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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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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1944年1月16日),四川青神人,中国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1]编纂工作的主要参与者之一[2]。现为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3]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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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

1968年起在云南省昆明市农用轴承厂工作,先后担任过劳资干事、工会宣传干事。1978年,得到西南政法学院张序九教授和云南大学屈野教授的辅导,考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师从王家福教授。1981年10月获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留该所从事民法学研究。1983年担任助理研究员;1985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年晋升研究员,1988年10月担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3年担任博士生导师。1999年1月担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1年起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曾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研究会副会长。2006年首批获选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于2013年起同时任四川大学民法学博士生导师。

是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主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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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合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
  • 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
  • 《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
  •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合著),法律出版社1991年;
  • 《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法律出版社1991年;
  •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 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 民法总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7年;
  •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
  • 《中国物权法研究(上、下)》(合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
  •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合著),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 《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2年;
  • 《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
  •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合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
  • 物权法》(第四版),((合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
  • 《民商法论丛》第1卷-第40卷,(主编),法律出版社1994年-2008年;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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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有别于已获得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投票通过、由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主导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 ^ 中国法学网. www.iolaw.org.cn. [2019-06-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3). 
  3. ^ 梁慧星_民商法律学院. b.0756cn.cn. [2019-08-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30).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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