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修好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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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修好條規》 | |
簽署日 | 1871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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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大清天津 |
生效日 | 1873年4月30日 |
失效日 | 1883年?4月30日 |
簽署者 | ![]() ![]() |
締約方 | ![]() ![]() |
語言 | 汉语、日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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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中日修好條規 |
《中日修好條規》,日本方面稱《日清修好条規》,是清朝與日本在同治十年(西元1871年、日本明治4年)9月13日簽訂的雙邊條約。日本大使為大藏卿伊達宗城,而清朝大使為直隸總督李鴻章。
主要內容[编辑]
這是一條平等的條約,甲午戰爭發生前仍具有效力。具體內容大致為:
参考文獻[编辑]
参见[编辑]
- 《中日通商章程》:与《中日修好條規》同日签定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