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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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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又称公共用物德语Volkseigentum英语Public property),谓国家或地方行政主体为达到行政目的,直接供行政行使或民众使用之物,像是公园河川等等。与个人所有的私有财产恰好相反。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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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公物大致上可以分为四类:

行政使用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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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使用公物”又称为“公务用物”,指的是达成行政的工作而直接使用的公物。这类公物单纯供行政主体使用:例如军舰警车等等。 在某些情况下,人民也可以使用公务用物,例如:

  • 基于行政任务之执行:如因犯罪而坐上警车
  • 基于契约:如广告公司与警方订契约借用警车拍广告

公共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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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公物”指的是由行政主体所直接提供,供公众可以自由在该物一般使用的范围内,无需特别许可就可以使用的公物,例如:道路桥梁广场等等。这类公物也是一般人对于公物的定义。

特别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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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公物”和“公共公物”类似,都是供民众使用的公物。但是与“公共公物”不同的地方是,并不是允许所有的民众自由使用,而是要在特殊目的下,经由主管机关许可才可以使用的公物,如生态保护区国家公园等等。

公营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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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营造物”指的是如公立图书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等的公物。这类公物不能够单独使用(没有书籍图书馆是不能使用的),必须要有人运作才能够发挥其功能,如校舍必须要有教师教材才能够变成可以使用的学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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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建宏,《口述行政法讲义》(2006年9月17日),页三十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