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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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聯邦憲法》第10條第1款禁止死刑。1942年,聯邦刑法廢除了死刑,但直到1992年,在軍事刑法中仍然存在死刑。瑞士最後一次真正執行死刑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

使用、廢除和恢復[編輯]

在中世紀和現代早期,最常見的處決方法,至少對男性來說,是用劍斬首。檔案管理員傑羅德·邁耶·馮·科諾提供了蘇黎世州從15世紀到18世紀的統計數據。1 445人被判處死刑(男性1 198人,女性247人)。其中915人被斬首,270人被絞死,130人被活活燒死,99人被淹死,26人被處以死亡輪,1人被四分屍,2人被活埋,1人被囚禁至死,1人被刺穿。最後三種死刑都是在15世紀使用的,淹死在1613年就停止了。[1]

1835年又增加了斷頭台,儘管許多州允許犯人在用劍和斷頭台這兩種方法中選擇。1867年7月6日,尼克勞斯·埃門艾格在盧塞恩被處死,他是最後一批被用劍處決的人之一。吉納維芙·瓜納特,最後一個被處死的女人,於1862年9月7日在伯爾尼的德爾斯堡被斬首,1868年1月11日在沃州的赫里·弗雷蒙德被斬首。[2]1848年,憲法禁止對政治犯罪判處死刑。1874年,隨着1874年新聯邦憲法的出台,它在全國範圍內被普遍廢除。然而,由於犯罪的增加——主要是由於當時的經濟蕭條——死刑於1879年重新引入。然而,取消禁令並不是強制性的,只有一些州選擇在州一級恢復處罰。

廢止(1937年-1942年)[編輯]

1937年12月21日,瑞士聯邦議會通過了第一部國家刑法。它廢除了若干州刑法中規定的死刑。1938年7月3日公民投票批准了新的《治罪法》,並於1942年1月1日生效。最後一個被民事法庭判處死刑並被處決的人是漢斯·沃倫威德,他被判犯有三起謀殺罪,並於1940年10月18日在上瓦爾登州薩爾嫩被處決。由於死刑即將被廢除,他的處死是使用從盧塞恩借來的斷頭台完成的,當然這一點存在爭議。

然而,瑞士軍法仍規定對叛國罪和某些其他軍事罪行,如面對敵人棄軍,判處死刑。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有30人被判處死刑,其中17人在戰爭結束前被處決。1992年3月20日,在瑞士自民黨.自由黨的馬西莫·皮尼的議會倡議下,聯邦議會廢除了這項法律。1999年的《瑞士聯邦憲法》在憲法一級禁止死刑。

重新引入倡議[編輯]

迄今已提出兩項倡議,修改《憲法》,規定恢復死刑。第一次是在1985年,將毒品交易定為死刑。該倡議未能收集到10萬人的簽名,從而無法舉行有約束力的全民公投。[3]

2010年8月20日,一名謀殺案受害者的家屬發起了另一項憲法修正案倡議,規定謀殺與性暴力相結合的案件應判處死刑。[3]這一倡議很快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遭到了政治領導人的斷然拒絕,這篇文章在正式出版一天後被撤回。[4]

參考文獻[編輯]

  1. ^ von Knonau, Gerold Meyer. Der canton Zürich, historisch-geographisch-statistisch geschildert von den ältesten zeiten bis auf die gegenwart: Ein hand- und hausbuch für jedermann, Zweiter Band. St.Gallen and Bern: Bei Huber und compagnie. 1846: 334–335. 
  2. ^ 存档副本. [2021-0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7). 
  3. ^ 3.0 3.1 Death penalty initiative launched in Switzerland. swissinfo. 24 August 2010 [24 August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9-30). 
  4. ^ Death penalty initiative is withdrawn. swissinfo. 25 August 2010 [25 August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