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討論:Moonian/Archived/2014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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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Q3
[編輯]您好,您先前創建或編輯的頁面「梅岡南斗」已被提出存廢討論,正在討論條目的存廢。
維基百科非常歡迎您的編輯,但請先看看編輯幫助和維基百科不是什麼,以免犯了常見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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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何提刪Minetest
[編輯]Minetest關注度已到期,但我無法提刪。我該怎麼辦? Ssaz 12(留言) 2014年7月29日 (二) 06:11 (UTC)
關於版權問題詢問
[編輯]早前,本人所上載的一張日本氣象廳有關颱風夏浪的警報 被引用至 File:JMA SPEICAL WARN. FOR NEOGURI.png 的存廢討論
請問本人所上傳的照片是否有出現侵犯版權問題? 謝謝。 Japan Meteorological Agency's Warnings of Typhoon Halong.png --User:Deprave413(留言) 2014年8月25日 (一) 15:29 (UTC)
【請求獲得閣下幫助與支持的申訴(加急)】
[編輯]「Moonian」閣下,您好!感謝您對相關檔案存廢討論的中肯意見!值此希望您能百忙之中予以主持公道,以期得到您的支持與幫助!
8月28日,我陸續上傳了幾張圖片文件,內容是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的示意圖,這幾張圖片援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36-2007〕》,而該標準屬於政府機關發佈的強制性行業標準,屬於「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的衍生著作,確為公有領域之內容,不存在版權侵犯之虞,但是 某編輯管理者總 是以自己之意向概念將其述之為「侵權」,所謂理由是標準不屬於公有領域,未給出其具體且令人信服的緣由,令人十分遺憾與質疑,更令人無法接受,編輯者 Shizhao畢竟不是對知識全部了解,不應這樣魯莽輕率地做出「提請刪除」的決定,在此,我願提出強烈的申訴,以正視聽。為了上傳這些圖片,我着實下了 一番功夫,並認真參考了維基百科上傳文件的編輯方針,對文件的引述、版權標示做了認真的編輯與考量,完全符合合理使用的相關編輯方針,請閣下明察。
為了申訴,我查閱了許多相關資料,以證明我的意見是完全正確且合理的。陳述理由如下:
- 經查,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之規定:
- 「關於標準的性質,我們同意你庭的意見: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 注:請閣下注意,我所上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36-2007〕》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機動車號牌發佈的強制性標準,非普通意義上的推薦性標準,推薦性標準的代碼為形式為「GB(A)/T***-***」,這一點,某編輯管理者並未認真核對就輕率作出「該標準是普通行業標準,不屬於公有領域」的結論,令人質疑其是否是未認真核實相關信息而作出的敷衍舉動,從其提交存廢討論頁可以看出,某編輯管理者亦沒有十足的把握予以刪除,但是如果沒有相關管理者的介入與仲裁,這些文件又將會淪為「走走形式」的境地,最終按照某些編輯者的意願而被迫刪除。
- 「強 制性標準與推薦性標準的劃分僅在實施的效力上有所差異,其他無太大的區別。因此,國家標準的性質類似於行政法規,也可以認為國家標準是具有立法和行政性質 的文件。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著作權法不適用於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 文。據此規定,國家標準不論是強制性標準還是推薦性標準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見附件:最高人民法院的來函國家版權局回函)
- 「關於標準的性質,我們同意你庭的意見: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 國 家機關起草、制定、公佈地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各主管部、委(局)批准發佈,在該部門範圍內統一使用的標準,從 嚴格意義上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標準化法律是指調整涉及有關標準化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包括《標準化法》以及與之相配套的各 項法規和規章;狹義的標準化法律,即是指198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故由政府相關部門核發或頒佈的行業標準 屬於其法律法規的延伸著作;
- 行業標準是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附屬衍生著作,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之第一款,故行業標準不涉及著作權;
- 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之第七款之規定,所上傳的這幾個文件均符合其定義,並充分保障了其文件附屬的相關權利。
綜上所述,希望您能予以介入關注,畢竟自己個人人微言輕,不比某些大牌管理員的「生殺大權」,只有採取這種申訴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聲音,俗話「不蒸饅頭爭口氣」正是如此——這也是維基百科所鼓勵的,不同的意見與聲音需要表達和傳播,說出自己的理由得到大家的爭鳴最後向着達成共識的願景邁進。 再次懇切希望您能關注,介入!致以最誠摯的謝意!
TVBS588(留言) 2014年8月30日 (六) 12:51 (UTC)
您好,您先前創建或編輯的頁面「阿久津真矢」已被提出存廢討論,正在討論該頁面的存廢。
維基百科非常歡迎您的編輯,但請先看看編輯幫助和維基百科不是什麼,以免犯了常見的錯誤。
如果您想取回已刪除頁面的內容,您可以到存廢覆核請求處按格式提出請求,多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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