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勞動者不得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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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勞動者不得食」–1920年攝於烏茲別克的宣傳畫

不勞動者不得食」是一句格言,最早出現於聖經新約中。這句話傳統上被認為出自掃羅·以利亞之口,後來分別於1600年代初期弗吉尼亞殖民地詹姆斯敦和1900年代的俄國革命期間被約翰·史密斯弗拉基米爾·列寧所引用。

新約聖經中的記載[編輯]

這句格言出現於聖經新約帖撒羅尼迦後書 3:10,被認為出自保羅使徒之口(以及息拉提摩太),其中寫道:

εἴ τις οὐ θέλει ἐργάζεσθαι μηδὲ ἐσθιέτω

eí tis ou thélei ergázesthai mēdè esthiétō

意為:

如果有人不肯做工,就不應當吃飯。

——[1]

列寧主義[編輯]

根據弗拉基米爾·列寧的理論,「不勞動者不得食」是社會主義的必然原則,是向共產主義社會演化的初級階段的重要部分。這句話曾出現在他於1917年完成的著作《國家與革命》中。 列寧通過這句話解釋說,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只有生產性的個人才能獲得消費品。

1920年代蘇聯宣傳海報中出現的格言
「不勞動者不得食」這個社會主義原則已經實現了;「對等量勞動給予等量產品」這個社會主義原則也已經實現了。但是,這還不是共產主義,還沒有消除對不同等的人的不等量(事實上是不等量的)勞動給予等量產品的「資產階級權利」。

馬克思說,這是一個「弊病」,但在共產主義第一階段是不可避免的,因為,如果不願陷入空想主義,那就不能認為,在推翻資本主義之後,人們立即就能學會不要任何權利準則而為社會勞動,況且資本主義的廢除不能立即為這種變更創造經濟前提。
— 列寧(出自《共產主義社會的第一階段》第五章第三節), [2]

在列寧的著作中,該原則主要用於針對布爾喬亞以及「懶漢」[3][4]

這句格言被寫入了1918年的蘇俄憲法[5]以及1936年蘇聯憲法的第十二條,此外在197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第九條中也有提及。

第十二條 根據「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原則,勞動是蘇聯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盡的義務和光榮的事情。

在蘇聯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
— [6]

第九條 國家實行「不勞動者不得食」、「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

國家保護公民的勞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

唐朝[編輯]

唐代百丈懷海禪師訂立《百丈清規》, 其中一項是「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以培養自立更生的習慣,而不是依靠信眾的供養,與早期或南傳佛教以托缽化緣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https://yinshun-edu.org.tw/zh-hant/node/22583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帖撒羅尼迦後書 3:10 我們在你們那裡的時候,曾吩咐你們說:若有人不肯做工,就不可吃飯。. cnbible.com. [2023-03-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7). 
  2. ^ 列宁全集第三十一卷——第五章 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 www.marxists.org. [2023-03-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4-02). 
  3. ^ 弗拉基米爾·列寧. 怎样组织竞赛?. 文集 26. 進步出版社. : 404–15 [2023-03-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3-02). 
  4. ^ 弗拉基米爾·列寧. 致彼得格勒工人的公开信. 《统一报》第一七三号. 1918-05-22 [2023-03-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3-02). 
  5. ^ Article 2, Chapter 5, Point 18. [2023-03-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4-13). 
  6. ^ 苏联一九三六年宪法. www.marxists.org. [2023-03-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