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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英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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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改名:“英国子民”→“英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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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子民英籍人士:“British Subject”属专有名词,对应的译名应作“英籍人士”--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1月10日 (日) 05:11 (UTC)[回复]

暂不移动,参见条目第二段:“由于历史上“英国子民”和“英国公民”没有区分,因此在历史上的香港法律中英籍人士也被用来翻译“British subject”,但由于自1949年以来已出现与“英国子民”分开的“英国公民”和“英国国民”概念,因此在论述1949年以来的现代英国国籍类别时,过去的“英籍人士”概念对应的是现在的“英国公民”或“英国国民”,不是“英国子民”。”--Gakmo留言2013年11月23日 (六) 08:55 (UTC)[回复]
我不认同。“历史上‘英国子民’和‘英国公民’没有分别”的说法是原创研究,也不正确。“英国公民”是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制定,其定义仅指在英国本土的公民;但历史上“英籍人士”(或错译的“英国子民”),是英国本土和英帝国其他成员的共同身份,将两者划上等号是错误的概念。我参考了英文维基和内政部相关指引,也没有“历史上‘英国子民’和‘英国公民’没有分别”的说法。“英籍人士”(British Subject)是香港政府当年参照英国相关法令而翻译的官式法律名词,也是最广为引用的,因此有必要把条目名称更正为“英籍人士”。鉴于条目内容存在错误资料,我已准备于条目名称移动后重写条目,多谢垂注。--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6日 (五) 12:58 (UTC)[回复]
过去的“英国子民“概念在共和联邦王国法律中直接的代替是“共和联邦公民”,这在《1981年国籍法》中是列明的,但中文里“英籍人士”概念现在对应的是“英国国民”或“英国公民”,这是中文词义问题,该查的是词典,和英文维基或(中国?英国?)内政部指引没有关系。--PalaceGuard008留言2013年12月6日 (五) 13:47 (UTC)[回复]
请参考以下回应。--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6日 (五) 13:49 (UTC)[回复]
不应移动。“British subject”在1949年以后已和英国国民或英国公民概念分开,1983年以来概念更加缩小。早期香港法律中所用中译“英籍人士”如搬到今天只会导致误导。“英籍人士”不是“British subject”的普遍中译,只是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地点特定情况下使用的中译,作为特殊意义在此点明即可。现代中文里“英籍人士”更广泛的普通意义是“英国公民”。--PalaceGuard008留言2013年12月6日 (五) 13:38 (UTC)[回复]
“英籍人士”是根据现行《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下翻译的,并不是历史名称,是特定法律名词。英籍人士从来不是英国公民,这点必须澄清。参考网上搜索,“英国子民(British Subject)”只有28个结果;“英籍人士(British Subject)”有57项,也是香港现行官方译名“参考一参考二”。您所指英籍人士等于英国公民,其实只是很笼统地指出日常场合“British subject”(细楷)可泛指“英籍人士”的意思。--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6日 (五) 13:48 (UTC)[回复]
我说的确实是日常场合用法,维基命名方针指明应当用最普遍的名称,而一般论述中“英国子民”或“臣民”都是对于这个概念过去或者现代中文里的普遍叫法。香港法律延续1983年/1949年之前的旧有中译并不能证明这不是特例。如果您觉得条文里对法律方面叙述不够精确,请着手改正,但将条目名换掉会造成误导。如上所述,特殊用法点明即可。此外,Google结果的缺陷众所周知,特别是像您指出的结果大多源于极少几个源资料的情况下。--PalaceGuard008留言2013年12月6日 (五) 14:03 (UTC)[回复]
香港法律是否延续任何旧日法令不是我们考虑的要点,而是“英籍人士”是根据现行法令制定的译名,具有法律基础,条目本身也是一条国籍法条目,应当以正当的法律名词命名。“British Citizen”本身已经有“英国公民”一词,我们不应迁就个别人士的误解而自创“英国子民”一类不存在的原创研究。我同意条目顶部可加入消歧义说明本文是解释现行《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下对英籍人士的解释,附以连结连向英国公民以正视听,多谢。--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6日 (五) 14:14 (UTC)[回复]
我在条目顶加上了关于“英国臣民”、“英国子民”的简短指示,此外修改了下面解释其他用法(例如中华民国外交部用法)的内容,从一般角度来说“英国臣民”是较常见的另一译法,“英国子民”甚至在香港也经常看到。台湾政府选择使用通用译法而不是香港法律用语只说明他们选择用较常见较易懂的译法,不一定就是不懂英国国籍法的原因。--62.189.73.197留言2013年12月23日 (一) 15:07 (UTC)[回复]
我仍认为“英籍人士”作为香港法律术语只是片面用法,以此为条目名是以偏概全,有误导的危险。不过我对此问题明显没有像Clithering那样穷追不舍的热情,因此只要内容清楚解释此译名的来源和局限性,我可以接受。--PalaceGuard008留言2013年12月23日 (一) 15:31 (UTC)[回复]
鉴于英文原文“British subject”都是同等当作法律用语看待,我认为这种“以偏概全”是合宜的。再者,目前条目已特设有“其他用法”一节,相信可让读者有效了解该名称的其他含义,多谢垂注。--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23日 (一) 16:54 (UTC)[回复]
请注意,此条目的主题是英国法律概念,不是香港法律概念。在香港英治之前、期间和之后,都从没有独控中文世界对于英国法律的翻译或解释权威。您显然认为对于英国法律和其他事务,由于香港在一段时间内是中文世界里较少提供直接有法律效应的半官方或官方中文翻译的地方,因此香港法律所用译名即应当作正式翻译对待。我理解您的观点并且在最大限度内尊重您的观点,但我不同意您的观点,因此也请您尽量尊重别人的观点。作为英国法律概念,此名称是没有原生的中文翻译的。中文里,对于这个概念明显有各种译法,其中香港法律中的译法只是一种,即使是较具权威性的一种,但绝对不是唯一的一种,甚至在香港也有各种中文用法。一个国家或自治地区的法律概念是不可以当作另一个国家或自治地区的法律概念的当然对应的,是需要考虑实际用法的。现在的版本已经足够尊重您的观点了,请您尊重维基共识原则并且尊重他人观点。--PalaceGuard008留言2013年12月24日 (二) 11:4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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