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亮嗣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吳亮嗣(1572年—1623年),字明仲,號浮玉,晚號訥存,湖廣廣濟(今湖北省武穴市)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編輯]

萬曆二十八年庚子科舉人,三十二年(1604年)甲辰科進士。初為南充縣令,三十四年丙午、三十七年己酉兩充四川鄉試同考官。三十八年擢授兵科給事中,四十三年八月典試江西,四十六年四月巡視京營,四十七年二月充會試同考試官,九月充武舉同考試官。當時萬曆怠政,不理政務,內閣只有朱賡一人,吏部沒有「掌印」官,不能給,以致數千人在京中等待赴任,動彈不得。吳亮嗣為人耿直,於萬曆末年的奏疏中說:「皇上每晚必飲,每飲必醉,每醉必怒。酒醉之後,左右近侍一言稍違,即斃杖下。」[1]天啟元年(1621年)升太常寺少卿提督四夷館轉中憲大夫。吳亮嗣是楚黨領袖人物,與東林黨人有怨。天啟三年(1623年),東林黨人趙南星入主吏部,吳亮嗣被彈劾。天啟三年(1623年)十二月卸任回籍,年底卒於家。

參考資料[編輯]

  1. ^ 顧景星《白茅堂集》卷38《吳亮嗣傳》
官銜
前任:
劉蘭
明朝南充縣知縣
萬曆年間
繼任:
沈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