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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耶和华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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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血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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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血手术”即港澳地区所谓的“微创手术”。若把这门医学上的突破归因于耶和华见证人信仰是否有欠公允?有否证明? -- glio 11:44 2006年1月1日 (UTC)

不是“无血”,乃是不接受输血,而用一种替代品。守夜者
但在没有代替品的时候,就要尽可能在手术上减少出血的机会。--石添小草 09:07 2006年2月3日 (UTC)
以本人与耶和华见证人一年时间的密集学习经历,我的感觉是,“出血”不是他们的concern,关键是“入血”。楼下的文章表达得很准确--他们对此问题的关注点是宗教信条,而非技术手段。That's the point. 耶和华见证人出于宗教立场之举,间接促进了医学技术的进步,这样理解也无可厚非。耶和华见证人会确有捐款资助血液替代制品的研究工作。 守夜者 12:46 2006年2月3日 (UTC)
研究血液替代品等于推动了微创手术?讲这种话医师会抗议的。事实上因为禁止输血,牺牲了多少人的性命,本文完全没有提及!其他部分几乎是一面倒的替教派辩护,虽然参考资料似乎很多,却没有公正性可言。--User:Orion-留言 2013年5月22日 (三) 10:45 (UTC)[回复]

有趣! 找到一文章 http://www.boxun.com/freethinking/wytxt/dinglin/zongjiao/zj004.htm

关于无血手术归因于耶和华见证人信仰之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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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据缺乏,所以加上“声称”二字,而且对输血的“替代品”表示疑惑,所谓“替代品”是什么,可有科学证据证明﹖--Iflwlou 17:53 2006年3月14日 (UTC)

同意指明血的“替代品”,让条目更严谨,而不是成了对任何宗教的支持或批判。有一点本人想问,就耶和华见证人认为交换血液是一种邪恶行为,我查过耶和华见证人的官方站内的文章[1],不过没有类似的意思,基本上强调的是尊重圣经就血的观点和服从使徒的训示而拒绝输血。不知道有没有耶和华见证人的信徒回应呢? 解读成交换血液是一种邪恶行为的看法,是否来自Iflwlou认识的耶和华见证人信徒,抑或是抄自某些基督教人士的个人解读或喧染呢? --18164 06:58 2006年3月16日 (UTC)

交换血液是一种邪恶行为是不当的解读。耶和华见证人信徒不接受输血,但是也不谴责。守夜者 17:10 2006年3月16日 (UTC)

另外,本人过往曾见过一些与Iflwlou所提到的耶和华见证人信徒被输血事件,但事件好像曾被加拿大国家电影局 (National Film Board of Canada)摄制成短剧,内容相似,大概为描述耶和华见证人信徒清楚自己的决定并告知医生,医生同样是清楚此信徒的决定而陷于两难……医生是完全知情的,不是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强迫性输血……不论如何,由于此部分为比较争议的课题,为了让条目更严谨,可不可找出那案例的参考来源呢? --18164 06:58 2006年3月16日 (UTC)

原来本人过往曾见过的文章,相信就是你论述的参考文章!(见参考来源[2]) 姑勿论宗教观点的来源,这的确是引起医学(包括法律界)与宗教的震撼!! 虽然文章没有太详细论述此事件细节,但在(案例:乃莉·维加 1996年4月9日)康尼迪格州最高法院的裁决中,发现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康尼迪格州最高法院作出一致裁决,裁定斯旦福医院违反了个人之身体有权自主决定的法律传统,侵犯了乃莉·维加宗教信仰的宪法权利。大法官们指出,不管医院拯救人命的情况是多么紧急,不管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规范是多么崇高,这些都不能压倒乃莉·维加保持自己身体和精神完整性的权利。只要她充分了解事情的后果,并且有能力作出决定,那就有权根据自己的信仰作出决定。”由此裁决可见,医生与病人都是完全知情的,不是医生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强迫性输血。烦请修改一下你在条目的论述。 --18164 10:35 2006年3月16日 (UTC)

若果耶和华见证人认为交换血液不该谴责,为何只谴责只为救他性命的医生,医生的工作就是救人生命,医生见死不救,我们是否该谴责医生多一点﹖若果不认为交换血液是一种邪恶行为,为何如此残忍对待救他性命的医生﹖

已经论述改写,但又问,若果医生真的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输血,又应怎么办,一同告医生上法庭﹖--Iflwlou 01:32 2006年3月17日 (UTC)

那个法院的裁决,看来针对的不是医生,主要是病人权益是否侵犯。 本人绝没有谴责医生的意思! 你的问题,有没有案例? 其实自问不是医生真的不知道他们的感觉如何和会如何处理……以前好像有港台节目谈及过……看来输血与不输血是很争议性的题目!! 既然现在有所谓无血手术,他们作选择是否仍算是不尊重性命呢? 他们是否会尊重地与医生协调呢? 但就此条目来说,每个宗教都有其信念与原因(正如信佛的会烧香食素,信基督教的不拜神),外人尊重便可以。至于其信徒如何自处,我看我们的猜想和感觉,不应放在条目。但输血的争议是很有价值的资料,可否放在输血的条目呢?--18164 02:16 2006年3月17日 (UTC)

生命的主宰乃是上帝,而非医生。见证人会虽然信仰上有别于主流基督教会,也相信上帝在审判日会将每一个人的肉身复活,所以肉身的死亡并非终极的恐惧,灵魂的毁灭才是。乃莉·维加不是谴责医生,而是维护自己的信仰。医生没有权力将自己的职业操守临驾于病人的信仰之上。简单的类比:对一个饥饿的穆斯林,厨师不可以给他吃猪肉,更不可以强迫他吃。本人不是见证人会的信徒,但是我认为这里的一些对见证人会的诘难,缺乏对他人宗教信仰的基本理解。如果有心丰富这个条目,不妨跟见证人会接触,或参加他们的学习。我非常赞成这句话:我们的猜想和感觉,不应放在条目。守夜者 16:27 2006年3月17日 (UTC)

我只是为医生不值,拥护一个人的信仰同时,应该谅解医生的工作,医生最基本的工作是救护生命,他们不是认为自己的职业权威临驾于病人的信仰之上,而是认为生命临驾于病人的信仰之上。我是一个无神论者,要和一神论者讨论生命的主宰是无意思的事情。我亦与耶和华见证人接触过(他们非常热心),当我提起输血时,他们说血是神圣的,令我不明所以。

每一个条目,都有其正面反面,有赞同,自然有责难和怀疑,我的责难亦是常理。说我缺乏对他人宗教信仰的基本理解,我不同意,我是真真正正接触过耶和华见证人,也看过他们的刊物。我的怀疑与一般人相同,就是信仰临驾生命﹖还是生命临驾信仰﹖当生命和信仰引起冲突,谁是真正的抉择﹖

但无论选那一个,受罪还是医生。难道医生真的与病人过不去,非一定要犯人家的忌讳﹖若果医生明白他要救病人的生命,就要面对控诉,他可以置之不理,顺其自然,但他没有,他依然做了。

我知道基督教形容的上帝是一个正义和仁义的存在,若果病人就因输血就犯了罪,这上帝也实在不可理喻。就算穆斯林面对饿死的困境,面对的食物只有猪肉,他也要吃,您说吃猪肉的罪大,还是面对有求生的路而不行的罪大﹖

我的怀疑不是猜想和感觉,而是普遍的怀疑,有人认为信仰临驾生命,也有人认为生命临驾于信仰。条目应该接受反对者的怀疑,信仰面对质询是很自然的事,不是无理指责,信仰和现实的矛盾,我认为有必须写在条目上。--Iflwlou 20:00 2006年3月17日 (UTC)

谢谢你的长篇大论。简单说明几点: 1 医生的问题:乃莉·维加的案例是在美国,理解这个案例最好不要离开美国的背景。这个案例不是诉医生,医生个人不承担判决结果。如果导致赔偿,也是保险公司支付。每个医院都会给医生或麻醉师购买professional insurance,来保障医生个人不会因为医疗事故或相关诉讼受到伤害,这是这个行业的特点。从这个判例之后,美国各医院对于如何诊治见证人会信徒就有了明确之规,这不是非黑即白,非对即错。许多民事诉讼在习惯法里就如搏弈,并非是胜方是王,败方是寇。香港的朋友对习惯法应该不难理解。不存在所谓“医生受罪”,您多虑了。

2 关于见证人会的信仰问题,他们对圣经的解读是否最准确,世人无法评判。特别是输血问题,基督教主流宗派对此理解跟他们是完全不同的。“这上帝也实在不可理喻”是以偏概全了。“就算穆斯林面对饿死的困境,面对的食物只有猪肉,他也要吃”--请您跟一个穆斯林讨论一下,您替他们做出的“他也要吃”的回答,他们是否认可--don't put your words in other people's mouth.

3 对信仰的质疑问题--信仰的质疑一般来自同一信仰的内部,辩论双方要有一个最基本的common foundation;比如:既然您自坦是无神论者,那么跟您讨论基督教上帝的本性就没有意义,除非要向您传教。

4 信仰与生命孰大?您虽然没有直接回答,但是已经很清楚;而见证人会的立场也毫不含糊--信仰不同导致的立场差异,有什么奇怪呢?作为百科全书的条目,这里应该介绍他们的立场,而非您的立场。况且,见证人会信徒只是自己拒绝接受输血,并非反对其他人接受输血。在我接触的见证人会信徒中,有些人的配偶或孩子并非见证人会的信徒,但是他们并不反对或干预非信徒亲属接受输血。只要他们的信仰能够得到宽容和尊重,他们在现实世界生活的也很好,没有什么矛盾。 守夜者 22:14 2006年3月17日 (UTC)

讨论至此,大家的观点都已很清楚,庆幸大家都是从优化条目为出发点。对于此条目,本人提议下列作修改:根据乃莉·维加的案例,提议将论述修改:“但曾有医生在知道病人之宗教禁忌下,认为病人的最高利益是性命,而替该病人进行输血的医疗方法。结果,当事人以不尊重自身的宗教立场而向医生提出控诉,最高法院裁决该病人的最高利益是其信仰,故裁定该医生侵犯了病人的自决权而被判罚款。”
另外,不论从Iflwlou与耶和华见证人的接触,抑或从其网站资料所见,“他们说血是神圣的”才有自其宗教的立场。所以本人认为,代他们说“耶和华见证人认为交换血液是一种邪恶行为”是不当的。但正如Iflwlou会对他们的宗教立场而不明所以,可能会有此理解……那要考考Iflwlou的用词嚼字了!
总括来说,我们是可以不理解任何宗教的信念。作为百科全书的条目,反对声音是必要的,但却不可失去尊重和客观标准。不论什么宗教或理论都有其受反对的一面,百科全书应写是反对的理由,而不是笔者的评价。--18164 02:56 2006年3月18日 (UTC)

法人团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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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参考官方站时,发现“守望台协会”与“耶和华见证人高层统治评议会”好像都不是正确译法,若译法不是确定的,提议使用官方站的官方译法[3]。--18164 10:46 2006年3月16日 (UTC)

法人名称为 纽约州守望台圣经书社 出版物版权持有人 宾夕法尼亚州守望台圣经书社—qquchn (留言) 2008年1月11日 (五) 22:51 (UTC)[回复]

耶稣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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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18164兄:察看了您的主页,非常敬佩您在有关基督教的条目中做出的众多贡献。这一节内容中的部分修改,我必须恢复回去,应为您的修改导致了神学的大偏差。今日天色已晚,不及详述。如果您有兴趣深入讨论,我们再谈。守夜者 04:24 2006年3月20日 (UTC)

这不是我的理解, 这是从耶和华见证人站上的资料中COPY出来的! 那只是小问题,写与不写都没有无谓。只是简单的将两者观点列出来, 你的做法好像更好! 真没有想到我写众多基督教教派条目中,耶和华见证人竟然是最多讨论的。--18164 04:45 2006年3月20日 (UTC)
原来如此。耶和华见证人既然不相信三位一体论,其网站的阐述自然有其预设立场。耶稣的地位,是耶和华见证人与主流宗派争议中焦点中的焦点。
无论哪个宗派,无不宣称以《圣经》为唯一根基(摩门教是一个例外),任何信条都是根据对经文的解读而导出。主流宗派接受基督是三位中的一位,是三位一体论的一部分,三位一体是结论而非根据,相关的经文引用非常丰富,相关的神学论文亦汗牛充栋,《约翰福音》1:1只是其中之一,所以“之一”不宜删去。耶和华见证人的网页里宣称主流宗派“根据三位一体论,认为耶稣是三位中的一位”,其中的潜台词涵义很丰富,暗中否认三位一体来自《圣经》,并且颠倒了逻辑关系。所以当我看到你说是从他们的网站中COPY过来的,就恍然大悟了。
对于《约翰福音》1:1的希腊文原文,耶和华见证人断乎不敢称原文的意思是“错误的”,在基督教institution之内,无人会挑战经文的原文,因为“圣经是神所默示的”为所有宗派的common foundation,有挑战的余地的只是对经文的解读或翻译。希腊文与英文的语法结构比较接近,"Word is God"与"Word is a god",一个不定冠词只差,神学上的意义就差了180度。耶和华见证人的学者考证,在希腊文版本中有不定冠词,世界圣经公会则认为没有。在考古问题上,如果只有耶和华见证人会内学者的孤证,那么他们的考证是可疑的,洗脱不了篡改圣经来justify其宗教立场的嫌疑。目前圣经考古是否有新的发现,我没有跟踪。耶和华见证人首先拿出了他们自己的希腊文版,然后才有了"新世界”版。这一段经文可能是“新世界”版最为他人所媾病之处。--守夜者 16:25 2006年3月20日 (UTC)
其实就此条目而言, 你唔使这样深入的……其实今天的圣经抄本最早可追到4-5世纪, 虽然本人现在仍没有太大兴趣…… 百科全书提出纷争便可功成身退,对于神学纷争批判留给那些对神学有兴趣的人罢。毕竟百科全书关心的是客观性,过度去分对错便失去中立的地位了。无论如何,谢谢你热心解释。 --18164 08:16 2006年3月23日 (UTC)
谢谢指教。我无意把讨论部分的内容放入条目,条目中这部分的写法非常有分寸,没有任何论断。基督教之所以能有几千个大小宗派,很多是“咬文嚼字”的结果。可以理解非基督徒读者对这些字词的推敲很可能不感兴趣。百科全书既要在专业上准确,又要简单明了以面向社会大众,确实是非常挑战。守夜者 16:33 2006年3月23日 (UTC)

感谢以上两位对本词条的贡献,这是我见过的最为中立和准确的解释。—Sysywjel 14:55 2007年4月14日 (UTC)

神学纷争与百科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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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编辑将流传视为事实编辑,有的词句更完全失实。百科条目向来以事实和中立为基础原则。对于神学纷争,百科条目并不是讨论区,真理的判断还是留给读者自行查证。至于如何平衡百科条目的神学纷争,可参考关于耶和华见证人的不同百科全书:

--18164 2007年10月27日 (六) 03:53 (UTC)[回复]

在歧视条目下的"象征性"被委任是怎么回事?怎么不干脆说他是原先是白人,加入长老团前才刻意染黑的?此外,有没有参考资料能指出马里兰州的会众运作状况?就算是一个从聚会所外面进去的youtube影片也好?—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18.171.56.251对话)于2018年8月17日 (五) 13:07 (UTC)加入。[回复]

询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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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在罗马via casilina附近有耶和华见证人的聚会所、但不知具体的街名和号码、还有工作时间、能告诉我吗?谢谢!—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85.18.14.2对话贡献)于2007年12月2日 (日) 14:02 (UTC)加入。[回复]

我帮你译成意大利文了。你到意大利文维基百科问吧。http://it.wikipedia.org/wiki/Pagina_principale
So che Via casilina in Rome ha punto d'incontro dei testimoni del Jehovah. Ma non conosco il relativo nome reale della via ed il relativo orario di lavoro. Potete dirmi? 私は中国学の大師◆■◆Hoinapbaktsyn 2007年12月4日 (二) 15:09 (UTC)[回复]
如果联系当地会众,可以写信至耶和华见证人意大利分部办事处。可以使用英语或者意大利语,中文等。

地址是Via della Bufalotta 1281, I-00138 Rome RM—qquchn (留言) 2008年1月11日 (五) 22:54 (UTC)[回复]

关于这件事,有何根据?有新闻连结吗?

病人权利争议

第一宗耶和华见证人激发医学界注意的事件发生在1994年8月28日,当时一位医生在知道病人之宗教禁忌下,认为病人的最高利益是性命,而替该病人进行输血的医疗方法。结果,当事人以不尊重自身的宗教立场而向医生提出控诉,最高法院裁决该病人的最高利益是其信仰自由,故裁定该医生侵犯了病人的自决权而被判罚款。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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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耶和华见证人中的2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7月17日 (一) 16:3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