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澳洲國會

本頁使用了標題或全文手工轉換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重新導向自澳大利亚联邦议会
澳洲 澳洲聯邦議會
Federal Parliament
第47屆澳洲國會英語47th Parliament of Australia
Coat of arms or logo
澳洲聯邦國徽
種類
種類
架構參議院
眾議院
歷史
成立1901年5月9日
領導
查理斯三世陛下
自2022年9月8日
大衛·赫利
自2019年7月1日
Sue Lines工黨
自2022年7月26日
Milton Dick工黨
自2022年7月26日
結構
議員227(151位眾議員,76位參議員)
參議院政黨
(截至2019年5月18日 (2019-05-18)

執政黨
  工黨 (26)
反對黨
  聯盟 (32)


中立議員 (18)
  綠黨 (12)
  保琳·漢森的一個民族 (2)
  統一澳洲黨 (1)
  傑奎·蘭比網絡 (2)

  獨立 (1)

 
眾議院政黨
(截至2022年7月28日 (2022-07-28)

執政黨
  澳洲工黨 (77)



反對黨
  聯盟 (58)


中立議員 (16)
  獨立人士 (10)
  澳洲綠黨 (4)
  凱特的澳洲黨 (1)
  中間聯盟 (1)

 
選舉
排序複選制
可轉移單票制
參議院上屆選舉
2022年5月21日(半數改選)
眾議院上屆選舉
2022年5月21日(全數改選)
參議院下屆選舉
最遲2025年(半數改選)
眾議院下屆選舉
最遲2025年(全數改選)
會議地點
國會大廈
澳洲首都領地坎培拉
網址
aph.gov.au

聯邦議會(英語:Federal Parliament[1]),通稱澳洲國會(Parliament of Australia),是澳洲聯邦政府的兩院制立法機構。澳洲國會的建制在很大程度上沿襲了英國西敏制,同時也部分受到了美國國會選舉制度的影響。根據《澳洲憲法》第一章,國會由三部分組成:澳洲君主澳洲參議院澳洲眾議院。君主不在澳洲時,其任命的聯邦總督代表君主實行君主的職能,包括君主作為國會一部分的立法職能。

澳洲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目前由150個選區的議員組成。《憲法》規定眾議院議員必須(大約)是參議院議席數的兩倍。由於眾議院選區按照法律須大約按照均等人口分配,因此隨着總人口和各州人口的增減會時有調整。最近一次是1984年大選時,眾議員的數量從125席大幅增至148席,1993年降至147席,後於1996年回升至148席,並從2001起保持在150席,2019年再增一席至今。選舉制度為排序複選制,每個選區以強制投票的方式選舉一名議員。澳洲眾議院有一位議長(Speaker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澳洲參議院(Senate)目前由76名議員組成:每個州12名加上北領地和首都領地各2名,每個州或領地在大選中作為一個選區投票。參議員的選舉方式為比例代表制投票。澳洲參議院有一位議長(President of the Senate)。

按照慣例,得到下議院多數議員支持的黨派是執政黨,其領袖出任總理。兩院議員在位於坎培拉國會山的澳洲國會大廈內的兩個分別的議事廳開會議事。第一屆國會於澳洲聯邦成立當年的1901年5月9日開幕。

歷史

[編輯]

澳洲聯邦國會由1901年5月9日在墨爾本成立。當時在墨爾本市內能夠容納一萬四千名來賓的場所只有皇家展覽館(Royal Exhibition Building)。在此之後,聯邦議會向維多利亞州國會借用國會大樓(即墨爾本國會大廈),並從1901年至1927年在此議事。國會於1927年5月9日遷至新首都坎培拉,議場也隨之遷至到現今的舊國會大廈的廳所議事。雖然開始只是打算暫時在此辦公,可事實上在隨後的60多年裏它一直充當國會大廈的角色。

目前的澳洲議會大廈於1988年5月9日啟用。[2]

組成

[編輯]
澳洲參議院議事廳
澳洲眾議院議事廳

根據澳洲憲法第一章,君主是構成國會的一部分。總督由君主根據聯邦總理的建議而任命,並作為君主的代表按照憲法行使英王授予的權力。具體地說,憲法給與總督批准、拒絕批准或留待君主親裁議案的權力。儘管如此,按照現代的澳洲憲政慣例總督在行使立法職責時完全遵照總理的建議,而不會自主行使這些特權。

澳洲國會的上議院是參議院,由76名參議院議員組成。基於效法美國參議院制度,澳洲憲法參照美國制度規定每個州不論人口大小都應有等同數目的參議員,因此參議院也被稱作「諸州之院」。依照憲法,國會在保證六個創始州(即今天的六個州)平等代表的基礎上可以制定法律來決定參議院議員的人數,但每個創始州的參議員不得少於六個,但這些規定不適用於新建州或領地。在此憲法框架下,聯邦議會可以立法規定參議院議席的分配。1973年聯邦議會修改法律,允許各領地選舉代表該領地的參議員(高度自治的諾福克島除外)。目前兩個人口較多的領地,北領地首都領地分別選舉各兩名參議員,其中北領地參議員同時代表較小的聖誕島和科科斯群島領地,首都特區參議員同時代表傑維斯灣地區。各州的參議員名額則在1949年由憲法規定的六名增加到10名,以後又在1984年增加到12位一直至今。

澳洲國會可以決定眾議院議員的數目,不過憲法要求這個數目必須「應儘可能地為參議員人數的兩倍」。這個要求一般被稱之為「關係條款」,因此目前眾議院由150位議員組成。每個州根據人口數目分配議席;不過憲法保證每個創始州不管大小至少擁有5個議席。憲法不保證各地區的議席數額。國會於1922年和1948年分別准予1個北領地和1個首都領地議席,但是這些地區代表在1968年以前只有有限表決權。

從1901年至1949年,眾議院由74或75名議員組成(參議員為36名)。從1949年至1984年,眾議院議員人數在121至127人之間(參議員為60人直到1975年升至64人)1977年最高法院遵循關係條款,指令眾議院議員人數由127人減少到124人。1984年參眾兩院擴大;其後眾議院議員人數在148人至150人之間(參議員為76人)。

一部分人在他們的議員生涯中曾經在不同時間當選過參眾兩院議員(截至止2009年7月一共有44人,其中40位為男性,4位為女性)。

澳洲憲法禁止「外國」(foreign power)的公民在參眾兩院出任議員。澳洲高等法院1999年在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中(Sue v Hill)裁定儘管起草憲法時所有澳洲人都屬於英國臣民,但由於1901年以來的憲政演變,特別是《1986年澳洲法令》切斷了澳洲和英國的最後憲政聯繫後,對澳洲來說英國已成為「外國」,持澳洲和英國雙重國籍的人因此不可當選國會議員。

澳洲行政區劃

程序

[編輯]
國會大廈門廳

參眾兩院需各選一名會議主持。會議主持在參議院被稱為會議主席,而在眾議院則被稱為會議議長。會議主持由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定。按照慣例主席和議長都由執政黨議員擔任,不過作為會議主持在監督辯論時要以公正的方式執行規定。

憲法批准國會有權規定參眾兩院的有效法定人數。眾議院的法定人數為所有眾議院議員的五分之一(30人);參議院的法定人數為所有參議院議員的四分之一(19人)。理論上說如果國會的在座議員沒有達到法定人數則應當終止議事。實際上議員們為了能夠在另外一些議員未出席的情況下對例行議案進行辯論一般同意忽略法定人數。有時反對黨會用「法定人數不足」為策略來干擾執政政府,或推遲議案進程,尤其當反對黨認為自己在議院內被不平等對待時。執政黨的黨鞭有責任以督促黨內議員出席的方式來保證有效法定人數。

參眾兩院可以以呼聲表決的方式來決定提議:會議主持提出待表決問題,經過聽「是(Aye)」和「否(No)」的呼喊聲後宣佈結果。會議主持所宣佈的結果將決定表決結果,除非有至少兩位議員要求將贊成和反對的議員分成兩組進行重新表決或記錄表決。在這種情況下國會的鐘聲將響起,召喚眾議院或參議院議員到議事室。在分為兩組重新表決的過程中,贊同提議的議員站在議事室的右邊,反對提議的議員站在議事室的左邊。點票員(執政黨和反對黨的黨鞭)點清兩方面的人數,之後按照結果通過或否決提案。在眾議院中議長不能投票,但是當投票結果為平局時眾議院議長有權投出決定票。在參議院中由於每個參議員都是各個州的代表,為了不削減某一個州中的投票權,參議院主席允許和其他參議員一起投票(儘管實際上參議院主席很少行使此項權力)。如果投票結果為平局,參議院主席不能投決定票,同時提案也會被自動否決。

在兩院就法案最終文本發生衝突時,《憲法》中規定兩院可以同時解散改選——稱為「雙重解散」(double dissolution)。如果在選舉後兩院仍無法解決爭端,總督可舉行兩院合國會議(joint sitting),由兩院議員共同審議發生爭端的法案並對其進行表決。至今兩院合國會議只發生過一次,即1974年兩院全部改選後的合國會議。除了正式的兩院合國會議以外,兩院議員有時也會由於其他原因舉行全體會議,包括:

  • 1975年至1989年之間,代表澳洲首都領地北領地的參議院議席發生臨時出缺時,替補參議員須由兩院議員共同表決任命。這種情況一共發生過兩次。現在國會已將此權力下放予兩個領地的自治國會。
  •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國會屢次舉行秘密會議,其中包括三次全體會議。
  • 到訪外國政要對國會發表演說時,兩院議員會聚集在同一議事廳聽講。

職責

[編輯]

國會的主要職責是立法和通過法案。任何一位參眾兩院議員都可以向眾議院提交申請法案(財政法案除外)。實際上,絕大多數的法案都是由內閣成員所提出,而由其他議員所提出的法案被稱為普通議員法案。所有的法案必須經上下兩院通過才能正式生效。參議院擁有和眾議院相同的立法權力,然而參議院只能投票通過或否決財政法案而不能對其進行修改。國會法案的法案制定程序僅為「由澳洲國會制定」

國會除了立法之外還兼負其他職責。國會可以對緊急事務或對公共重要問題進行討論:這為國家的政策事務提供了辯論平台。議員可以對執政黨或某個內閣成員提出不信任動議。在國會議事期期間參眾兩院都有一段質詢時間,在這段時間裏議員可以向首相或內閣成員進行責問。參眾兩院議員還可以就委託人的要求向國會呈遞請願書。上下兩院都有一套詳盡的委員會系統對法律草案進行辯論,並對相關的證據和公務員進行審查。

與執政政府的關係

[編輯]

各部部長(內閣成員)可以以非國會議員的身份接受任命,然而如果在其任命後3個月內沒有當選為參議員或眾議員,此內閣成員的職務將會被撤銷。

此條款收錄於澳洲憲法第64條以用於允許當時由埃德蒙·巴頓(Edmund Barton)所領導的內閣於1901年1月1日就職,儘管當時第一次大選的日期定於3月29日和30日舉行。此條款在1967年12月自由黨總理哈羅德·霍特(Harold Holt)失蹤並認定死亡後再次生效。自由黨推選當時為參議員的約翰·戈頓(John Gorton)為新領袖,他於1968年1月10日宣誓就職總理。戈頓為了補選原先霍特的眾議院席位於2月1日放棄了其參議院席位,在他任職澳洲總理期間的24天中(2月1日至24日)他既非參議院也非眾議院的議員。

有些時候當內閣成員在選舉前從他們的議席上退休,或在任職期間的大選中喪失了議席時,他們仍保持其內閣職務直至新執政政府宣誓就職。

特權

[編輯]

澳洲國會議員不享有法律豁免權:議員可以被逮捕並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審判。但是國會議員享有國會特權:議員在國會所表達的任何言詞都不能被起訴。這種特權延伸至媒體對任何議員在國會內發言所做的報道。議院委員會無論在哪裏召開會議也同樣受到特權的保護。

藐視議會是一種違法行為。任何人對國會或對其議員表示侮辱性的言語或舉動都有可能被審問,如果被判有罪甚至會被監禁。2007年5月,哈里特·斯威夫特(Harriet Swift),一位來自新南威爾士州的反伐木活躍人士被判藐視國會罪。她曾冒充國會議員Gary Nairn寫了些虛構的新聞稿和信件作為愚人節玩笑。[3]

參見

[編輯]

註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澳洲憲法第一條
  2. ^ Silence in the House for new MPs. [2009-08-20]. 
  3. ^ Activist contempt over April Fools stunt. [2009-08-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1-04).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