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中日通商章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日通商章程》,全稱《中日通商章程:海關稅則》,為中國清朝)和日本於1871年(清同治十年,日本明治四年)9月13日簽訂的條約,與《中日修好條規》同日簽定。中方代表為直隸總督李鴻章日方代表為大藏卿伊達宗城。1872年(清同治十一年,日本明治五年),日本提議修改此條約。1873年(清同治十二年,日本明治六年),清朝政府派李鴻章與日本使節在天津進行換約。

《中日通商章程》共33款,作為中日平等貿易的法理依據。其中第一款規定中國對日本開放此前已經對西方列強開放的15個沿海沿江口岸,日本對中國開放此前已經對西方列強開放的8個沿海口岸,從而廢止了德川幕府時期的鎖國政策,打開了中日貿易全面發展的大門。

自1871年《中日通商章程》簽署以後,兩國間的貿易獲得了快速發展。到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爆發前,兩國間的進出口貿易總值增長了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