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讨论:Moonian/Archived/2014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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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Q3
[编辑]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梅冈南斗”已被提出存废讨论,正在讨论条目的存废。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和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如果您想取回已删除页面的内容,您可联系管理员,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删除指导、存废复核请求、IRC聊天频道--Nivekin※请留言 2014年7月3日 (四) 04:41 (UTC)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田村勇马”已被提出存废讨论,正在讨论条目的存废。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和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如果您想取回已删除页面的内容,您可联系管理员,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删除指导、存废复核请求、IRC聊天频道--Nivekin※请留言 2014年7月3日 (四) 04:41 (UTC)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酒井翔太郎”已被提出存废讨论,正在讨论条目的存废。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和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如果您想取回已删除页面的内容,您可联系管理员,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删除指导、存废复核请求、IRC聊天频道--Nivekin※请留言 2014年7月3日 (四) 04:41 (UTC)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中村泉贵”已被提出存废讨论,正在讨论条目的存废。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和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如果您想取回已删除页面的内容,您可联系管理员,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删除指导、存废复核请求、IRC聊天频道--Nivekin※请留言 2014年7月3日 (四) 04:41 (UTC)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前田树”已被提出存废讨论,正在讨论条目的存废。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和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如果您想取回已删除页面的内容,您可联系管理员,多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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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何提删Minetest
[编辑]Minetest关注度已到期,但我无法提删。我该怎么办? Ssaz 12(留言) 2014年7月29日 (二) 06:11 (UTC)
关于版权问题询问
[编辑]早前,本人所上载的一张日本气象厅有关台风夏浪的警报 被引用至 File:JMA SPEICAL WARN. FOR NEOGURI.png 的存废讨论
请问本人所上传的照片是否有出现侵犯版权问题? 谢谢。 Japan Meteorological Agency's Warnings of Typhoon Halong.png --User:Deprave413(留言) 2014年8月25日 (一) 15:29 (UTC)
【请求获得阁下帮助与支持的申诉(加急)】
[编辑]“Moonian”阁下,您好!感谢您对相关文件存废讨论的中肯意见!值此希望您能百忙之中予以主持公道,以期得到您的支持与帮助!
8月28日,我陆续上传了几张图片文件,内容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示意图,这几张图片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6-2007〕》,而该标准属于政府机关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的衍生著作,确为公有领域之内容,不存在版权侵犯之虞,但是 某编辑管理者总 是以自己之意向概念将其述之为“侵权”,所谓理由是标准不属于公有领域,未给出其具体且令人信服的缘由,令人十分遗憾与质疑,更令人无法接受,编辑者 Shizhao毕竟不是对知识全部了解,不应这样鲁莽轻率地做出“提请删除”的决定,在此,我愿提出强烈的申诉,以正视听。为了上传这些图片,我着实下了 一番功夫,并认真参考了维基百科上传文件的编辑方针,对文件的引述、版权标示做了认真的编辑与考量,完全符合合理使用的相关编辑方针,请阁下明察。
为了申诉,我查阅了许多相关资料,以证明我的意见是完全正确且合理的。陈述理由如下:
- 经查,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之规定:
- “关于标准的性质,我们同意你庭的意见: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 注:请阁下注意,我所上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6-2007〕》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机动车号牌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非普通意义上的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代码为形式为“GB(A)/T***-***”,这一点,某编辑管理者并未认真核对就轻率作出“该标准是普通行业标准,不属于公有领域”的结论,令人质疑其是否是未认真核实相关信息而作出的敷衍举动,从其提交存废讨论页可以看出,某编辑管理者亦没有十足的把握予以删除,但是如果没有相关管理者的介入与仲裁,这些文件又将会沦为“走走形式”的境地,最终按照某些编辑者的意愿而被迫删除。
- “强 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划分仅在实施的效力上有所差异,其他无太大的区别。因此,国家标准的性质类似于行政法规,也可以认为国家标准是具有立法和行政性质 的文件。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 文。据此规定,国家标准不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见附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来函国家版权局回函)
- “关于标准的性质,我们同意你庭的意见: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 国 家机关起草、制定、公布地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从 严格意义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标准化法律是指调整涉及有关标准化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标准化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 项法规和规章;狭义的标准化法律,即是指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故由政府相关部门核发或颁布的行业标准 属于其法律法规的延伸著作;
- 行业标准是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附属衍生著作,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之第一款,故行业标准不涉及著作权;
- 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之第七款之规定,所上传的这几个文件均符合其定义,并充分保障了其文件附属的相关权利。
综上所述,希望您能予以介入关注,毕竟自己个人人微言轻,不比某些大牌管理员的“生杀大权”,只有采取这种申诉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声音,俗话“不蒸馒头争口气”正是如此——这也是维基百科所鼓励的,不同的意见与声音需要表达和传播,说出自己的理由得到大家的争鸣最后向着达成共识的愿景迈进。 再次恳切希望您能关注,介入!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TVBS588(留言) 2014年8月30日 (六) 12:51 (UTC)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阿久津真矢”已被提出存废讨论,正在讨论该页面的存废。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和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如果您想取回已删除页面的内容,您可以到存废复核请求处按格式提出请求,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删除指导、存废复核请求、IRC聊天频道--Nivekin※请留言 2014年9月14日 (日) 09:5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