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北事件
張北事件是1934年到1935年,日本支那駐屯軍在張北縣與中華民國衝突的事件,結果是中日簽訂《秦土協定》。是1935年華北事變的一部分。
第一次張北事件
[編輯]1934年10月26日,日本支那駐屯軍參謀川口清健中佐、書記生池田克己一行8人,自張家口前往察哈爾省多倫,途經張北縣時,27日上午10時,日方拒絕國民革命軍第二十九軍(軍長宋哲元)第一百三十二師(師長趙登禹)士兵檢查,僵持40分鐘後予以放行。29日,日本駐張家口代理領事橋本正康,以張北駐軍侮辱日本軍官為由,向察哈爾省主席兼第29軍軍長宋哲元提出抗議。30日,日本駐北平公使館武官輔助官高橋坦再次向宋哲元提出抗議。11月25日,日方要求第132師師長趙登禹道歉,處分直接責任者,察東劃界、中國軍隊退至外長城以西以南。12月7日,國民政府許諾日本人在察哈爾省旅行自由,中方可以不檢查其攜帶物品,中國軍隊退到長城線以西。
第二次張北事件
[編輯]察省當局曾與日方商定,凡日人由熱河省前來察哈爾省的,須持駐張家口日領事館所發護照,經我方復驗並加蓋省府印信後始可通行。1935年5月30日,沒有護照日本軍方多倫特務機關日人一名,三菱公司日人三名,經沽源縣到張北縣。6月5日下午4時途經張北縣被駐張北縣城南門衛兵以其並未持有此項護照,不許通過。日人竟欲強入,雙方發生爭執,守軍即將其送往132師司令部。察哈爾省主席宋哲元下令師長趙登禹予以放行。該日人認為曾被侮辱,竟由駐張家口日領事橋本向我方提出抗議,並故意將事態擴大,更由天津日駐屯軍土肥原賢二和日使館武官高橋向二十九軍軍長宋哲元提出無理要求,要求中方「懲辦直接負責人」。6月18日,國民政府行政院會議罷免宋哲元察哈爾省主席之職,由察哈爾省民政廳長秦德純代理。經秦德純與日方談判多次。日方要求;(1)處罰事件責任者,撤換一三二師參謀長及軍法處長;(2)張北等六縣(張北、寶昌、寶康、商都、沽源、興和)駐軍撤出,以地方保安隊維持秩序;(3)撤去察省國民黨黨部;(4)禁止排日行動。南京國民政府令何應欽以通知方式答覆日方,謂要求均辦到,逾此,如再有要求,請向中央政府交涉。6月27日,秦德純與日本軍方代表土肥原賢二在北平簽訂了《秦土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