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永教科書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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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寫法
日語原文家永教科書裁判
假名いえながきょうかしょさいばん
平文式羅馬字Ienaga kyōkasho saiban

家永教科書訴訟日本高中日本史教科書《新日本史》(三省堂出版)作者之一的家永三郎關於教科書檢定(教科書審查)問題向日本國政府提起的一系列訴訟案件的統稱。從1965年的第一次訴訟,經過1967年的第二次訴訟,最後直至1984年提出的第三次訴訟為止。1997年,日本最高法院對第三次訴訟作出判決,本案告以終結。從最初起訴到最終結案歷經32年之久的本案也被《健力士世界紀錄》認定為「史上歷時最長的民事訴訟」。

案件概要[編輯]

本案中最大的爭議焦點為「教科書檢定是否違反憲法規定」。對此,最高法院判決認為「(教科書檢定)沒有妨礙普通圖書的出版發行,也並非出於禁止發表的目的或者在發表前的審查,因此並不構成檢閱」,判定教科書檢定製度符合憲法精神,駁回了原告的大部分訴訟請求,實際上可以被認為是家永一方的敗訴。另一方面,關於檢定內容的妥當與否,最高法院支持了家永的部分主張,判定政府存在濫用裁量權的行為。

第一次訴訟[編輯]

家永等人負責編寫的《新日本史》在1962年接受教科書檢定的過程中,因對戰爭的描述過於黑暗等理由,被相關當局認定為不合格(但在修訂之後,於1963年檢定中被認定為附條件的合格)。對此,原告以1962年-1963年間的檢定中,因文部大臣的行為遭受精神損害為由,提起了國家賠償訴訟

  • 一審〈案件記錄符號:昭和40年(ワ)第4949號〉
    • 1965年6月12日起訴[1],1974年7月16日東京地方裁判所判決
    • 判決(高津判決)駁回了原告有關違反國家教育權相關的日本國憲法第26條的主張,同時也判定教科書檢定是因公共利益而對言論自由作出的合理限制,並不構成日本國憲法第21條所禁止的檢閱制度。另一方面,判決也認定檢定意見中有一部分涉及濫用裁量權,因此支持了家永的部分訴請,判令政府賠償10萬日元。
  • 二審〈昭和49年(ネ)第1773號・昭和50年(ネ)第1143號〉
    • 1974年7月26日原告上訴,1986年3月19日東京高等裁判所判決
    • 判決(鈴木判決)全面支持政府的主張,同時認定不存在濫用裁量權,駁回了上訴方的所有訴請。家永一方全面敗訴。
  • 上告審〈昭和61年(オ)第1428號〉
    • 1986年3月20日原告上告,1993年3月16日日本最高裁判所判決
    • 判決(可部判決)幾乎全面採納二審判決理由,駁回上告。家永一方全面敗訴。

第二次訴訟[編輯]

本次訴訟為行政訴訟,原告請求撤銷1966年檢定中對《新日本史》作出的不合格處分。

  • 第一審〈昭和42年(行ウ)第85號〉
    • 1967年6月23日起訴,1970年7月17日東京地方裁判所判決
    • 判決(杉本判決)對國民教育權展開論述,認為對教科書內容進行檢定的制度違反了《教育基本法》第10條。另,判決認為教科書檢定構成了日本國憲法第21條第2款禁止的檢閱,支持了原告關於撤銷處分的請求。家永方全面勝訴。
  • 第二審〈昭和45年(行コ)第53號〉
    • 1970年7月24日原審被告上訴,1975年12月20日東京高等裁判所判決
    • 判決(畔上判決)以檢定判斷缺乏行政行為的一貫性為由,駁回了政府的上訴。家永方再次勝訴。
  • 上告審〈昭和51年(行ツ)第24號〉
    • 1975年12月30日原審被告上告,1982年4月8日最高裁判所判決
    • 判決(中村判決)認為,政府作出處分當時的《學習指導要領》已被修訂,原告有關撤銷處分的請求是否存在訴訟利益這一問題有待明確,因此判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 重審〈昭和57年(行コ)第38號〉
    • 1989年6月27日東京高等裁判所判決
    • 判決(丹野判決)認為,隨着學習指導要領的修訂,原告已喪失請求撤銷處分的訴訟利益,因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三次訴訟[編輯]

家永對1982年的教科書檢定結果不服,提起了國家賠償訴訟。

  • 第一審〈昭和59年(ワ)第348號〉
    • 1984年1月19日起訴,1989年10月3日東京地方裁判所判決
    • 判決(加藤判決)認為,檢定製度本身符合憲法規定,但在檢定中存在濫用裁量權的行為。判決認定政府對於教科書中「草莽隊」部分內容的檢定結論違法,判令政府賠償10萬日元。
  • 第二審〈平成元年(ネ)第3428號・平成2年(ネ)第2633號〉
    • 1989年10月13日原告上訴,1993年10月20日東京高等裁判所判決
    • 判決(川上判決)認為,檢定製度本身符合憲法規定,但在檢定中存在濫用裁量權的行為。除一審認定的「草莽隊」外,有關「南京大屠殺」和「軍隊對婦女的暴行」等部分內容的檢定結論也存在違法,判令政府賠償30萬日元。
  • 上告審〈平成6年(オ)第1119號〉
    • 1993年10月25日原告上告,1997年8月29日最高裁判所判決
    • 判決(大野判決)認定,檢定製度本身符合憲法規定,但在檢定中存在濫用裁量權的行為。其中原告主張的7處檢定違法內容中,最高法院判決支持了4處,分別為草莽隊、南京大屠殺、在中國戰線的日軍殘暴行為以及原滿洲國731部隊的內容。最終判決判令政府賠償原告40萬日元。(原告主張中被駁回的檢定結論分別是:甲午戰爭中朝鮮人民的反日抵抗、南京戰役中日軍對中國婦女的暴行以及沖繩戰役。)

關於沖繩戰役[編輯]

家永教科書系列案的第三次訴訟中,教科書中有關沖繩戰役中當地居民的犧牲的內容成為案件爭議焦點之一。爭議焦點包括:文部省認為應表述為集體自殺的檢定是否妥當、集體自殺與屠殺兩者孰多孰少、集體自殺的具體狀況等。在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均提出多位證人,對沖繩戰役中居民的傷亡情況作了陳述。

一審中,原告方證人為大田昌秀(琉球大學教授)、金城重明(沖繩基督教短期大學教授)、安仁屋政昭(沖繩國際大學教授)、山川宗秀(沖繩縣立普天間高中教師),而被告(政府)一方的證人為曾野綾子(作家)、一富襄(原日本防衛廳戰爭史教官)。
二審中,原告方證人為石原昌家(沖繩國際大學教授),被告方正認為波多野澄雄(筑波大學教授)。

大田昌秀陳述了沖繩戰役的特點在於居民犧牲原因中包括屠殺居民和集體自殺。金城重明以本人參加集體自殺的親身體驗為證言,並強調當時的「自殺」並非出於自發意願,而是被日本軍方逼迫所致。安仁屋政昭以長達20多年對當地居民的採訪經驗為依據,其證言表明無論是屠殺居民還是集體自殺的責任都在日本軍方,對於居民的犧牲,軍方總指揮官曾有過計劃(命令),另外即使沒有命令,各級官兵都自發作出了上述行為。另外,安仁屋還認為「與赤松是否命令集體自殺這個問題相比,處決當地居民才是更大的問題。」山川宗秀向法庭說明了有關沖繩戰役的教學情況,並表示檢定意見將錯誤的內容教育給了學生。曾野綾子根據自己在渡嘉敷島採訪的經過,表示並沒有軍方命令集體自殺的證據。一富襄表示他確信居民自願協助軍方並自願自殺。石原昌家根據其長期以來的採訪經驗,將居民犧牲的情況分類成約三十種原因,並認定居民屠殺和集體自殺的原因都在軍方,都是被逼迫的。波多野澄雄將居民屠殺與集體自殺分為不同類別,但說明了兩者都是被日本軍方強逼的。

腳註[編輯]

  1. ^ 原定於5月中旬起訴。當時電視劇《判決》(日本教育電視台東映合作)中有一集名為「佐紀子的庭園」的內容是以教科書問題為主題的。該集電視劇預定於5月19日播放。參與該劇編劇工作的家永也考慮在同時提起訴訟。但是,因電視劇內容遭到質疑而被停播,導致起訴時間也延期至6月12日。

關聯條目[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