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佳奇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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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8年《哈佳奇條約》規定的波蘭-立陶宛-魯塞尼亞聯邦劃分概念

《哈佳奇條約》波蘭語ugoda hadziacka烏克蘭語гадяцький договір)是1658年9月16日波蘭-立陶宛聯邦扎波羅熱哥薩克人雙方代表在哈佳奇(今屬烏克蘭)簽訂的和平條約。條約旨在將哥薩克人和魯塞尼亞人提升到與波蘭和立陶宛在波蘭-立陶宛聯盟中同等的地位,事實上將波蘭-立陶宛聯邦轉變成為波蘭-立陶宛-魯塞尼亞聯邦Rzeczpospolita Trojga Narodów)。然而,《哈佳奇條約》並未得到執行。

條款[編輯]

1659年6月10日波蘭國王兼立陶宛大公揚·卡齊米日對哈佳奇條約簽署的批准書

《哈佳奇條約》具體條文如下[1]

  • 創立魯塞尼亞大公國,下轄切爾尼戈夫省、基輔省和布拉茨拉夫省,作為一個平等的三位一體的「共和國」(Rzecz Pospolita)的一部分,與波蘭王國和立陶宛大公國地位對等;
  • 魯塞尼亞大公國由哥薩克長官(黑特曼)統治,由社會各個階層共同推選的四名候選人中選舉產生,經過波蘭國王的確認,終身任職;
  • 在魯塞尼亞大公國內部建立地方政府,採用波蘭的管理方式;
  • 在魯塞尼亞大公國恢復法律、法院和行政管理體制,恢復1648年之前的管理模式;
  • 魯塞尼亞大公國不得與其他國家建立獨立關係;
  • 東正教徒有權在議會中擁有席位;
  • 大公國可自行設立印鈔廠,鑄造以一位共同國王為形象的貨幣;
  • 大公國擁有自己的武裝部隊,其中哥薩克人數為六萬人,僱傭兵一萬人;
  • 恢復大量土地所有權、農奴制度和所有1648年之前的義務;
  • 保證哥薩克階層的舊有權利和特權,每個團有權利申請100名哥薩克被封為貴族,由國王任命;
  • 在魯塞尼亞大公國境內廢止布列斯特聯盟,保障東正教和天主教教徒自由信仰,基輔大主教和其他五位主教在議會中永久擁有席位;
  • 波蘭和立陶宛的軍隊不得進入魯塞尼亞大公國領土,除非發生緊急情況,此時軍隊受哥薩克長官指揮;
  • 全國範圍內,允許設立高等學院和中學,有權用拉丁文授課;
  • 在出版物不得對國王進行人身攻擊的前提下,保證出版自由。

參考[編輯]

  • 趙雲中,《烏克蘭:沉重的歷史腳步》,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

相關條目[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