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是2017年6月27日由第十二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一項法律,2018年4月27日實施,該法宣稱旨在「加強和保障國家情報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由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對國家情報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第十條寫道,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境內外開展情報工作。第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1]

爭議[編輯]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當依法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情報工作秘密」引發爭議[2],美國國家反間諜與安全中心英語National Counterintelligence and Security Center主任威廉·伊瓦尼娜因此警告企業,如果在中國開展業務,或在中國代表客戶處理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與中國有關的工作、處理關鍵技術領域的客戶或涉及中國的併購,很可能成為間諜的目標。[3]

莫少平律師認為,公民不應該有幫助政府情報部門工作人員搜集情報的義務,中國《情報法》立法,存在問題。「你應該是專職的,你這個國家的情報機構,你這個國家的安全機構才有這個責任,承擔搜集情報的主體,只應該是國家情報機構的人員,不能把他擴展到任何一個公民個人或者一個企業。他沒有義務為你國家搜集情報。」[1]此外,第七條引發了外界對中國政府可以要求華為與當局合作進行情報活動的擔憂,加劇了他國企業對中國企業對不信任。[4]

面對質疑,全國人大發言人張業遂認為:「國家情報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制定的法律,主要目的是加強和保障中國的國家情報工作,維護中國的國家安全和利益,不是為了侵害他國的安全利益。」該法「同時也規定了國家情報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的義務。中國的其他法律對於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包括數據安全和私隱權利等也作了許多規定,這些規定都適用於國家情報工作。」[5]

參考[編輯]

  1. ^ 1.0 1.1 喬龍. 中国新法要求公民在海外协助收集情报. 自由亞洲電台. 2018-12-07 [2019-05-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08). 
  2. ^ Bonnie Girard. The Real Danger of China’s National Intelligence Law. The Diplomat. [2019-05-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8). 
  3. ^ NCSC Director William Evanina. KEYNOTE REMARKS AS PREPARED FOR DELIVERY to International Legal Technology Association (ILTA) LegalSEC Summit 2019 (PDF). 國家情報總監: 2. 2019年6月4日 [2020年5月27日].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年5月2日) (英語). 
  4. ^ 华为:中国制造网络设备不被信任的原因. BBC. 2018年6月22日 [2019-05-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年6月13日). 
  5. ^ 韓輝. 张业遂:美官员拿国家情报法说事是典型双重标准. 中國僑網. 中國新聞網. 2019年3月4日 [2019-05-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