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彭巴士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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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彭巴士上的人(the man on the Clapham omnibus)是一個假設的模型。在英國司法系統中,法院通過該模型判斷案件當事人是否符合理性的人的行為標準,尤其是在過失侵權的民事訴訟中。克拉彭巴士上的人是一位有教養的、智慧而又聰穎的普通人,而被告的行為將以此標準予以檢驗。法官格里爾LJ(Greer LJ)在霍爾訴布魯克蘭茲賽車俱樂部一案中(Hall v. Brooklands Auto-Racing Club (1933) 1 KB 205)運用了這個概念。

該詞組由理查德·漢·科林斯MR爵士(Sir Richard Henn Collins MR)在1903年的一起涉及誹謗的麥夸爾訴西方晨報案(McQuire v. Western Morning News)中首次用於法律用途。他將其歸功於鮑恩勳爵(Lord Bowen),後者在1871年蒂奇伯恩案(Tichborne case)將其作為初級律師的辯護理由。布魯爾辭典(Brewer's Dictionary)將首次使用的時點界定於該案件。

記者沃爾特·白哲特(Walter Bagehot)在19世紀描述倫敦的普通百姓時說道:「公共意見就是那個坐在巴士後排禿頂男人的意見。」克拉彭當時在倫敦是一座不起眼的、人來人往的郊區。其被視為平凡倫敦的寫照。單詞omnibus本義是指巴士,但這個單詞引申出的概念(克拉彭巴士上的人)自20世紀以後就在審判領域得到廣泛使用。

在加拿大一項著名的專利判例(貝羅伊特訴維爾米特案(Beloit v. Valmet Oy (1986), C.P.R. (3d) 289))中,該詞彙在測試顯而易見性的討論中被借鑑了。在澳大利亞,「克拉彭巴士」一詞在新南威爾斯州產生了影響,並形成了維多利亞式的表達——「邦迪電車上的人」(the man on the Bondi tram)。在香港,對應詞彙是「筲箕灣電車上的人」(the man on the Shaukiwan T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