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教
異教,指不同的教。
有兩種含義:
廣義上特指非主要宗教(亞伯拉罕,印度宗教等)的諸宗教,包括適此定義的現當代新宗教如大本教。稍為狹義則指非主要宗教中的原始宗教形式,特別是充斥着巫、多神、薩滿、民族神話元素的具有代表性的原始宗教如雅茲迪,及由這類宗教派生的現當代新宗教如白教。最狹義的用法是指歐洲民族,特別是日耳曼、北歐、凱爾特、斯拉夫、古希臘羅馬及南歐等民族的非亞伯拉罕系民族原生宗教,及基於這些歐洲原生宗教的現當代新宗教如威卡教、日耳曼新異教運動等。
以英語中的習慣為例,亞伯拉罕諸宗教指「別的宗教信徒」的諸名詞,如"Pagans", "Heathens", "Infidels", "Kafirs/Kufar", "Goyim",通常界限較為模糊。甚至有時兩個亞伯拉罕系宗教如基督教與伊斯蘭教,會互相把對方的信徒稱為"Heathens", "Infidels", "Kufar"。
異教一詞在一些宗教中被使用。例如佛教稱佛教以外的婆羅門教、耆那教、順世論、道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等等非佛教的思想流派、宗教都稱為異教或外道。在印度,因為外道做了一幅釋迦牟尼佛跪倒在他們的裸體神靈腳下的繪畫,阿育王一怒之下將數以萬計的分那婆陀那國外道殺了。後來有一個外道弟子還繼續畫釋迦牟尼佛跪在裸體神腳下,阿育王大怒,將該人全家處以火刑,阿育王認為外道一直羞辱釋迦牟尼佛,實在怒不可遏,直接宣佈懸賞,每一個外道的首級,可換一個金幣[4];亦曾因佛教僧侶不與外道一起和合說戒,而屠殺了都城內的佛教僧侶[5]。據記載因為此事導致阿育王的老師亦被當是外道屠殺了,於是阿育王後悔了,之後的他也再沒有迫害其它教派的具體記載,相反對婆羅門教和耆那教也予以慷慨捐助。所以後來的人都認為阿育王強調寬容和非暴力主義,稱他在民眾的歡呼聲中統治了長達41年的時間。
由於亞伯拉罕諸教的教義對於神學方面的排他性與不妥協性,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之間互相稱對方為異教徒,而又將所有不信亞伯拉罕諸教的人在更大規格上稱為異教徒。
參考資料
[編輯]- ^ 《晉書·華譚傳》
- ^ 例如,中國人將波斯的祆教、西洋的基督教等等稱為異教。如,《明史》:「陪京都會,不宜令異教處此。」
- ^ 牛津英語詞典,劍橋詞典,和麥美倫英英辭典對「徘艮宗教」的定義為「不同於主要宗教的宗教信仰」,「現代新異教」等
- ^ 《阿育王經.卷第三》(梁扶南三藏僧伽婆羅譯):復有一國名分那婆陀那(翻正增長)。彼國一切信受外道。復有一人受外道法事裸形神。畫作如來禮其神足。有一佛弟子見此事白阿育王。王時聞已語駛將來。阿育王所領。於虛空中半由旬上。一切夜叉悉系屬王。地下一由旬一切諸龍悉系屬王。是時夜叉聞王語已。於一念頃即將外道弟子並畫像來。時阿育王見已生大瞋心。於分那婆陀那國一切外道悉皆殺之。於一日中殺十萬八千外道。復有一外道弟子。受外道法事裸形神。畫作如來禮其神足。時阿育王復聞是事。即敕餘人令取此人及其親屬。置一屋中以火焚之。 時王復敕。若有人能得一尼揵首者。我當與其金錢一枚。
- ^ 見錫蘭覺音論師著,漢譯《善見律毘婆沙》卷二:「阿育王知已,遣一大臣,來入阿育僧伽藍,白眾僧:「教滅鬥爭和合說戒」。大臣受王敕已入寺,以王命白眾僧,都無應對者。臣便還更諮傍臣,王有敕令,眾僧滅爭而不順從。卿意云何?傍臣答言:「我見大王往伏諸國,有不順從王即斬殺,此法亦應如此。」傍臣語已,使臣往至寺中,白上座言:「王有敕令,眾僧和合說戒,而不順從。」上座答言:「諸善比丘!不與外道比丘共布薩,非不順從。」於是臣從上座次第斬殺,次及王弟帝須而止。……帝須比丘便前遮護,臣不得殺。臣即置刀,往白王言:我受王敕,令諸比丘和合說戒,而不順從,我已依罪次第斬殺。」此事同樣見於錫蘭銅鍱部傳的《大王統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