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傑西·華盛頓私刑事件

典範條目
本頁使用了標題或全文手工轉換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傑西·華盛頓燒焦的屍體吊在樹上

1916年5月15日,非裔美國少年僱農傑西·華盛頓Jesse Washington)在德薩斯州韋科遭私刑處死,後來成爲美國種族主義者私刑的知名案例。華盛頓被控在德薩斯州麥克倫南縣羅賓遜的鄉間強姦謀殺了白人僱主的妻子露西·弗賴爾(Lucy Fryer)。這起案件沒有目擊證人,但經麥克倫南縣警長審訊後,他在供罪書上簽了字,還描述了藏匿兇器的地點。

華盛頓在韋科以謀殺罪名受審,法庭內滿是憤怒的當地人,他當庭認罪並且很快就被判處死刑。死刑宣判後,華盛頓被旁聽者拖出法庭,並在韋科市政廳前遭私刑處死,有包括市政官員和警察在內的上萬人趕來圍觀。現場還有慶祝活動的氣氛,許多孩童都在午餐時間前來觀看。暴徒將華盛頓閹割,切斷他的手指和腳趾,再把他吊起來,下面點燃篝火。在大火上炙烤的兩個小時裏,他被放低並抬高數次,以便大火能夠造成更嚴重的傷害。大火熄滅後,華盛頓已遭燒焦的軀幹被拖着在鎮內各處遊行,還有部分屍塊被當成紀念品出售。一位專業攝影師在事件發生期間拍下了許多照片,對私刑的過程提供了罕有的圖像記錄。這些照片還在韋科經打印後當成明信片出售。

許多韋科市民對這起私刑事件表示支持,但全美各地的報紙都對之表示譴責。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聘請伊麗莎白·弗里曼英語Elisabeth Freeman展開調查,在許多市民都不願意談及這起事件的情況下,她仍然在韋科進行了細緻的探查。拿到弗里曼有關私刑的報告後,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創始人之一、《危機》雜誌(The Crisis)主編W·E·B·杜波依斯在雜誌上發表了深度報告,其中還附有華盛頓被燒焦的屍體照片,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也將華盛頓的死融入反私刑運動宣傳。韋科當時已屬進步的現代化城市,但這起私刑事件卻表明這裏仍然支持種族暴力,事件也被人稱為「韋科恐怖」(Waco horror)。韋科從此被冠上種族主義的惡名,該市的領導人在之後幾十年裏都努力制止暴力事件再度發生。歷史學家指出,華盛頓的死有助於改變人們對私刑的看法,對事件的宣傳也削弱了其群眾基礎,人們開始將私刑視為野蠻行徑,而不再是司法正義可以接受的實現方式。20世紀末到21世紀初,部分韋科市民期望給這起私刑事件豎立紀念碑,但沒能得到全市市民的廣泛支持。

背景

[編輯]
1911年的一張上色明信片,圖中表現出韋科人民期望把城市建設成田園般家園的期望。

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美國東南部發生了大量私刑事件,其受害者中以佐治亞州密西西比州德薩斯州非裔美國人為主。從1890到1920年間,約有3000位非裔美國人被私刑處死,這些事件通常是由某起可能是由黑人犯下、受害者為白人的犯罪事件引發。私刑的支持者認為非裔美國人天生就有犯罪傾向,所以有理由通過這樣的方式來將這一種族保持在受統治的狀態下。[1]在權力結構和人口比例不斷變化的情況下,私刑也提供了一種白人團結一致的文化意識[2]。雖然私刑在大部分南方社會都有相當的群眾基礎,但也有許多反對者出現,其中包括一些宗教領袖以及當時誕生不久的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1]

1916年時,韋科是個人口超過3萬的繁華城市。該市曾在19世紀因犯罪活動猖獗導致名聲不佳,為了改變這一現狀,該市官員派出代表前往美國各地,宣傳這裏是個如田園詩般的理想家園。到20世紀10年代時,韋科的經濟已經得到蓬勃發展,城市名聲也有大幅改觀[3]。這裏出現了黑人中產階級,還有兩所黑人學院[4]。10年代中期,黑人大概佔到韋科人口的20%[5]。新聞工作者帕特里夏·伯恩斯坦(Patricia Bernstein)在2006年對私刑的研究中指出,韋科當時已經逐漸有了安寧和體面的名聲[6]。但是,城內的種族關係一直很緊張,當地報紙經常強調非裔美國人犯下的罪行,1905年時,還有一位名叫桑克·梅傑斯(Sank Majors)的黑人被吊死在市中心附近的一座橋上[4]。韋科生活有少數反私刑活動家,其中包括貝勒大學的校長[7]。1916年時,有多個因素導致當地種族主義情緒攀升,例如宣傳白人優越主義、美化三K黨的電影《一個國家的誕生》的上映,以及德薩斯州貝爾縣坦普爾不久前私刑處死的一名黑人照片的銷售[4]

謀殺和逮捕

[編輯]

1916年5月8日,德薩斯州麥克倫南縣的羅賓遜有一位名叫露西·弗賴爾的女子獨自在家時遭到謀殺[8]。她和丈夫喬治(George)都是英國移民,兩人在此經營農場,是這片鄉村非常受尊敬的人物[9]。麥克倫南縣警長塞繆爾·弗萊明(Samuel Fleming)很快得知了露西的死訊,他立即與一隊執法人員、一群當地男子和一名醫生展開調查。醫生斷定,露西是因頭部受鈍力損傷致死。當地男子懷疑17歲的黑人傑西·華盛頓是案件的罪魁禍首,他曾在弗賴爾夫婦的農場工作過5個月[10],其中一位當地人聲稱,自己在露西的屍首被人發現幾分鐘前看到華盛頓身處弗賴爾夫婦的房子附近[11]。當晚,警長的手下前往華盛頓家,發現他穿着染有血跡的工裝褲站在房前[10],面對警察的質問,他聲稱這些血跡是流鼻血造成的[12]。傑西與雙親以及兄弟威廉(William)一起被帶往附近的韋科接受治安部門審問,傑西的雙親以及威廉都很快就得到釋放,但傑西還需要進一步受審。審問他的警官在報告中稱,傑西否認與弗賴爾的死有關聯,但對自己行為的細節陳述前後矛盾[10]。開始有傳聞稱傑西在兇案發生數天前曾與一名白人發生爭吵[11]

5月9日,弗萊明把華盛頓帶到希爾縣,以防出現私刑行動。希爾縣警長弗雷德·隆(Fred Long)與弗萊明一起審問了華盛頓,這次華盛頓向兩人供敘稱,自己與弗賴爾因她的騾子而發生爭吵,然後殺死了她,並在供敘中描述了兇器的藏匿地點[13]。隆帶着華盛頓前往達拉斯,弗萊明則返回羅賓遜並且很快就報告自己在華盛頓供敘的地點找到了帶血的錘子。華盛頓在達拉斯口述了一份聲明,供認強姦並謀殺了弗賴爾,並且簽上了名字,韋科的報紙第二天就刊登了這份供罪書[14]。報紙還對慘案作煽動性描寫,稱弗賴爾面對華盛頓的攻擊曾竭力抵抗,但根據驗屍醫生的報告,她在能夠反抗前就已遭殺害[15]。韋科當晚有暴民集結,在當地監獄搜尋,之後因沒有找到華盛頓而自行散去[14],但當地一家報紙還是稱讚了這一做法。這天晚上當地還為露西·弗賴爾舉行了小規模的私人葬禮[16]

5月11日,麥克倫南縣組建了大陪審團,並且很快就做出裁決起訴華盛頓,庭審定於5月15日舉行[14]。《韋科論壇先驅報》(Waco Tribune-Herald)於5月12日發表聲明,請求市民讓司法制度決定華盛頓的命運[17]。5月13日,弗萊明前往羅賓遜,請求居民保持冷靜,他的講話得到了良好的評價[18]。指派給華盛頓的幾位律師都沒有什麼經驗[19],他的律師甚至沒有準備辯護,還指出自己的當事人在庭審前的日子裏表現平靜[20]

審判和私刑

[編輯]
眾人準備將華盛頓私刑處死

5月15日早上,韋科法院迅速擠滿了旁聽者,擁擠的人群幾乎導致部分陪審員都無法進入。法院周圍的走道也站滿了看客,現場有超過2000人圍觀[21]。這些人中絕大多數是白人,但韋科的黑人社區也有少數人默不作聲地在場。華盛頓走進法庭時,一位觀眾用槍指着他,但很快就被制服[22]。庭審開始後,法官試圖維持秩序,要求觀眾保持安靜。陪審員的挑選過程很快就完成了,辯方沒有質疑檢方的任何人選[22]。伯恩斯坦的研究中指出,這場審判有一種「袋鼠法庭般的氛圍」[23]

法官詢問華盛頓是否認罪,然後說明了量刑範圍。華盛頓喃喃回應,他說的可能是「是的」,法院認為這相當於認罪。檢方描述了控罪,法院再聽取了執法人員和為弗賴爾驗屍醫生的證詞。醫生解釋了受害人的死因,但沒有提及她是否曾受到強姦。檢方陳述和舉證完結後,華盛頓的律師問起當事人是否犯下這一罪行。他回答「是我幹的」(That's what I done)並且靜靜地致歉。首席檢察官向法庭陳辭,宣佈這是一場公正的審判,現場的人群也隨之歡呼。陪審團隨即進入審議階段[22]

華盛頓的屍體被吊了起來

經過4分鐘的審議,陪審團裁決被告謀殺罪名成立並判處死刑[24],整個庭審過程持續了約1小時[25]。法警上前護送華盛頓離開,但被衝上前來的觀眾推開,他們抓住華盛頓後將他拖出法庭[24]。華盛頓起初試圖反抗,咬了其中一人,但很快遭到毆打[26]。他的脖子上被纏上鐵鏈,越來越多的暴民把他拖向市政廳,他在這一路上被人剝掉衣褲,還被刺傷,遭到鈍器的反覆毆打。眾人將他拖到市政廳前時,已經有另一群人在一棵樹旁放置了一堆木頭準備點燃篝火[24]。華盛頓這時滿身是血且已進入半昏迷狀態,暴徒在他身上澆上油,用鐵鏈把他吊在樹上,然後又放低到地面[27],暴民切斷了他的手指、腳趾和生殖器[24]。大火點燃後,華盛頓被反覆拉起再又放入火中,直到他被燒死。德國學者曼弗雷德·貝格(Manfred Berg)認定,劊子手試圖讓華盛頓儘可能活得久一點,以求增加他的痛苦[28]。華盛頓還曾試圖沿鐵鏈爬上去,但由於沒有手指而無法辦到[29]。大火在兩小時後熄滅,一旁的看客於是在灰燼中收集紀念品,例如華盛頓的骨頭和鐵鏈的鏈條[24]。一位旁觀者拿到了華盛頓的部分生殖器[30],還有一群孩童從華盛頓的嘴裏把牙齒掰出來作為紀念品銷售。大火熄滅時,華盛頓的手臂和腳已有部分被燒沒了,他的軀幹和頭部也被燒焦。暴民把他的屍體從樹上解下綁在馬後,在鎮上各處拖行。華盛頓的遺骨之後運到羅賓遜進行公開展示,直到一位警官之後將屍體收集起來掩埋[24]

大火灰燼中傑西·華盛頓燒焦的屍體

雖然私刑在德薩斯州是違法行為,但這次私刑過程卻吸引了包括市長和警察局長在內的大量人群圍觀[31]。警長弗萊明告訴手下無需制止私刑活動,事後也沒有任何人被捕[32]。伯恩斯坦推測警長的做法是為了表現出嚴厲打擊犯罪的立場,為這年競選連任增加勝算[33]。市長約翰·道林斯也有可能是因相信這樣一場私刑會對自己的政治前途產生正面影響而鼓勵了暴民的行徑[34]。聚集的人群最多時達到1.5萬人[35]電話使得私刑的消息得以更快傳播,讓看客能夠以更快的速度聚集[36]。當地媒體報道稱華盛頓被焚燒時可以聽到人群「喜悅的歡呼」,但也指出一些在場者並不認同其他人的做法[37]。《韋科半周論壇報》(Waco Semi-Weekly Tribune)聲稱有一定數量的韋科黑人居民在場旁觀,但維珍尼亞大學歷史學家格雷斯·黑爾(Grace Hale)對這一說法表示質疑[38]。暴民中絕大多數都是韋科市民,與生活在鄉村的弗賴爾一家沒有任何關係[34]。附近一些農村社區的居民在庭審開始前就趕來韋科,以求目睹這一事件[39]。私刑是在中午進行,所以當地學校的孩子們也走到市中心觀看,還有人爬到樹上以便看得更清楚[40]。許多家長都允許孩子前去圍觀,希望藉此增強對白人優越主義的信仰[41]。一些德州人還把參與私刑視為年輕男性的成年禮[42]

餘波

[編輯]
在羅賓遜展示的一張明信片,與事件發生地點韋科距離約11公里。明信片背面上書:「這是我們昨晚的烤肉聚會,我是左邊頭上畫有十字的人。你的兒子,喬伊。」

弗雷德·吉爾德斯里夫(Fred Gildersleeve)是韋科的一位專業攝影師,他在私刑開始前不久到達市政廳(可能是應市長之邀),拍攝記錄下這起事件[43]。其他大部分有關私刑的照片都只拍到已經死亡的受害者,但吉爾德斯里夫的照片卻提供了對私刑過程的罕有描繪[44]。這些照片有些可能是由助手拍攝,其中既有以大樓為視角拍攝的人群,也有華盛頓屍體的特寫[45]。吉爾德斯里夫還製作了許多明信片,其上印有青少年聚集在華盛頓的屍體周圍,有些還只有12歲[46]。照片中的人沒有試圖隱瞞自己的身份[47],貝格認為這些人願意被拍下照片說明他們知道沒有任何人會因華盛頓的死而受起訴[47]。一些韋科市民把明信片寄給外地的親戚,但也有多位有名望的當地居民勸吉爾德斯里夫不要再銷售明信片,擔心這些影像會變成城市的象徵[48]

私刑發生後,多家報社嚴厲譴責了這起事件[49],有關這次私刑的新聞在一個星期內就傳到了大洋彼岸的倫敦[50]。《紐約時報》在社論中稱,一個人就這樣在大街上被活活燒死,這個城市的居民反而歡欣喜慶,甚至沒有假裝自己是文明人,體現出其野蠻程度非其他任何地方能及[49]詹姆斯·韋爾登·約翰遜James Weldon Johnson)在《紐約時代》(New York Age)上撰文稱,執行這起私刑的暴民「比現在地球上的其他任何居民都要低等」[51]

雖然許多南方報紙此前曾辯稱私刑是文明社會的一道防線,但在華盛頓死後,他們沒有再沿用這樣的說法[52]。《蒙哥馬利廣告報》(Montgomery Advertiser)寫道:「沒有任何野蠻人的行徑能夠……比那些參與這一可怕到幾乎令人無法相信事件的人們……更加殘忍」[53]。德薩斯州的《侯斯頓紀事報》和《柯士甸美國報》(Austin American)批評了參與私刑的暴民,但仍對韋科有較高評價[54]。《達拉斯晨報》(Morning News)報道了這起事件,但沒有發表相應社論[55]。《韋科論壇先驅報》沒有針對私刑事件發表社論。《韋科晨報》(Waco Morning News)簡要表明不支持這一私刑,不過該報更多的是在針對那些他們認為在批評韋科上有欠公允的報紙作出反擊,稱這些譴責私刑的社論都是一些「我比你聖潔」(Holier than thou)式的言論[56]。《韋科半周論壇報》發文為私刑辯護,稱華盛頓活該受死,並且黑人應該將他的死視為打擊犯罪的警告[57]。該報之後還刊登了《侯斯頓郵報》(Houston Post)一篇譴責私刑的社論,稱該專欄是針對韋科的攻擊的組成部分[56]

一些韋科市民也譴責了這起私刑事件,其中包括地方官員和貝勒大學的領導人[34]。主持華盛頓案庭審的法官之後稱參與私刑的暴民是「殺人犯」,陪審團主席也在之後向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表示他不贊同這些人的行徑[58]。一些目睹私刑過程的人之後受到長期噩夢和心理創傷的困擾[59]。少許市民打算就反對私刑舉行抗議活動,但之後還是因為擔心遭到報復或是太顯虛偽而沒有這麼做[60]。事件發生後,市政官員堅稱只是少數心懷不滿者參與了私刑[47],韋科的許多歷史記錄也堅持這一論斷,但這些說法都與照片證據相衝突[61]。道林斯和警察局長約翰·麥克納馬拉(John McNamara)都沒有因這起事件受到負面影響,雖然他們都沒有試圖阻止暴行,但兩人在韋科仍然備受尊敬[62]。與以往的同類案件相似,沒有任何人因參與這次私刑而受到起訴[42]

韋科的黑人社區領袖曾公開對弗賴爾的家人表示慰問,但他們只敢在私底下批評華盛頓私刑事件。位於侯斯頓的全黑人學府保羅奎因學院開辦的《保羅奎因周報》(Paul Quinn Weekly)是其中少有的例外,該報刊登了多篇文章批評私刑暴徒和城市官員。其中一篇文章還聲稱傑西·華盛頓是無辜的,殺人的是受害者的丈夫喬治·弗賴爾。該報主編A·T·史密斯(A. T. Smith)之後被判誹謗罪名成立[63]。喬治也以誹謗罪名起訴保羅奎因學院,他的激烈言辭導致部分羅賓遜居民懷疑他的確與夫人的慘死有關[64]。伯恩斯坦認為喬治「不大可能」會與妻子的死有什麼直接聯繫,但也認為他可能因此存在一定程度的愧疚感[64]

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調查和宣傳

[編輯]
伊利沙伯·弗里曼(攝於1913年)

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聘請了來自紐約市的女性參政權活動家伊利沙伯·弗里曼調查這起私刑事件[65],她曾於1915年末或1916年初前往德薩斯州,幫助那裏組織婦女參政運動。5月上旬在達拉斯出席一次會議後,弗里曼前往韋科,自稱記者並試圖就私刑事件進行採訪,但卻發現幾乎所有市民都不願談及這一事件[66]。她與多位市政官員有過面談,還找到了吉爾德斯里夫,後者起初不願意向她提供自己拍攝的照片,但之後還是改變了主意[67]。弗里曼也有為自己的人身安全擔憂,但她也很喜歡這次調查帶來的挑戰。與市政官員交談期間,弗里曼讓他們相信自己計劃回到北方後為韋科辯護[68]。一些新聞工作者很快開始對她的行為起疑,並告誡市民不要和外人交談[68],不過當地的非裔美國人還是對她予以熱烈歡迎[69]

弗萊明和案件主審法官都曾與弗里曼交談,兩人都稱自己不應由於這起私刑受到怪責[70]。一位認識華盛頓的教師告訴弗里曼,華盛頓是文盲,之前曾試過學習,但徒勞無功[11]。弗里曼在結論中認為,白人市民普遍支持將華盛頓私刑處死,但有許多人對其屍體仍要遭受摧殘感到不滿[71]。她還認定為首的暴民中有一名瓦工、一位沙龍店主,以及一家製冰公司的多名僱員,不過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並沒有公開指認這些人[72]。弗里曼還在總結中認為弗賴爾的確是華盛頓所殺,原因是她盛氣凌人的態度[48]

W·E·B·杜波依斯對私刑事件感到非常憤怒,稱「只要韋科的私刑有可能在美國發生,任何基督教的勝利和人類文化的傳播都只能是空談」[73]。收到弗里曼的報告後,他把華盛頓屍體的照片放到自己主編的《危機》雜誌封面,並在其中探討了這起事件[74]。這期以《韋科恐怖》(The Waco Horror)為題的雜誌於7月發表,之後跟隨着8頁文章作補充說明[75]。杜波依斯以「韋科恐怖」為華盛頓的私刑事件命名,《侯斯頓紀事報》和《紐約時報》都曾用「恐怖」(Horror)一詞形容這起事件[76]。1916年,《危機》的發行量約為3萬,相當於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當時成員數量的三倍[77]。該雜誌之前就曾刊登過反對私刑的內容,但這一期卻是首次包含有事件的真實照片。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董事會起初對發表這樣一張照片感到猶豫,但杜波依斯堅持要這樣做,理由是不受審查的報道可以推動美國白人支持變革[78]。除圖片以外,這期雜誌還包含弗里曼從韋科市民那裏獲取的許多有關私刑的信息[79]。《危機》上有關這起私刑事件的文章由杜波依斯親自執筆,他還編輯並調整了弗吉曼的報告用於出版,但這期雜誌上沒有標出她的名字[80]。文章最後號召讀者支持反私刑運動[80]。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向數以百計的報紙和政治家發放了這份報告,這一做法使得私刑受到更大範圍的譴責。許多白人對南方居民慶祝私刑的行徑感到不安[48],《危機》還在之後的幾期雜誌中刊登了更多私刑的照片[78],並且華盛頓的死也是該雜誌長期的討論話題。奧斯瓦爾德·加里森·維拉德Oswald Garrison Villard)在之後的一期雜誌上寫道,「韋科發生的罪行是對我們美利堅文明的挑戰」[81]

其它多家黑人報紙都對這起私刑事件進行了大量報道,包括《新共和》在內的多家自由派報紙也是如此[82]。弗里曼週遊全美,向人們講述自己的調查經過,堅信輿論的轉變將取得比立法行動更大的成就[64]。雖然還有其他多起私刑事件像華盛頓所遭遇的一樣殘忍,但只有這起事件因擁有大量圖片紀錄而造成轟動[83]。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領導人期望能夠針對造成華盛頓死亡的罪魁禍首提出起訴,但之後考慮到這一計劃所需要的成本而放棄[84]

這一時期的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曾在經濟上苦苦掙扎[77]。其反私刑宣傳雖然在籌集資金上獲得了一些成功,但資金數額仍隨着美國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戰而縮減[85]。該組織主席喬·埃·斯賓加恩Joel Elias Spingarn)之後表示,他們在宣傳活動中讓「公眾把私刑理解成一個全國性的問題」[86]。伯恩斯坦則在2006年針對私刑的研究中指出,這次反私刑運動是「一場將持續多年的戰鬥最基本的開始」[87]

美國的私刑事件數量在20世紀10年代末有所增加[88]。韋科在20世紀20年代也發生了更多的私刑,這部分是因為三K黨死灰復燃[89]。但到了20年代末,韋科當局已經開始保護黑人免受私刑傷害,羅伊·米歇爾(Roy Mitchell)就是其中一個典型的例子[90]。當地政府擔心,因私刑事件產生的負面影響會像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在華盛頓死後進行的宣傳活動那樣導致他們吸引投資的努力徒勞無功[91]。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在宣傳中努力把私刑描述成野蠻行徑,這種理念最終成功地在公眾心目中紮下了根[92]。派翠西亞·伯恩斯坦(Patricia Bernstein)認為,該組織的努力最終在結束韋科地區「種族主義體制最惡劣的公共暴行」上起到了積極作用[93]

分析和後續影響

[編輯]

2011年,弗雷德·貝格認為華盛頓可能謀殺了弗賴爾,但對他是否有強姦受害人表示懷疑[94]。同年,南佛羅里達大學的朱莉·阿姆斯特朗(Julie Armstrong)認為華盛頓可能在兩項控罪上都是無辜的[95]。伯恩斯坦指出,華盛頓的犯罪動機始終沒有確定,她還認為被告可能是被迫作出有罪供述,而或許是指控他最有力證據的兇器也有可能是由當局陷害[96]

伯恩斯坦表示,華盛頓遭私刑處死一事擁有獨特性,因為事件發生的城市有着進步的聲譽,同時又有成千上萬對殘忍的折磨感到興奮的看客,類似的群體暴力事件通常發生在較小的城鎮,並且旁觀者的數量也比較少[97]羅文大學的威廉·卡里根(William Carrigan)認為,德薩斯中部在華盛頓遭私刑之前的數十年裏已經有了美化報復性群體暴力的文化,這種暴力文化也說明了為什麼這樣的野蠻行徑會得到公開的慶祝[98]。黑爾指出,華盛頓的死標誌着私刑實踐的轉變,表明這一行徑在20世紀的現代城市仍然得到接納[36]。她認為華盛頓的私刑事件還說明,像電話以及廉價拍照這樣的技術創新是如何方便了私刑暴徒的行為,同時也增強了整個社會對於他們行徑的譴責[99]

彼得·艾林豪斯(Peter Ehrenhaus)和蘇珊·歐文(A. Susan Owen)在2004年對私刑進行的研究中將私刑與血祭相比較,稱韋科市民在華盛頓死後感覺到了一種集體性的正義感,覺得正義得到了伸張,因為他們將他視為社會中存在的邪惡化身[100]。伯恩斯坦把私刑暴民的群眾暴力與中世紀英國對被判叛國罪的人施以英式車裂的做法相比較[101]

伊利諾州立大學的艾米·路易絲·伍德(Amy Louise Wood)稱,這起事件是「私刑歷史上的關鍵時刻」,隨着華盛頓的死,「私刑開始播下自己崩潰的種子」[102]。伍德認為,暴民襲擊的場面曾令白人優越主義受益,但在華盛頓的死得到公開宣傳後,反私刑運動將出於種族動機的暴力行為照片納入到了他們的宣傳活動中[102]。卡里根指出,華盛頓的死可能比美國發生的其他私刑事件吸引到了更多的公眾關注,他將這起事件視為「德薩斯中部群體暴力史上的轉折點」[103]。雖然事件引起的強烈抗議並沒有給這些行為劃上句號,但仍然令那些支持這類行徑的城市官員不會再得到公眾的支持[57]。卡里根認為,在1993年的韋科慘案以前,這起私刑事件是「德薩斯中部歷史上最臭名昭著的一天」[104]

德薩斯中部的私刑行徑受到壓制後,當地的歷史學家卻沒有對其加以多少關注[92]。但是,韋科的聲譽因此蒙上了種族主義的污名,這一聲譽又在一定程度上因美國歷史教科書而得到進一步傳播,讓該市的白人市民深感苦惱[105]。私刑事件發生後的多年裏,非裔美國人經常對韋科抱以蔑視,有些甚至把1953年韋科龍捲風爆發看作天譴[106]。韋科的白人領袖面對民權運動期間的示威活動採取了非暴力的態度,可能就是希望避免再次讓這個城市蒙受罵名[107]

藍調音樂家薩米·普萊斯(Sammy Price)錄製了一曲《猶豫藍調》(Hesitation Blues),其中就意指了華盛頓私刑事件。普萊斯小時候曾在韋科生活,時間上可能正是華盛頓死亡的時期[108]。韋科小說家麥迪遜·庫柏(Madison Cooper)在1952年的小說《德州塞隆尼亞》(Sironia, Texas)中提及的私刑事件可能就是以華盛頓之死為基礎[109]

20世紀90年代,韋科市議員勞倫斯·約翰遜(Lawrence Johnson)在美國國家民權博物館看到這一私刑事件的照片,然後就開始展開遊說,希望為私刑事件豎立紀念牌[110]。2002年,另一位市議員萊斯特·吉布森(Lester Gibson)在華盛頓受審的法院增加一塊牌匾。他還進一步要求在牌匾上表明城市的歉意[111]。這些想法經過了討論,但都沒有結果。時間進入21世紀後,麥克倫南縣的一位縣委員以及韋科商會又一次提議對事件進行紀念,《韋科先驅論壇報》發表社論表示支持在當年華盛頓遭私刑處死的地點增加一個歷史性的標誌[112]。不過,弗賴爾的部分後代對這一紀念提議表示反對[113]

腳註

[編輯]
  1. ^ 1.0 1.1 SoRelle 2007,第183–184頁.
  2. ^ Carrigan 2006,第179頁.
  3. ^ Bernstein 2006,第11–13頁.
  4. ^ 4.0 4.1 4.2 Wood 2009,第179–180頁.
  5. ^ Carrigan 2006,第171–172頁.
  6. ^ Bernstein 2006,第21頁.
  7. ^ Bernstein 2006,第80頁.
  8. ^ SoRelle 2007,第185頁.
  9. ^ Bernstein 2006,第88–89頁.
  10. ^ 10.0 10.1 10.2 SoRelle 2007,第185–186頁.
  11. ^ 11.0 11.1 11.2 Bernstein 2006,第90頁.
  12. ^ Bernstein 2006,第92頁.
  13. ^ SoRelle 2007,第186–187頁; Berg 2011,第102頁.
  14. ^ 14.0 14.1 14.2 SoRelle 2007,第186–187頁.
  15. ^ Hale 1998,第215頁.
  16. ^ Bernstein 2006,第93–94頁.
  17. ^ Bernstein 2006,第101–102頁.
  18. ^ Bernstein 2006,第101頁.
  19. ^ Bernstein 2006,第100頁.
  20. ^ Bernstein 2006,第102頁.
  21. ^ SoRelle 2007,第188頁; Waldrep 2009,第66–67頁.
  22. ^ 22.0 22.1 22.2 SoRelle 2007,第188–189頁.
  23. ^ Bernstein 2007,第63頁.
  24. ^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SoRelle 2007,第189–191頁.
  25. ^ Bernstein 2006,第106頁.
  26. ^ Bernstein 2006,第108頁.
  27. ^ SoRelle 2007,第189–191頁; Carrigan 2006,第1頁.
  28. ^ Berg 2011,第103頁.
  29. ^ Carrigan 2006,第2頁.
  30. ^ DuRocher 2011,第124頁.
  31. ^ SoRelle 2007,第189–191頁; Waldrep 2009,第67頁.
  32. ^ Berg 2011,第103–104頁.
  33. ^ Bernstein 2006,第85頁.
  34. ^ 34.0 34.1 34.2 Wood 2009,第181頁.
  35. ^ DuRocher 2011,第113頁.
  36. ^ 36.0 36.1 Hale 1998,第216頁.
  37. ^ Wood 2009,第66頁.
  38. ^ Hale 1998,第217頁.
  39. ^ Hale 1998,第217頁; Bernstein 2006,第111頁.
  40. ^ SoRelle 2007,第189–191頁; DuRocher 2011,第104頁.
  41. ^ DuRocher 2011,第114 & 119頁.
  42. ^ 42.0 42.1 Carrigan 2006,第187頁.
  43. ^ Wood 2009,第179頁.
  44. ^ Bernstein 2006,第3頁.
  45. ^ Wood 2005,第395頁.
  46. ^ DuRocher 2011,第109–110頁.
  47. ^ 47.0 47.1 47.2 Berg 2011,第104頁.
  48. ^ 48.0 48.1 48.2 Apel 2004,第31–32頁.
  49. ^ 49.0 49.1 Wood 2009,第180頁.
  50. ^ Bernstein 2006,第130頁.
  51. ^ Bernstein 2006,第131頁.
  52. ^ Hale 1998,第220頁.
  53. ^ Carrigan 2006,第190頁.
  54. ^ Bernstein 2006,第11頁; SoRelle 2007,第191–193頁.
  55. ^ Bernstein 2006,第127頁.
  56. ^ 56.0 56.1 Bernstein 2006,第142–144頁.
  57. ^ 57.0 57.1 Carrigan 2006,第189頁.
  58. ^ Wood 2009,第181頁; SoRelle 2007,第195頁; Bernstein 2006,第181頁.
  59. ^ Bernstein 2006,第124–126頁.
  60. ^ Bernstein 2006,第146頁.
  61. ^ Hale 1998,第363頁; Carrigan 2006,第193頁.
  62. ^ Bernstein 2006,第200頁.
  63. ^ SoRelle 2007,第192–193頁.
  64. ^ 64.0 64.1 64.2 Bernstein 2006,第165頁.
  65. ^ Waldrep 2009,第68頁; Bernstein 2006,第62–63頁.
  66. ^ Waldrep 2009,第68頁; Bernstein 2006,第76–77頁.
  67. ^ Waldrep 2009,第68頁; Wood 2009,第180–182頁.
  68. ^ 68.0 68.1 Bernstein 2006,第140–141頁.
  69. ^ Bernstein 2006,第144頁.
  70. ^ Bernstein 2006,第155頁.
  71. ^ Rice 2003,第7頁.
  72. ^ Hale 1998,第216頁; Blumenthal 2005.
  73. ^ Carrigan 2006,第191頁.
  74. ^ Wood 2009,第180–182頁.
  75. ^ Modernist Journals Project.
  76. ^ Bernstein 2006,第129頁.
  77. ^ 77.0 77.1 Bernstein 2006,第60頁.
  78. ^ 78.0 78.1 Francis 2011,第58–60頁.
  79. ^ Rice 2003,第8頁.
  80. ^ 80.0 80.1 Bernstein 2006,第159–161頁.
  81. ^ Bernstein 2006,第162頁.
  82. ^ Bernstein 2006,第130 & 135頁.
  83. ^ SoRelle 2007,第197–198頁.
  84. ^ Zangrando 1980,第30頁.
  85. ^ SoRelle 2007,第197–198頁; Bernstein 2006,第169頁.
  86. ^ Armstrong 2011,第114頁.
  87. ^ Bernstein 2006,第174頁.
  88. ^ Bernstein 2006,第173頁.
  89. ^ Bernstein 2006,第182頁.
  90. ^ Carrigan 2006,第196頁.
  91. ^ Bernstein 2006,第178–179頁.
  92. ^ 92.0 92.1 Carrigan 2006,第14頁.
  93. ^ Bernstein 2006,第191頁.
  94. ^ Berg 2011,第102頁.
  95. ^ Armstrong 2011,第60頁.
  96. ^ Bernstein 2006,第96頁.
  97. ^ Bernstein 2006,第5頁.
  98. ^ Nevels 2007,第9–10頁.
  99. ^ Hale 1998,第221頁.
  100. ^ Ehrenhaus & Owen 2004,第286頁.
  101. ^ Bernstein 2006,第119頁.
  102. ^ 102.0 102.1 Wood 2009,第181–183頁.
  103. ^ Carrigan 2006,第185頁.
  104. ^ Carrigan 2006,第1頁.
  105. ^ Carrigan 2006,第192頁.
  106. ^ Carrigan 2006,第198頁.
  107. ^ Carrigan 2006,第206頁.
  108. ^ Gussow 2002,第62–64頁.
  109. ^ Carrigan 2006,第194–195頁.
  110. ^ Bernstein 2006,第3–5 & 200頁.
  111. ^ Bernstein 2006,第199–200頁.
  112. ^ Moreno 2006; Bernstein 2006,第3–5 & 200頁.
  113. ^ Moreno 2006; Blumenthal 2005.

參考文獻

[編輯]
書籍
期刊
  • Francis, Megan Ming. The Battle for the Hearts and Minds of America. Souls: A Critical Journal of Black Politics, Culture, and Society. 2011, 13 (1): 46–71. doi:10.1080/10999949.2011.551477. 
  • Ehrenhaus, Peter; Owen, A. Susan. Race Lynching and Christian Evangelicalism: Performances of Faith. Text and Performance Quarterly. 2004-07-10, 24 (3/4): 276–301. doi:10.1080/1046293042000312779. 
  • Wood, Amy Louise. Lynching Photography and the Visual Reproduction of White Supremacy. American Nineteenth Century History. 2005, 6 (3): 373–99. doi:10.1080/14664650500381090. 
報紙
網站

擴展閱讀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