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仲斗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劉仲斗(?—?),字祖夢南直隸寧國府宣城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編輯]

萬曆二十五年(1597年)丁酉科應天鄉試舉人,萬曆二十六年(1598年)聯捷戊戌科進士,授浙江金華縣知縣,擢戶部廣西司主事,三十七年與行人丘懋煒廣西鄉試。官至湖廣上江道副使,後罷秩家居,橫行霸產,魚肉鄉民。天啟元年(1621年),黃尊素代理宣城知府,刻意逮捕劉氏作惡僮客,並勸告劉氏要自愛。但劉仲斗不聽,竟然派人抓官府小吏關進自家私獄。黃尊素得知,親自帶人到劉家私獄救下小吏,將抓人的家丁拘捕入獄。一時物議沸騰,受冤的百姓紛起向知府告狀,劉仲斗為消滅罪證,將自家的私獄焚毀。不料火勢延燒三日,將整個府第化為灰燼。劉仲斗大恨,通過各種關係要彈劾黃尊素。巡按御史易白樓巡視宣城,審理此案,又抓劉家奴僕二人遣戍,發配其黨羽十餘人。[1]

家族[編輯]

父劉廷諍,邑廩生,以子仲斗封文林郎金華縣知縣。[2]弟劉彲,字無角,崇禎八年拔貢,能詩文。女劉氏,嫁庠生張璵,二十歲夫亡,撫孤成人,已授室,旋夭,妻殷氏年廿四,事姑教子,一如姑志。子張之敏補邑庠生,兩世俱以完節終。[3]

註釋[編輯]

  1. ^ 黃尊素《書宛上事》:是夜,劉氏火,則焚其所置私獄也。已又遷其資重,不測所之,越三晝夜,火大作,所謂巍峨岋嶫壯麗,擬於王居者忽為煨燼。陳別駕往救,鄰人袖手而觀曰:「自焚之,而人救之乎?」蓋劉欲以此陷余也。或曰:「其弟利兄之財,欲因亂以掩之,創此謀耳。」劉旋悔其計失,亦無及矣。當是時,劉出兼金,飛章南北,以致難於余。江右易白樓方按茲土,核其狀,具疏題請,戍其奴二人,配其黨十餘人。
  2. ^ 《寧國府志》
  3. ^ 《宣城縣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