年開始在連隊設立政治指導員。1925年3月6日,聯共(布)中央批准《關於在紅軍實行一長制》。1937年8月10日,聯共(布)中央批准工農紅軍政治委員條例,再度恢復政治委員制。1940年8月12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頒布《關於加強紅軍和紅海軍一長制的命令》,廢除政治委員制,設立負責黨政工作的各級政治副指揮員職務。1941年7月16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發布《關於改組政治宣傳機關及在工農紅軍中實行政治委員制度》,「要求像在反對外國武裝干涉的國內戰爭期間那樣,提高政治工作人員的作用和責任」。1942年10月9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頒布關於建立完全的一長制,取消政治工作首長的最後決定權。1943年5月底,蘇聯國防委員會決定廢除政治副連長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編輯]

1927年南昌起義秋收起義建立人民軍隊後,連隊設立黨代表。如羅榮桓任秋收起義部隊三灣改編後的第一師第一團特務連黨代表、粟裕擔任過紅28團第3連黨代表。1928年7月中共六大通過的《軍事工作決議案(草案)》規定「採用蘇聯紅軍組織的經驗,實行政治委員與政治部制度」,至1930年,連黨代表均改稱政治指導員。

現在解放軍武警部隊的各建制連隊(或相當於連級的分隊)均設政治指導員。一般擔任連隊的黨支部書記。政治指導員和連長同為全連人員的首長,對本單位的各項工作共同負責;政治指導員對全連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2]

執法勤務機構[編輯]

公安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實行「一崗雙責」:行政一把手是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政委、政治教導員、政治指導員是直接責任人,分管領導對分管業務範圍內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負有重要責任。[3]因此,行政一把手對所在單位的各項工作負總責,是第一責任人;而政委、政治教導員、政治指導員是分管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領導。

副科級(不含)以下的基層所隊單位設立政治指導員: [4]

  • 公安派出所指導員
  • 各執法(例如刑偵、經偵、治安等等等)中隊指導員

知名政治指導員[編輯]

  • 被誤稱為派出所指導員的黃元雄(遭到美國政府制裁)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毛泽东:战争和战略问题》. 新華資料. 新華網. 1938-11-06 [2009-0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7-26). 
  2. ^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2003年版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
  3. ^ 公安部政治部:公政治[2011]68号《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 [2015-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5-18). 
  4. ^ 王國榮 王德云:新時期派出所政治指導員應具備的基本素養,《吉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1999年04期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