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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律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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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寫法
日語原文律令制
假名りつりょうせい
平文式羅馬字Ritsuryōsei

日本律令制為古代日本基於律令政治社會制度,是仿效中國唐朝的法律體系編撰施行的。在日本,律令制也叫「律令體制」或「律令國家」。雖然律令在古代東亞很普遍,但真正有實證仿效中國建立起完整律令制度的僅有日本[1],並且沒有隨時代變遷而有所更動[2]

日本正式實施律令制,可追溯至飛鳥時代近江令,8世紀是其黃金時期,至平安時代已名存實亡,但到了明治維新才正式廢除。

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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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律令制是中國古代思想衍生的王土王民思想日語王土王民思想(也叫王土王臣思想,即土地和人民都必須服從君主的支配)這一理念具體化的體制。另外,王土王民的理念和「只有君主才有統治權,在君主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君萬民」思想成為互為表裏的關係。

律令制下,本着王土王民和一君萬民的理念,國君一律平等地給予人民土地,反過來人民對於國君也一律平等地履行租稅、勞役、兵役的義務。為了保障這套秩序無差錯的執行,國家頒佈了高度體系化的法令,並依照這套法令建立起官僚體系。這套官僚體系是保障社會秩序的工具。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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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律令制大約實施於公元7世紀後期(飛鳥時代後期)到10世紀。這之中,8世紀是其黃金時期。

大化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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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日本書紀》記載,推古11年12月5日(604年1月11日),廄戶王推動下開始實行包括制定冠位十二階十七條憲法在內的國制改革。[3]乙巳之變後從646年開始,孝德天皇中大兄皇子等人積極推進政治改革,在大化改新中提出了四項施政方針。這些方針都受到了中國政治制度的強烈影響,內容如下:

  1. 效法均田制,行班田收授法:廢除豪族對土地與部民的私有權,並將其收為國有。政府計口授田,凡六歲以上之國民,每六年按人口班給田地(稱「口分田」)。所班田地不得買賣,死後歸還政府。
  2. 效法唐朝租庸調制:受田農民須向國家上繳穀物(此為「租」),服勞役或納布代役(此為「庸」),並上貢地方土產(此為「調」)。
  3. 中央設二官神祇官太政官八省中務式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宮內)、一台彈正台);一般地方設、里。
  4. 兵制:首都置五衛府,地方設軍團日語軍団 (古代日本),國民需服兵役。

到20世紀中後期以前,人們都認為大化改新將日本帶入律令制社會,但是1967年12月,藤原京北的外濠出土了上寫有「己亥年十月上捄國阿波評松里□」的木簡,引起了郡評論爭,改新詔書的存在出現爭議[4][5]

天智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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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正式進入律令制社會是公元7世紀60年代之後的事。663年,日本在白村江之戰中戰敗,隨即與新羅的關係惡化,日本朝廷深感國際局勢對日本不利。於是為了增強國防實力,使危機感籠罩下的統治階級團結起來,當時的天智天皇改組豪族,迅速整頓了官僚體制,進行了舉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改革加強了大王日語大王 (ヤマト王権)的權力,對地方人民的統治進一步強化,在全國形成了令制國的行政區劃。670年左右,在這個背景下,日本歷史上最早的戶籍—庚午年籍完成,戶籍是律令制諸多制度施行的必要因素。這個時期編寫並施行的近江令,被認為是天智天皇時期法令的統稱。

天武、持統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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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年天智天皇駕崩,其子即位為弘文天皇,但天智天皇弟弟大海人皇子發動壬申之亂奪權,大海人皇子即位為天武天皇,天武天皇繼續大化革新的改革,689年天武天皇頒佈《飛鳥淨御原令》將國名從倭國改成日本,君主稱號從大王日語大王 (ヤマト王権)改成天皇。[6]701年文武天皇頒佈第一部正式律法《大寶律令》正式將國名改成日本,日本此後進入中央集權的律令時代。[7]

奈良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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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寶律令》頒佈後雖然建構新的制度,但是並沒有大規模撤換統治階層,律令制雖然達成中央集權,提升中央和天皇權力,但由豪族演變成的貴族仍然擔任中央、地方統治者,律令制沒有消滅原有統治階層,反而給予原有統治階層統治的法律依據,以律令規範統治階層的權力,以及與天皇的關係。另外律令制雖然發揮中央政府控制地發的目的,但是律令制沒有符合當時日本的經濟、社會狀況,隨着生産力、人口増加,可供分配的土地減少,加上逃避勞役、兵役,出現偽造、逃脫戶籍的現象。

為了應對律令制的不足,奈良政府開始設置三世一身法墾田永年私財法,使得私有財產成為合法,這些政策雖然是為了維持律令制,但由於土地私有制被允許,豪族和神社、寺廟開始進行大量開墾,導致了莊園制度的建立和班田制的崩潰。[8]政治方面也設置令外官補充劑有官職不足。758年日本頒佈《養老律令》,《養老律令》直到明治維新才正式廢除。

桓武天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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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世紀末期,律令制的實效性減弱,制度難以維持,這套機制的運行,成為律令政府的沉重負擔,地方偽造、逃脫戶籍的現象導致戶籍維持困難。因此當時在位的桓武天皇廢止部分制度,實施大規模的行政改革,用簡單有實效的制度取而代之。桓武天皇的改革包括:勵行班田、廢除軍團制度、都城由平城京遷至長岡京平安京、設置勘解由使、停止鑄造皇朝十二錢。這次改革,雖然是為了重振律令制,但是讓律令製發生了實質性的改變,構建起與以前性質不同的統治體制,因此有學者認為,桓武天皇時期律令制實際已經終結。

律令制的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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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世紀初期到中葉,為了整頓律令制開始編撰格式,頒佈格式雖然是為了維持律令制度,但也表示律令已經無法應對日本社會的需要。9世紀後期宇多天皇重用菅原道真制衡藤原氏藤原時平,894年藤原時平試圖派道真出使唐,但道真拒絕,並於建議廢除了遣唐使。此後日本進入國風文化時代發展出獨有的文化,由於律令制是仿照唐朝的制度,與唐朝缺乏接觸也是律令制衰退的原因之一。

10世紀時律令制完全瓦解,延喜二年(902年)頒佈莊園整理令日語荘園整理令,為延續律令制最為顯著之舉,但也是日本史上最後一次實施班田。此後由於戶籍調查無法進行,日本轉為實施土地的路線,將土地經營與納稅之權責賦予地方豪族國司,使之成為負名日語負名(應繳納租稅者),稱為負名體制。另外私有財產出現後,貴族寺社等權門掌握大量土地,權門透過權勢獲取「不輸不入」之權利,負名則將土地寄於權門名下,躲避國司控制,如此一來權門控制的莊園,不再受國司控制,不向政府納稅,並且逐漸擴大,並形成層層堆疊的土地所有權結構,稱為寄進式莊園日語寄進地系荘園,中央失去對大量土地的控制權。10世紀也是攝關政治的確立期,攝關取代律令制下太政官的權力。

自從桓武天皇將各令制國軍團廢除,改為志願制的健兒取代之後,地方治安因此惡化,地方自衛性質的武裝勢力——武士因此出現。10世紀中葉武士協助平定承平天慶之亂,社會內部的紛爭經常由武力進行解決,武士的地位因此急速上升,促成最初的武家政權平氏政權的登場,日本進入武家社會時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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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山內昌之・古田博司《位於近代日本的東亞文化共通論的軌跡》[永久失效連結]
  2. ^ 廣瀬薫雄『秦漢律令研究』2010年、汲古書院、第一部第一章「關於律令制的時代區分」
  3. ^ 井上光貞《冠位十二階和這段歷史的意義》283頁。
  4. ^ 木下正史『藤原京』「藤原京出土的木簡解決郡評論爭」(中央公論新社、2003年 p64)
  5. ^ 市大樹『飛鳥的木簡』「大化改新はあったのか」(中央公論新社、2012年 p49)
  6. ^ 熊谷公男日語熊谷公男 『大王から天皇へ 日本の歴史03』(講談社、2001年)、吉田孝日語吉田孝 『日本誕生』(岩波新書日語岩波新書、1997年)等。
  7. ^ 神野志隆光日語神野志隆光『「日本」とは何か』(講談社現代新書、2005年)。
  8. ^ 墾田永年私財法(こんでんえいねんしざいほう)とは? 意味や使い方. コトバンク. [2023-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21) –透過日本大百科全書(ニッポニカ),旺文社日本史事典 三訂版,百科事典マイペディア,デジタル大辭泉,世界大百科事典 (日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