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約法
中華民國憲政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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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之憲法為1946年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及2005年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次增修版本 |
《中華民國約法》是中華民國三年(1914年)5月1日由大總統袁世凱頒布的憲法,取代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當時又稱作《民國三年約法》,簡稱《民三約法》。中國國民黨也稱之為「袁記約法」。此約法在民國五年袁世凱成立中華帝國時廢除,之後未再恢復。
背景
[編輯]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為當時中華民國的憲制性文件,也是孫中山希望保護新生共和政權的工具。[1]在國會迫於形勢選舉袁世凱為中華民國第一任正式大總統後,袁世凱多次希望國會制定新憲制以代替原來的《臨時約法》,但是都被國會內的國民黨議員阻止。後因宋教仁案、袁世凱未經國會同意違法善後大借款、無故罷免三位國民黨籍都督與阻擋召開臨時法庭,引發二次革命。其後,袁世凱藉以與國民黨有關,同年11月爲擴大個人權力,排除國會的牽制,下令解散國民黨,並取消國民黨議員資格,國民黨籍議員占多數的國會因法定人數不足而無法正常進行,袁世凱組建臨時的政治會議作爲替代機構。政治會議自民國二年(1913年)12月集會,到民國三年(1914年)5月參政院成立時結束。此段時期,袁世凱咨詢修改臨時約法。由此政治會議議定《約法會議組織條例》,成立約法會議。民國三年(1914年)3月, 約法會議開會,袁世凱提出增修臨時約法內容[2]。修改共七項,全部都是擴大自身權力內容。隨後,約法會議根據袁世凱的意見,通過《中華民國約法》,5月1日由袁世凱公布,即所謂「新約法」。
袁世凱建立中華帝國失敗後不久去世,副總統黎元洪根據民國二年(1913年)的大總統選舉法,就任大總統。民國五年(1916年)6月,黎元洪下令恢復臨時約法和民國二年的大總統選舉法。此後,《中華民國約法》即已作廢。
內容
[編輯]《中華民國約法》共10章68條,變內閣制爲總統制:
- 外交大權歸諸總統,宣戰媾和締約不必經由參政院。
- 不實行兩院制,議院成立選舉方法未有説明。
- 不實行國務委員由兩院選出,僅總統任命。
- 總統制定官制,任用國務員及外交大使,不必經由參政院。
- 總統宣布戒嚴,不必經由參政院。
- 採用總統制,取代臨時約法之內閣制。
- 正式憲法應由國會以外國的約法會議制定,總統公布。
- 總統任期及選出方法沒有限制。
立法權歸諸新成立之「立法院」,其不具備監察權。行政權則另設諸「參政院」為總統諮詢機關。參政院及立法院的組織,須有約法會議議決。後約法會議通過參政院和立法院組織法,規定參政院參政純由總統委任。而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權資格同樣嚴酷。而僅隔數日,袁世凱公布總統令,以參政院取代立法院職權,所以立法院始終未能成立。參政院後又公布《大總統選舉法》,對總統的產生和任期沒有明確規定。大總統選舉之前,參政院參政(總統任命)如果認為政治上有必要,則決議大總統連任。總統繼任人由前總統推薦於總統選舉會[3]。12月29日,又公布《修正大總統選舉法》,規定總統任期十年,可以連選連任。
《中華民國約法》規定,將來正式憲法應當由參政院推定起草員10人起草,草案交由「國民會議」複決。而國民會議之組織,由約法會議議決。
參考文獻
[編輯]參見
[編輯]北洋政府 |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國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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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錕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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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