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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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之特別救濟程序,主要目的為是糾正裁判錯誤、平反冤獄、統一法律見解之適用。原則上是為求被告之利益而設計,必須在刑事確定判決有違反法令情事且判決結果對被告不利,而判決確定的有罪被告可獲得無罪、免刑、免訴等有利之諭知方可提起。

歷史[編輯]

非常上訴源自於法國之「為公益而上訴」(1791年法國憲法第三篇第五章第27條)[1],嗣後在1808年時擴大為一般違背法令的救濟程序(1808年法國刑事訴訟法第441、442條)[2],後來在1959年時移植到刑事訴訟法第620、621條[3]日本亦仿法國立法例,於1880年頒佈的治罪法第435條(明治13年太政官佈告第37號)設有「非常上告」[4]

中華民國[編輯]

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六編第441條至第448條。

對象[編輯]

非常上訴針對的對象有以下數種:

  • 確定判決、裁定
  • 訴訟程序

要件[編輯]

  • 該案件之裁判已經確定、定讞。
  • 該案件之審判違反法令。
  • 須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最高法院提起。
  • 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或確定判決不利於被告,且無其他救濟管道。[5][6]

判決[編輯]

非常上訴無理由:

  • 應以判決駁回之。原判決效力不受影響。

非常上訴有理由:

  • 將原判決違背法令之部分撤銷。原判決無不利於被告者,此撤銷並無現實之效力,僅作為一種糾正的宣示。[7]原判決不利被告者,則應另行判決或發回。
  •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著名案件[編輯]

澳門[編輯]

澳門刑事訴訟法仿自葡萄牙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典(第48/96/M號法令)第419條至第430條。 直至1996年法典生效之前,在澳門生效的刑事訴訟法例為1929年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

大韓民國[編輯]

大韓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六編第441條至第447條。

註釋[編輯]

  1. ^ The Constitution of 1791. [2011-12-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12-17). 
  2. ^ 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 DE 1808. [2022-07-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18). 
  3. ^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EN). [2022-07-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01). 
  4. ^ 法令全書. 明治13年 - 国立国会図書館デジタルコレクション. [2022-07-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06). 
  5.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2008-09-02 [2023-09-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8-11). 
  6.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70號刑事判決.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2023-08-10 [2023-09-29]. 
  7.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91號刑事判決.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2013-08-29 [2023-09-29]. 
  8. ^ 大統18億黑心錢被駁 最高檢署提非常上訴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Yahoo!奇摩新聞,2014-01-15

參考文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