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錢仁鳳投毒案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錢仁鳳投毒案
巧家縣幼兒園投毒案、錢仁鳳投放危險物質案
公訴機關雲南省昭通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錢仁鳳
公訴罪名投放危險物質罪
審理法院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宣判日期2002年9月(一審,不公開)
2002年12月(二審維持原判)
2015年12月21日(再審平反)
宣判結果無期徒刑
無罪(再審平反)
其他
調查機關巧家縣公安局

錢仁鳳投毒案(又稱巧家縣幼兒園投毒案)是於2002年2月22日在中國雲南省昭通市巧家縣發生的一起中毒(投放危險物質)的案件,也是一起冤案

2002年2月22日下午,雲南省昭通市巧家縣「星蕊寶寶園」的3名孩子出現嘔吐症狀,後該幼兒園園長朱梅之父朱明華到公安機關報案。朱明華稱當時侯磊精神不好,起初以為是感冒,便沖給他喝了糖水,但沒有好轉,於是便將侯磊以及另外兩名出現不良反應的兒童送進醫院。後警方發現幼兒園內藏有0.5ml含有毒鼠強成分的液體。3月25日下午,錢仁鳳因投放危險物質而被逮捕,之後被判處無期徒刑,但她堅稱蒙冤,否認其有犯罪,一直在獄中申訴[1]。在經過再審程序後,2015年12月21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錢仁鳳無罪並當庭釋放[2]

因該案影響巨大,該案已經寫入2015年最高法和最高檢的工作報告[3]

涉案人員

[編輯]

當事人

[編輯]

該案的當事人為錢仁鳳(本名錢仁風,又名錢仁研),1984年生,雲南昭通巧家縣人,農民,原住雲南省巧家縣崇溪鄉南團村錢梁社[4]。2001年9月,經人推薦前往「星蕊寶寶園」做保姆,負責2-4歲兒童的監管,同時幫助做飯[1]

受害人

[編輯]

該案的受害人共有三人,分別是一個名為侯磊以及另外兩名兒童(姓名不詳)[1]

案件經過

[編輯]

案發過程

[編輯]

2002年2月22日17點,「星蕊寶寶園」園長朱梅之父朱明華到公安機關報案,稱當日下午三點,2歲多的侯磊在睡完午覺起床後,他和朱梅發現侯磊的精神不好,以為是感冒,於是給寶寶沖了碗糖水喝,喝完發現症狀仍然沒有好轉,便將侯磊以及另外兩名兒童送進醫院。一個半小時後,侯磊經搶救無效死亡,另兩名兒童脫險[1]。當日下午,朱梅及父母、錢仁鳳被帶到巧家縣公安局做詢問筆錄。在筆錄中稱,事發前,14名託管的幼兒一起吃完午飯,沒有出現異常;而在下午3點,錢仁鳳熱了一些剩飯給午睡醒來後的小孩吃。在筆錄中,錢仁鳳還具體點出加餐的孩子的名字。2月25日,巧家縣公安局將錢仁鳳列為嫌疑人,並監視居住[1]

根據巧家縣公安局法醫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他們在星蕊寶寶園廚房內存放的食物中檢出毒鼠強成分;3月11日,錢仁鳳在審訊中修正了毒鼠強的顏色,將其描述為「白色塑料瓶裝的黃色液體」,後經巧家警方確認[1]。警方後來認定錢仁鳳因與幼兒園園長不和而投毒[5]。3月25日下午,錢仁鳳因投放危險物質而被逮捕[1]

審判

[編輯]

投毒案案發後的7個月,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不公開審理。根據刑事判決書上顯示,因錢仁鳳作案時未滿18周歲,故依法從輕處罰。錢仁鳳因犯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宣判後的兩個月,錢仁鳳的代理律師以「事實證據不足、遭遇警方刑訊逼供」為由上訴。隨後雲南省高院以「事情清楚、被告已認罪,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為由,駁回了錢仁鳳的上訴。錢仁鳳後來在雲南昆明某女子監獄服刑[1]

申訴

[編輯]

自從錢仁鳳開始服刑以來,她曾多次委託律師申訴,堅稱自己無罪。2010年4月9日,雲南省行動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到該監獄進行法律援助,而該律師所律師楊柱接手錢仁鳳的投毒案申訴。同年9月7日,錢仁鳳和父親委託楊柱,對當年的投毒案進行調查取證和申請再審[1]。而在2011年,楊柱代表錢仁鳳向雲南省高院提交了再審申請書。同年12月16日,雲南省高院認為,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了錢仁鳳的再審申請書[6]。根據媒體報道,錢仁鳳投毒的藥瓶、注射器、切開藥瓶口的菜刀上,都沒有發現錢仁鳳的指紋;而口供筆錄並非直接證據。此外,楊柱律師在錢仁鳳的卷宗材料里發現,她的第一份認罪筆錄和辨認筆錄上都偽造了其簽名,而其他的筆錄都是由錢仁鳳本人簽字的。雲南省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結論顯示,錢仁風當年的3份有罪供述系當年的偵查人員蔣成林、楊時毅代簽,2份辨認筆錄系偵查人員李天福代簽,代簽原因均未予說明。 [7] 而該案存在作案動機存疑、警察鑑定存疑、司法程序漏洞、作案理由不實和涉嫌瀆職五大存疑[1][6][5]

2013年7月29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調取了錢仁鳳投毒案的全部卷宗,正式立案複查[1]

再審

[編輯]

2015年5月4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建議再審[8]。9月29日,該案在雲南省高院開庭再審[9];12月21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錢仁鳳無罪並當庭釋放[2]。2016年2月27日,錢仁鳳離開雲南,乘坐飛機赴廣州打工[10]

申請國家賠償

[編輯]

2016年6月1日,錢仁鳳向雲南省高院申請國家賠償,索賠金額共計955萬餘元人民幣,包括人身自由賠償、精神損失賠償和歷年來伸冤費用賠償。6月6日,雲南省高院正式受理錢仁鳳的賠償申請,並向賠償請求人錢仁鳳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7月8日,雲南省高院對錢仁鳳提起的國家賠償申請進行聽證,在聽證會上,雲南省高院副院長田成有向錢仁風公開賠禮道歉[11]

2016年8月9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錢仁鳳申請國家賠償案新聞發布會,宣布決定對錢仁鳳被錯判入獄近14年賠償人民幣172.3857萬元[12]

相關評論

[編輯]

京華時報》評論稱,該案的平冤改判,不是正義的終點[13];而新華網於2016年2月17日刊載的評論稱,該案是「投向法治社會的毒」,並指出「如果司法系統內的非法因素得不到整肅,司法機製得不到補救、完善,法制機器還將繼續帶病、帶毒運轉[14]」。

澎湃新聞》報道,當年的三名代簽筆錄辦案人蔣成林、楊時毅,李天福均已升職。 錢仁風的代理律師楊柱認為,此案中三人代簽筆錄,絕對不是偶然,應已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關於當年的辦案人員是否應被追責?澎湃新聞聯繫雲南省公安廳詢問相關進展,獲得回復稱關於此案需經省委政法委統一安排公布相關情況,雲南省檢察院也拒絕了澎湃新聞的採訪請求。 [7]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少女涉投毒案被判无期喊冤12年 自称遭刑讯逼供. 澎湃. 2014-12-21 [2016-04-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07). 
  2. ^ 2.0 2.1 云南巧家幼儿园投毒案改判 蒙冤者钱仁凤入狱13年终获自由. 央廣網. 2015-12-22 [2016-04-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5). 
  3. ^ 陳滿案寫入最高法、最高檢工作報告. 北京新浪網. 2016-03-13 [2016年3月31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年4月15日). 
  4. ^ 雲南省高院召開錢仁風國家賠償案聽證會. 香港文匯網. 2016-07-08 [2016-07-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5). 
  5. ^ 5.0 5.1 云南投毒案钱仁凤被无罪释放 自称遭刑讯逼供. 法制晚報. 2015-12-21 [2016-04-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5). 
  6. ^ 6.0 6.1 云南少女涉幼儿园投毒获无期喊冤12年 定案仅凭口供. 法制晚報. 2015-12-21 [2016-04-18]. [永久失效連結]
  7. ^ 7.0 7.1 云南钱仁风案:警方启动侦查真凶,三名代签笔录办案人已升职, 澎湃新闻记者 邵克, 2016-07-26 07:35. [2023-01-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07). 
  8. ^ 钱仁凤案将再审:被控向幼儿投毒 自称遭刑讯逼供. 雲南網. 2015-05-13 [2016-04-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5). 
  9. ^ 云南幼儿园保姆被指投毒致死案13年后再审. 中國新聞網. 2015-09-29 [2016-04-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5). 
  10. ^ 巧家投毒案受冤者錢仁鳳開始新生活 打工挑戰自己. 中國新聞網. 2016-02-28 [2016-04-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5). 
  11. ^ 云南高院副院长向巧家投毒案蒙冤者鞠躬道歉. 央視新聞. 2016-07-08 [2016-07-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5). 
  12. ^ 钱仁风获国家赔偿172万元. 深圳商報. 2016年8月10日 [2016年8月1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年3月5日). 
  13. ^ 巧家投毒案平冤改判不是正义终点. 京華時報. 2015-12-22 [2016-04-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5). 
  14. ^ 巧家冤案,是投向法治的毒. 新華網. 2016-02-18 [2016-04-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5).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