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忠
于忠(460年—518年),曾賜名登,字思賢,本字千年[1],河南郡洛陽縣(今河南省洛陽市東)人,散騎常侍、征北將軍于烈之子,南北朝時期北魏官員,官至尚書令、侍中。宣武帝在位時,于忠深得寵信與重用。孝明帝繼位後,于忠仗持輔立孝明帝之功,權傾朝野,濫殺朝臣,掌握朝廷詔命和生殺大權。胡太后臨朝攝政後,于忠遭到貶黜,死後諡號為武敬公。
生平
[編輯]早年
[編輯]于忠在弱冠之年時,便出任侍御中散之職。馮太后臨朝執政,刑政頗為嚴峻,其左右侍臣,不少人由於對她稍有指責而獲罪。于忠為人樸直少言,所以始終沒有犯什麼過失。太和年間,授職任武騎侍郎,因此賜名為于登。後轉任太子翊軍校尉[2]。
賜名于忠
[編輯]太和二十三年(499年),宣武帝元恪即位,于忠升任為長水校尉。不久改任左中郎將,領直寢。元禧陰謀反叛之際,宣武帝在外,由於事發倉猝,不知如何是好。于忠向宣武帝進言說:「臣世代蒙受朝廷特殊的恩寵,忠心於王室。我父親任領軍,被委付留守京城之重任,早已有所防備,皇上您不用有什麼擔憂的。」宣武帝立即派于忠騎馬馳赴京城觀察動靜,而其父于烈已分兵嚴加防備,果然如他所料。宣武帝回宮後,撫著于忠的背說:「你真是善知人意。」賜給他帛五百匹。又對他說:「先帝賜給你名為登,實在是一個美稱,我讚賞你的忠誠,現在給你改名為忠。既表示忠貞堅強的誠心,也是要使得名實相副。"[3]
開罪元詳
[編輯]景明二年(501年),于忠的父親于烈去世,于忠因父去世居喪而去職。不久,再度起用並官復原職。後改任司空長史。當時太傅、錄尚書、北海王元詳因是宣武帝的叔父權勢很大,將作大匠王遇經常隨元詳心之所欲而給他營造各種東西。後來有一次因為公事,于忠當着元詳的面對王遇說:「殿下是我們魏國的周公,輔佐王室,他所需要的各種材料用具,你自然應當向朝廷稟報,為什麼要阿諛附勢,損公而惠私。」王遇聽後坐立不安,元詳也感到慚愧自責。于忠後升任征虜將軍,其餘官職仍予保留。因平定元禧反叛有功,賜封魏郡開國公,食邑九百戶。不久升任散騎常侍,兼任武衛將軍。于忠每此由於其耿直的氣質和正直的言辭,遭到元詳所忿恨。元詳當面斥責于忠說:「我擔心你會死在我前面,而不擔心我會死在你前面。」于忠說:「人生於世,生死自有定分,如果我應當死於你北海王之手,想要逃避也不能倖免;如果天命不是這樣,你北海王也不能殺死我。」元詳借于忠上表辭讓之機會,暗中勸宣武帝把于忠作為列卿,令其解除在皇帝左右的職務,聽任他辭讓爵位。於是宣武帝詔令停止于忠的封賜,優厚地讓他進位為太府卿[4]。
外放定州
[編輯]正始二年(505年)秋天,宣武帝詔令于忠以本官任使持節,兼任侍中,並為西道大使,凡是刺史、鎮將當中有貪贓之罪和明顯暴虐行為的人,就寫具罪狀申報朝廷,太守、縣令以下的官吏有違法的,可以立即進行處置。于忠和撫軍將軍、尚書李崇分別出使兩路。于忠彈劾并州刺史高聰貪贓枉法的罪行二百餘條,朝廷論罪處以極刑。于忠返回京都,授職任平西將軍、華州刺史。恰逢其繼母去世,未能就任。服喪完畢後,授職任安北將軍、相州刺史。又任衛尉卿、河南邑中正。宣武帝令于忠與吏部尚書元暉、度支尚書元匡、河南尹元萇等人評定代人的姓氏宗族。高肇畏懼于忠的為人,想要秘密地把他逐出京師,就向宣武帝進言,說中山是一個要鎮,加強保衛需要人才,憑于忠的才識和能力,最適合擔當此任。於是于忠出任安北將軍、定州刺史。宣武帝不久後悔,再次任命他為衛尉卿,兼任左衛將軍、恆州大中正,秘密派遣中使傳令給他[5]。
帝賜劍杖
[編輯]延昌元年(512年),授職任于忠都官尚書,擔任安南將軍,兼任左衛、仍任中正。又任散騎常侍。有一次趁于忠侍奉宣武帝飲宴,宣武帝賜給他劍杖,並舉酒囑咐于忠道:「你父子兩代保持貞節,所以長期以來把宮中禁衛的重任都委託給你們。過去因為你行為盡忠,特賜名「忠」。現在憑你的才幹可以抵禦敵侮,就把我所用的劍杖相賜予你。就其名而求其義,我的期望很高。你在宮禁中出入周旋,可以常用它來防身。」于忠跪拜行禮表示感謝。宣武帝又授侍中、領軍將軍之職,于忠當面推辭說:「臣沒有學識,不能同時接受文武重任。」宣武帝說:「當今有學識有才華的人為數不少,但秉性剛直這方面卻不如你。你為臣下勤勞辛苦,我為君上就無所憂慮[6]。
擁立孝明
[編輯]延昌四年(515年),宣武帝駕崩,于忠連夜與侍中崔光派右衛將軍侯剛到東宮迎奉太子元詡即位,是為孝明帝。于忠與門下省計議,因為孝明帝尚在幼年,不能親自處理朝廷政務;太尉、高陽王元雍輩分高、名望貴重,應當入宮居於西柏堂,處理決斷各種政務;任城王元澄是有德才的皇親,可以任尚書令,總領朝中文武百官。於是把這樣的安排進奏孝明帝,請求立即敕令授任。御史中尉王顯想要施逞奸計,與中常侍、給事中孫伏連等人聲色俱厲,拒不接受,將門下省的奏章擱置起來,並把朝中侍中、黃門叫來,命他們將授官簿錄上官員的姓名送來,孫伏連等人暗中想要詐稱太后之令,以高肇錄尚書事,王顯與高猛任侍中。于忠就在殿中逮捕並殺死王顯[7]。
權傾朝野
[編輯]于忠既然官居門下省,又總領宮中禁衛,把持朝政,權傾一時。當初,太和年間軍國之事繁多,孝文帝因為財務用度不足,把文武百官的俸祿減去四分之一。于忠既然擅權,想要用小恩小惠籠絡百官以鞏固自己的地位,於是就全部歸還所減去的俸祿,所有官員都進位一級。原有的制度規定:天下百姓每人每年繳納絹布一匹之外,還要交綿麻八兩。于忠全部予以免除。于忠告訴高陽王元雍,說是宣武帝在位時原來就准許寬容改變。元雍懼怕于忠的威勢和權柄,就順從他的意願,授任于忠為車騎大將軍。于忠自以為處於新舊交替之際,自己有安定社稷之功,就委婉地鼓動百官,令他們加給自己封賞。於是,太尉元雍、清河王元懌、廣平王元懷難於違拗他的意願,商議封賜于忠為常山郡開國公,食邑二千戶。朝中百官都認為可以。于忠又為自己獨自得到封賞感到為難,就婉言勸說朝廷,給同他一起在門下省任職的人都授予封邑。尚書左僕射郭祚、尚書裴植由於看到于忠權勢日益擴大,就勸元雍讓于忠離開京師。于忠聽說此事,強逼有關部門向朝廷誣奏他們的罪狀。郭祚有曾任太子師傅之恩,裴植有擁地歸附北魏之功,于忠偽託孝明帝詔令把他們倆處死。對於于忠的行為,朝野之人都十分怨憤,莫不切齒痛恨,王公以下的官員,都害怕受牽連而被他追究。于忠又想殺害高陽王元雍,侍中崔光堅決制止,才沒動手。於是免去元雍太尉之職,讓他以高陽王的身份回到自己的王府。從此以後,朝廷詔命和生殺之權,都出自于忠之手[8]。
太后臨朝
[編輯]後來,尊奉孝明帝生母胡氏(宣武靈皇后)為皇太后,居於崇訓宮,于忠任儀同三司、尚書令,兼任崇訓衛尉,侍中、領軍等職仍照舊。胡太后臨朝執政,解除於忠侍中、領軍、崇訓衛尉之職,只任儀同、尚書令,加任侍中。于忠任尚書令十多天,胡太后在崇訓宮接見門下省的侍官,問他們說:「于忠在尚書省任長官,他的名聲如何?」眾人回答說:「他不勝任這個職位。」於是就讓于忠出任使持節、都督冀定瀛三州諸軍事、征北大將軍、冀州刺史。太傅、清河王元懌等人上表奏說:「臣等私下認為先帝仙逝之初,皇上登基之始,四海安定,宇內清平。至於奉迎皇帝,侍衛宮禁,這是臣子通常的節操,為官一般的原則,不容以此當作功勳,隨便賞賜封邑。臣等先前之所以建議廣為封授王侯,正因為畏懼威權,暫且免除暴戾之故。這次朝廷謀議大事之時,以十三日夜晚入宮為無功,僅僅是抗拒偽造的太后詔令,壓抑和罷黜奸邪之人,才可以褒獎敘功。因為前侍中于忠總攝文武百官,侍中崔光久居要職,贊同他的意見,所以只賞賜這兩個人。現在尚書臣昭等人多次上訴,尊奉敕命重議此事。王顯暗中交結奸徒,圖謀不軌;高肇在外勾結凶逆,企圖製造禍端。逆亂之罪,理應誅戮。于忠等人懲治他們的罪行,僅僅誅殺他們本身,沒有誅戮其妻兒,定將再出罪人,不能窮治除根。按照法律來衡量,這個過失不能算輕。以至於皇上繼位時,將聖后置於別宮,母子隔異,親情隔絕,都是于忠等人的過失。過失多於功勳,功小而罪重,而且于忠專權之後,擅自殺害重臣,廢黜宰輔,令朝野驚心,遠近怪愕。功勞與過失相抵,完全不應賞賜。請求聖上將其封賜全部追奪。」胡太后於是聽從此意見[9]。
元匡彈劾
[編輯]熙平元年(516年)春天,御史中尉元匡上表奏報,于忠擅權專政,濫殺大臣等過失,凡是于忠越級晉升的職位,請求一併予以追奪。胡太后下令說:「你們照直所糾劾的事實,的確符合朝廷法典。但于忠之事已經寬宥,又受到特別的恕免,不宜窮追其罪責。其餘事項准其所奏。」又下詔說:「于忠由於往年朝廷大諱之際,受到朝廷封賜,但酬報他的軍功超過常理,有司已經予以追奪。怎麼能因為有一些過錯,就捨棄他其餘的功勳呢。而且于忠長期擔任宮禁要職,忠誠和節操十分顯明,應當在全國對他褒揚嘉獎,以安眾望。可封於忠為靈壽縣開國公,食邑五百戶。」[10]
于忠逝世
[編輯]當初,宣武帝駕崩時,高太后將害靈太后,劉騰以告侯剛。侯剛又以之告于忠。于忠請計於崔光,崔光曰:「最好將胡嬪安置於別所,嚴加守衞,按理必可萬全,此上計也。」于忠等人聽從見議,具以此意啟奏靈太后,靈太后才安心。所以太后深感劉騰等四人恩德,並有寵授。熙平二年四月(517年),于忠除尚書右僕射,加侍中,仍為將軍。神龜元年(518年)三月,恢復儀同三司,因疾病而未拜,于忠見郭祚、裴植二人作祟。于忠自知必死,遂上表奏曰:"先帝錄臣父子一介之誠,昭臣家世奉公之節,故申之以婚姻,重之以爵祿,至乃位亞三槐,秩班九命。自大明利見之始,百官總己之初,臣復得猥攝禁戎,緝寧內外,斯誠社稷之靈,兆民之福,臣何力之有焉。但陛下以叡明御宇,皇太后以聖善臨朝,衽席不遺,簪屨弗棄,復乃寵窮出內,榮遍宮闈,外牧兩河,入參百揆。顧服知妖,省躬識戾。而臣將慎靡方,致茲痾疚。自去秋苦痢,纏綿迄今,藥石備嘗,日增無損。又今年已來,力候轉惡,微喘緒息,振復良難。鴻慈未酬,伏枕涕咽。臣薄福無男,遺體莫嗣,貪及餘生,謹陳宿抱。臣先養早亡的四弟次子司徒掾于永超為子,猶子之念實切於心,乞立為嫡,傳此山河。」胡太后下令:「于忠的表奏屬實。其忠誠與功勳既應當記錄,又無子息實可憐惜。臨危之時所祈請的事,不可使他失望。可特准許其所請,以表彰他的殊勳。」同年,于忠去世,終年五十七歲。朝廷賜給東園製作的棺木一副、朝服一套、衣一件、錢二十萬、布七百匹、蠟三百斤,追贈他為侍中、司空公。有司啟奏說:「太常少卿元端奏議,于忠剛直猛暴,專斷愚魯而好殺,按立諡之法,剛強理直曰'武',恃威肆行曰'醜',應當定其諡號為武醜公。太常卿元修義的意見,則認為于忠盡心奉上,翦除凶逆,依照立諡之法,除偽寧真曰'武',夙夜恭事曰'敬',應謚為武敬公。二卿的意見不同。」此事上奏之後,胡太后下令依照元修義的意見,定諡號為武敬公[11]。
參考
[編輯]- ^ 《魏書 卷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于忠傳》:祚弟忠,字思賢,本字千年。
- ^ 《魏書 卷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于忠傳》:弱冠拜侍御中散。文明太后臨朝,刑政頗峻,侍臣左右,多以微譴得罪。忠樸直少言,終無過誤。太和中,授武騎侍郎,因賜名登。轉太子翊軍校尉。
- ^ 《魏書 卷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于忠傳》:世宗即位,遷長水校尉。尋除左右郎將,領直寢。元禧之謀亂也,車駕在外,變起倉卒,未知所之。忠進曰:「臣世蒙殊寵,乃心王室。臣父領軍,付留守之重計,防遏有在,必無所慮。」世宗即遣忠馳騎觀之,而烈分兵嚴備,果如所量。世宗還宮,撫背曰:「卿差強人意。」賜帛五百匹。又曰:「先帝賜卿名登,誠為美稱,朕嘉卿忠款,今改卿名忠。既表貞固之誠,亦所以名實相副也。」
- ^ 《魏書 卷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于忠傳》:父憂去職。未幾,起復本官。遷司空長史。于時太傅、錄尚書、北海王詳親尊權重,將作大匠王遇多隨詳所欲而給之。後因公事,忠於詳前謂遇曰:「殿下國之周公,阿衡王室,所須材用,自應關旨,何至阿諛附勢,損公惠私也。」遇既不寧,詳亦慚謝。遷征虜將軍,餘如故。以平元禧功,封魏郡開國公,食邑九百戶。尋遷散騎常侍,兼武衞將軍。每以鯁氣正辭,為北海王詳所忿,面責忠曰:「我憂在前見爾死,不憂爾見我死時也。」忠曰:「人生於世,自有定分,若應死於王手,避亦不免;若其不爾,王不能殺。」詳因忠表讓之際,密勸世宗以忠為列卿,令解左右,聽其讓爵。於是詔停其封,優進太府卿。
- ^ 《魏書 卷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于忠傳》:正始二年秋,詔忠以本官使持節、兼侍中,為西道大使,刺史、鎮將贓罪顯暴者,以狀申聞,守令已下,便即行決。與撫軍將軍、尚書李崇分使二道。忠劾并州刺史高聰贓罪二百餘條,論以大辟。還,除平西將軍、華州刺史。遭繼母憂,不行。服闋,授安北將軍、相州刺史。又為衞尉卿,河南邑中正。詔忠與吏部尚書元暉、度支尚書元匡、河南尹元萇等推定代方姓族。高肇忌其為人,欲密出之,乃言於世宗,稱中山要鎮,作捍須才,以忠器能,宜居其位。於是出授安北將軍、定州刺史。世宗既而悔之,復授衞尉卿,領左衞將軍、恆州大中正。密遣中使詔曰:「自比股肱褫落,心膂無寄。方任雖重,比此為輕。故輟茲外任,委以內務。當勤夙無怠,稱朕所寄也。」
- ^ 《魏書 卷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于忠傳》:延昌初,除都官尚書,加平南將軍,領左衞、中正如故。又加散騎常侍。嘗因侍宴,賜之劍杖,舉酒屬忠曰:「卿世秉貞節,故恆以禁衞相委。昔以卿行忠,賜名曰忠。今以卿才堪禦侮,以所御劍杖相賜。循名取義,意在不輕。其出入周旋,恆以自防也。」忠頓首陳謝。遷侍中、領軍將軍,忠面陳讓云:「臣無學識,不堪兼文武之任。」世宗曰:「當今學識有文者不少,但心直不如卿。欲使卿劬勞於下,我當憂無於上。」
- ^ 《魏書 卷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于忠傳》:及世宗崩,夜中與侍中崔光遣右衞將軍侯剛迎肅宗於東宮而即位。忠與門下議,以肅宗幼年,未親機政;太尉、高陽王雍屬尊望重,宜入居西柏堂,省決庶政;任城王澄明德茂親,可為尚書令,總攝百揆。奏中宮,請即敕授。御史中尉王顯欲逞姦計,與中常侍、給事中孫伏連等厲色不聽,寢門下之奏。宮〈闕〉侍中、黃門,但牒六輔姓字齎來。孫伏連等密欲矯太后令,以高肇錄尚書事,顯與高猛為侍中。忠即於殿中收顯殺之。
- ^ 《魏書 卷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于忠傳》:忠既居門下,又總禁衞,遂秉朝政,權傾一時。初,太和中軍國多事,高祖以用度不足,百官之祿四分減一。忠既擅權,欲以惠澤自固,乃悉歸所減之祿,職人進位 一級。舊制:天下之民絹布一匹之外,各輸綿麻八兩。忠悉以與之。忠白高陽王雍,自雲世宗本許優轉。雍憚忠威權,便順其意,加忠車騎大將軍。忠自謂新故之際,有安社稷之功,諷動百僚,令加己賞。於是太尉雍、清河王懌、廣平王懷難違其意,議封忠常山郡開國公,食邑二千戶。百僚咸以為然。忠又難於獨受,乃諷朝廷,同在門下者皆加封邑。尚書左僕射郭祚、尚書裴植以忠權勢日盛,勸雍出忠。忠聞之,逼有司誣奏其罪。郭祚有師傅舊恩,裴植擁地入國,忠並矯詔殺之。朝野憤怨,莫不切齒,王公已下,畏之累跡。又欲殺高陽王雍,侍中崔光固執,乃止,遂免雍太尉,以王還第。自此之後,詔命生殺,皆出於忠。
- ^ 《魏書 卷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于忠傳》:既尊靈太后為皇太后,居崇訓宮,忠為儀同三司、尚書令、領崇訓衞尉,侍中、領軍如故。靈太后臨朝,解忠侍中、領軍、崇訓衞尉,止為儀同、尚書令,加侍中。忠為令旬餘,靈太后引門下侍官于崇訓宮,問曰:「忠在端右,聲聽何如?」咸曰:「不稱厥位。」乃出忠使持節、都督冀定瀛三州諸軍事、征北大將軍、冀州刺史。太傅清河王等奏曰:「竊惟先帝升遐之初,皇上登極之始,四海謐然,宇內晏清。至於奉迎乘輿,侍衞省闥,斯乃臣子之常節,職司之恆理,不容以此為功,妄開井邑。臣等前議所以廣建茅土者,正以畏迫威權,苟免暴戾故也。是以中議之際,以十三日夜入為無勳。唯以拒違矯令,抑黜姦回,微可褒敍。以前侍中臣忠總攝文武,侍中臣光久在樞密,讚同其意,故唯賞二人。今尚書臣昭等無涯上訴,奉敕重議。案王顯陰結姦徒,志為不逞;高肇遠同凶逆,遙搆禍端。無將之罪,事合洿戮。而忠等徵罪,唯以厥身,不至孥戮,又出罪人,窮治不盡。案律準憲,事在不輕。暨皇上纂曆,聖后別宮,母子隔異,溫清道絕,皆忠等之咎。過方厥勳,功微罪重。又忠專權之後,擅殺樞納,輒廢宰輔,令朝野駭心。遠近怪愕。功過相除,悉不合賞。請悉追奪。」靈太后從之。
- ^ 《魏書 卷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于忠傳》:熙平元年春,御史中尉元匡奏曰:「臣聞事主不以幽貞革心,奉上不以𧼈捨虧節。是以倚秦宮而慟哭,復楚之功已多;陟盧龍而樹勤,廣魏之勳不淺。而申包避賞,君子於是義之;田疇拒命,良史所以稱美。竊唯宮車晏駕,天人位易,正是忠臣孝子致節之秋。前領軍將軍臣忠不能砥礪名行,自求多福,方因矯制,擅相除假,清官顯職,歲月隆崇。臣等在蕃之時,乃心家國,書誚往來,憤氣成疚。傷禮敗德,臣忠即主。謹案臣忠世以鴻勳盛德,受遇累朝,出入承明,左右機近。幸國大災,肆其愚戇,專擅朝命,無人臣之心。裴郭受冤於既往,宰輔黜辱於明世。又自矯旨為儀同三司、尚書令、領崇訓衞尉,原其此意,便欲無上自處。既事在恩後,宜加顯戮。請御史一人、令史一人,就州行決。崔光與忠雖同受召,而謂光既儒望,朝之禮宗,攝心虛遠,不關世務。但忠以光意望崇重逼光,光若不同,又有危禍。伏度二聖欽明。深垂昭恕。而自去歲正月十三日世宗晏駕以後,八月一日皇太后未親覽以前,諸有不由階級而權臣用命,或發門下詔書,或由中書宣敕,擅相拜授者,已經恩宥,正可免其叨竊之罪。既非時望,朝野所知,冒階而進者,並求追奪。」靈太后令曰:「直繩所糾,實允朝憲。但忠事經肆宥,又蒙特原,無宜追罪。餘如奏。」又詔曰:「忠以往年大諱之際,開崇邑土。然酬庸理乖,有司執奪。豈宜一謬,棄其餘勳也。但忠厥任禁要,誠節皎然,宜褒錫山河,以安厥望。可靈壽縣開國公,邑五百戶。」
- ^ 《魏書 卷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于忠傳》:初,世宗崩後,高太后將害靈太后。劉騰以告侯剛。剛以告忠。忠請計於崔光,光曰:「宜置胡嬪於別所,嚴加守衞,理必萬全,計之上者。」忠等從之,具以此意啟靈太后,太后意乃安。故太后深德騰等四人,並有寵授。忠以毀之者多,懼不免禍。願還京師,欲自營救。靈太后不許。二年四月,除尚書右僕射,加侍中,將軍如故。神龜元年三月,復儀同三司,疾病未拜,見裴郭為祟。忠自知必死,表曰:「先帝錄臣父子一介之誠,昭臣家世奉公之節,故申之以婚姻,重之以爵祿,至乃位亞三槐,秩班九命。自大明利見之始,百官總己之初,臣復得猥攝禁戎,緝寧內外,斯誠社稷之靈,兆民之福,臣何力之有焉。但陛下以叡明御宇,皇太后以聖善臨朝,衽席不遺,簪屨弗棄,復乃寵窮出內,榮遍宮闈,外牧兩河,入參百揆。顧服知妖,省躬識戾。而臣將慎靡方,致茲痾疚。自去秋苦痢,纏綿迄今,藥石備嘗,日增無損。又今年已來,力候轉惡,微喘緒息,振復良難。鴻慈未酬,伏枕涕咽。臣薄福無男,遺體莫嗣,貪及餘生,謹陳宿抱。臣先養亡第四弟第二子司徒掾永超為子,猶子之念實切於心,乞立為嫡,傳此山河。」靈太后令曰:「于忠表如此。既誠勳宜錄,又無子可矜。臨危所祈,不容致奪,可特聽如請,以彰殊效。」忠薨,年五十七。給東園祕器、朝服一具、衣一襲、錢二十萬、布七百匹、蠟三百斤,贈侍中、司空公。有司奏:「太常少卿元端議,忠剛直猛暴,專戇好殺,案諡法剛強理直曰『武』,怙威肆行曰『醜』,宜諡武醜公。太常卿元脩義議,忠盡心奉上,剪除凶逆,依諡法除偽寧真曰『武』,夙夜恭事曰『敬』,諡武敬公。二卿不同。」事奏,靈太后令曰:「可依正卿議。」
參考資料
[編輯]- 《魏書 卷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于忠傳》
- 《北史 卷二十三 列傳第十一 于忠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