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討論:Huang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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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歡迎您的維基人:Yuyu 2009年12月8日 (二) 19:22 (UTC)(via Alexbot Operate via Alexsh)[回覆]

12球問題頁面存廢討論通知[編輯]

您好,您先前創建或編輯的頁面12球問題已被列入頁面存廢討論列表中,正在投票表決是否應該刪除。有編者認為條目可能不符合維基百科的收錄方針,並已經解釋了原因。(參見維基百科不是什麼

我們歡迎您參與討論並留下關於條目是否符合方針、應當如何處理的意見;請在WP:頁面存廢討論#12球問題中留下您的意見。記得使用~~~~簽名。您也可以在討論期間改寫您原先的條目,但請不要移除條目頂端的條目刪除模板。謝謝合作,祝編輯愉快!LUFC~~Marching on Together圓桌會 2009年12月9日 (三) 09:08 (UTC)[回覆]

教育企業部落聯盟頁面存廢討論通知[編輯]

您好,您先前創建或編輯的頁面教育企業部落聯盟已被列入頁面存廢討論列表中,正在投票表決是否應該刪除。有編者認為條目可能不符合維基百科的收錄方針,並已經解釋了原因。(參見維基百科不是什麼

我們歡迎您參與討論並留下關於條目是否符合方針、應當如何處理的意見;請在WP:頁面存廢討論#教育企業部落聯盟中留下您的意見。記得使用~~~~簽名。您也可以在討論期間改寫您原先的條目,但請不要移除條目頂端的條目刪除模板。謝謝合作,祝編輯愉快!思源如寧&維基駐百度辦事處歡迎您 (留言) 2010年1月23日 (六) 11:30 (UTC)[回覆]


教育企業部落聯盟快速刪除通知[編輯]

您好,你創建的頁面被認為符合快速刪除的標準,已被提出快速刪除。

若您認為這個通知被錯誤地放到了這裡,您可以將{{hangon}}放置到被提刪頁面的頂部(但放置到快速刪除模板的下面),並在討論頁闡明您的觀點。但是,一旦條目被加入快速刪除模板,只要條目滿足快速刪除的標準,它便可能立即被刪除。請您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刪除模板,但也請您大膽改善條目,以使其儘量滿足維基百科的方針與指引。在該條目被刪除後,您可以聯繫管理員,詢問他們是否可以將被刪除前的條目通過郵件發送給您,便於您未來重新編寫條目。 --Gslin (留言) 2010年1月23日 (六) 12:49 (UTC)[回覆]


您創建的條目可能侵犯版權[編輯]

歡迎參與中文維基百科。您所發表的條目「中國計算機學會」可能轉貼了未經創作共用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協議(CC-by-sa-3.0)或GNU自由文檔許可證(GFDL)協議發佈的網站內容,由於這有可能侵犯版權,內容已經隱藏了。即使已標明出處,但如未獲原作者授權以CC-by-sa-3.0轉載內容,仍是屬於侵犯版權的。維基百科不能收錄侵權內容,請您理解。

不過您還是能夠挽救那篇條目的。您可以在「臨時子頁面」用自己的話改寫文章內容。如果您持有異議或疑問,您可以到文章的討論頁、或當天的侵權審查頁提出說明。希望您創建新條目時能秉持原創翻譯其他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來作為編寫守則,切勿抄襲。謝謝您的參與,也期待能再次見到您的貢獻。—Cp111 (留言) 2010年1月25日 (一) 22:49 (UTC)[回覆]

歡迎來到維基百科。我們邀請每個人為這個百科全書貢獻有建設性的資料,但是您所加入的內容並不符合版權的有關規定。 簡而言之,維基暫時不能接受來自如百度百科等某些其他網絡百科全書複製來的文章。您今天向維基百科提交的內容有可能是我們需要的,因此我們希望你能花幾十分鐘,在「臨時子頁面」用自己的話改寫文章內容,這樣就不會有人說你侵權了。希望您下次創建新條目時能秉持原創翻譯其他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來作為編寫守則,切勿抄襲。如果您對此有異議,請參閱百度百科的版權問題百度百科對維基百科的侵權。感謝您對我們的支持。—Cp111 (留言) 2010年1月25日 (一) 22:49 (UTC)[回覆]

請注意[編輯]

您好,請不要亂加Template:fact模板,明明已經有谷歌退出中國事件主條目,而且裡面已經寫好來源,閣下此番操作毫無意義,甚至會被視為破壞。特此提醒。—瓜皮仔Canton 2010年1月27日 (三) 12:50 (UTC)[回覆]

多謝提醒,請註明Template:fact的對象,因為我加了不止一個。最近加的有:1、把谷歌博客中使用的「office」(辦公室)改為「子公司」,這種對原文的修改我認為是來源不明的,所以要求原作者提供證據。2、把博客內容作為官方聲明使用,這種口頭語的提法不應該在嚴謹的百科裡出現,官方聲明應該以提交中國政府、司法、立法機構的正式文件為準。所以某條目作者提到官方說明,我請求他提供博客以外的正式文件來源。Huangyg (留言) 2010年1月28日 (四) 02:13 (UTC)[回覆]
第一,如果有明顯錯誤的地方,請立即更正,並在編輯摘要中註明,而非要求加來源。第二,大部分媒體都報道此為「聲明」,即已有可靠來源。而且,我們也已在主條目說明這份「聲明」來自Google官方博客,這個沒什麼問題。第三,閣下應該至我的討論頁回應。謝謝。—瓜皮仔Canton 2010年1月28日 (四) 12:35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