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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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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社會,或稱自願社區自願城市右派自由意志主義的一種術語,指所有財產(包括街道、公園等)和所有服務(包括法院、治安等等)均以自願方式提供,例如私有或合作社的形式。在自由社會裏面,法院可能被爭議仲裁機構所替代,治安由私營保安公司(Private security company)和犯罪保險取代,交通部門由私營道路協會(Private road association)取代。這些服務是《自願之城》這本書的主題,該書逐章的闡述了這些服務。[1]

無政府資本主義認為自願社會是解決不同人們喜好不同政府方法,那些希望生活在特定行為準則下的人們可以組成一個共同的政府。比方說贊成毒品、賣淫和賭博合法化的人們可以一起組建一個政府,而反對者也可以一起組建另一個政府。[2]Stefan Molyneux(en:Stefan Molyneux)認為在一個自願社會裏面,爭議仲裁機構將阻止環境污染。[3]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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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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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David T. Beito, Peter Gordon、Alexander Tabarrok共同編輯自願之城:選擇、社區和公民社會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en:The Independent Institute, 2002年
  2. ^ Jonathan Liem, 自願社區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LewRockwell.com.
  3. ^ 存档副本. [2010-10-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5-24).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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