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錮 (古代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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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錮是古代中國的一種刑罰。遭禁錮的人,終身禁止做官[1][2],有時也會罪及門生、故人、親戚[3]。屬於資格刑,它剝奪犯罪人的政治權利。早在《左傳》中就有禁錮的記載[4],秦時稱為「籍門」[來源請求],《秦簡·除吏律》把禁錮的人稱為「廢官」[來源請求]。從漢至隋,禁錮都作為贓物罪的附加罪而存在[來源請求]。隋唐以後,律典中不復有「禁錮」之文,但經常有詔令行用[來源請求]。明、清有「永不敘用」[來源請求],相當於禁錮。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像這樣單獨奪去擔任公職權利的法律,較相似的刑罰是「剝奪政治權利」,亦即政府得依法暫時或終身褫奪幾乎一切政治上的權利。而在中華民國,類似的刑罰為「褫奪公權」;遭褫奪公權的人雖仍保有選舉權,但失去擔任公務員的資格,也無法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和禁錮只禁止任官的方式頗為相近,但褫奪公權對一個人的實施期限不一定是終生。
在日本刑法中,禁錮刑指剝奪罪犯的自由,適用於國事犯罪、過失犯罪。不同於懲役刑,禁錮不強迫勞動。[5]
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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