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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廉 (道光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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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廉(1810年 - ?),字儉泉,號正心章佳氏正白旗滿洲人,道光十六年(1836年)進士。不久因被查出身體殘疾,不符合八旗考生規定,被清宣宗革去功名。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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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五年乙未(1835)恩科順天鄉試舉人,道光十六年丙申恩科三甲第八十一名進士。清代錄用旗員,首重騎射,八旗士子應試,均應先試以騎射,合式者方准入場。然而五月新科進士引見時,宣宗見慶廉形同殘廢,步履維艱,故而生疑,御史永桐亦奏請核實,宣宗即下令徹查。[1][2]

據御史陳功所奏,兵部司員辦理考試,時有矇混。宣宗派耆英武忠額調查,奏稱慶廉於道光十一年(1833年)送考時,曾被監射大臣奕繪那清安核駁扣除。宣宗嘉許二人辦理認真,遂將已經因病開缺之奕繪加恩賞食半俸,對已經身故之那清安,則將其子全慶賞加二級。而本科監射王大臣均被處分,相關兵部司員容恩伊齡安均解任。[3]

六月,長齡等奏稱慶廉系兵部員外郎容恩胞侄,容恩為該部掌印司員,與伊齡安會同辦理通行。宣宗命不必交部議處,將二人即行革職,以示懲儆。宣宗認為,慶廉本人雖然中進士,但覆試、殿試均名次在後,朝考又未能入選,「即以文理而論。亦屬平常」,因此又將慶廉進士革去。[4]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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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始祖穆都巴顔。「章佳氏穆都巴顔,初居長白山俄穆和蘇魯地方。……後其五子又各居一地,長子扎克丹巴顔遷費雅郎阿地方,次子章庫始遷馬兒墩章佳地方,再遷穆奇倭赫昂巴等地方,第三子輝色遷宜漢阿拉地方,第四子薩穆什庫遷牡丹村地方,第五子𤓰喇遷舍倫村地方」(據《八旗滿洲氏族通譜》卷40)。
  • 世祖扎克丹巴顏。胞兄輝色,後代有鑲黃旗滿洲、雍正癸丑進士尹繼善家族。
  • 世祖瑚魯瑚昌吉鼐(又爾扈常額尼)。「瑚魯瑚昌吉鼐,正藍旗人,穆都巴顔長子扎𠑽丹巴顔之子也,原居長白山俄漠和蘇魯,繼遷費雅郎阿地方,國初來歸。其元孫庫岱原任佐領,阿思哈原任三等䕶衞」(據《八旗滿洲氏族通譜》卷40)。
  • 世祖爾吉巴克什。
  • 世祖都護巴顏。
  • 世祖雅爾泰。
  • 世祖阿思哈,原任三等䕶衞。
  • 太高祖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己丑科聯捷進士、刑部尚書文勤公阿克敦
  • 高祖阿桂,一等誠謀英勇公、武英殿大學士兼首席軍機大臣。家族從此改隸正白旗滿洲。
  • 曾祖父阿思達,三等子,內大臣,陝甘、兩廣、直隸總督。曾祖母瓜爾佳氏(父正白旗滿洲、康熙己丑科進士、湖廣總督塞楞額)。
  • 祖父那彥成,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進士。祖母(繼配)愛新覺羅氏(父陝甘總督、正白旗宗室恆瑞)。胞姊章佳氏,嫁榮恪郡王綿億(父榮純親王永琪即乾隆帝第五子)。
  • 父容安,世襲三等子爵,伊犁參贊大臣、伊犁將軍。嫡母元配愛新覺羅氏(父宗室綿瀚,祖父貝勒永璦,曾祖理恪郡王弘㬙,高祖允礽即康熙帝第二子);生母繼配那木都魯氏(父正白旗滿洲、兩江總督與陜甘總督先福)。胞兄容恩,兵部掌印員外郎;其子道光二十三年科舉人慶琛。胞兄容照,馬蘭鎮總兵兼管內務府大臣。
  • 姑母一章佳氏,嫁道光壬辰恩科進士、正藍旗宗室惠林(胞兄嘉慶己巳恩科進士宗室瑞林,父盛京將軍、奉恩輔國公晉昌)。
  • 姑母二章佳氏,嫁鑲黃旗滿洲富察氏聯豐(祖父頭等侍衛、山西巡撫明興,祖伯父三等襄勇侯明亮 (清朝))。
  • 姑母三章佳氏,嫁內務府正黃旗蒙古、嘉慶辛未科進士伍堯氏桂馨(父詩人法式善)。
  • 胞姊章佳氏,嫁鑲藍旗宗室載輝(胞兄道光辛丑科進士、不入八分輔國文恪公載齡)。
  • 妻鈕祜祿氏(父福隆阿)。
  • 子三等子鄂禮(字立庭),工部郎中、侍讀學士、副都統銜駐藏幫辦大臣。孫兒賡音。
  • 女一章佳氏,嫁內務府正白旗漢軍、湖北荊州府知府李恆琛(父湖南按察使魁聯,胞侄詞人畫家李孺)。其女李寶蘩 (字伯祁),嫁內務府正黃旗漢軍、光緒十五年己丑(1889)進士楊鍾羲
  • 女二章佳氏,嫁光緒六年進士、正藍旗宗室溥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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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二百八十三》:道光十六年五月戊子。諭內閣、本日引見新進士。內正白旗滿洲進士慶廉一名。形同殘廢。步履甚艱。因思我朝錄用旗員。首重騎射。八旗士子應試。必先試以騎射。合式者方准入場。此乃一定之例。不可廢者也。慶廉既有殘疾。豈能考試馬步箭。適據御史永桐奏、請飭查核實等語。著兵部查明派出監射之王大臣。如何定為合式。准其會試之處。秉公據實具奏。並著監試王大臣及咨送考試之正白旗滿洲都統等明白回奏。
  2.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二百八十三》:道光十六年五月辛卯。諭內閣、前因正白旗滿洲進士慶廉、形同殘廢。步履甚艱。當降旨著兵部查明准其會試之處。據實具奏。並著監射王大臣及咨送考試之都統等明白回奏。茲據兵部及該旗都統監射王大臣等奏、中樞政考內載凡遇考試進士舉人生員人等。其有手拐者。免考馬步箭等語。並准兵部呈送大清會典暨中樞政考。經軍機大臣開單進呈。朕詳加披閱。會典內載系手疾字樣。中樞政考內載系手拐字樣。著兵部即遵照會典改正。以歸畫一該監射王大臣及咨送考試之都統等、於慶廉會試。雖屬遵例免其考試馬步箭。但慶廉形同殘廢。尚不止於手疾。該都統等不行駁斥。率准送考。自系瞻徇情面。不肯認真。該監射王大臣按照原冊。不復行查。依樣葫蘆。不能實心任事。於此可見。睿親王仁壽、綿偲、及正白旗滿洲都統文孚等、俱著交各該衙門嚴加議處。慶廉著仍照前旨歸班銓選。
  3.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二百八十三》:道光十六年五月壬子。又諭、前據御史陳功奏、兵部司員辦理考試朦混。當派耆英、武忠額、查奏。茲據奏稱、慶廉於道光十一年送考時。曾經監射大臣核駁扣除。十一年監射大臣系奕繪、那清安。辦理甚屬認真。本年將慶廉送試之監射王大臣等。業經量予處分。奕繪等秉公持正。自應酌量加恩。以示平允。奕繪現因病開缺。著加恩賞食半俸。那清安現已身故。伊子全慶、著賞加二級。此案兵部司員容恩、伊齡安、俱著解任。交大學士軍機大臣訊明具奏。
  4.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之二百八十四》:道光十六年六月庚申。又諭、前據耆英等查明御史陳功參奏、兵部司員辦理考試朦混一案。當降旨交大學士軍機大臣訊明具奏。茲據長齡等奏稱、本科進士慶廉、系兵部員外郎容恩胞侄。容恩以該部掌印司員。於胞侄應試。輒與伊齡安會同辦理通行。伊齡安以向無通行之例。輒因檢查慶廉圖片。改換例文。通行八旗。實屬有心舞弊。容恩、伊齡安、不必交部議處。著即行革職。以示懲儆。兵部堂官於該員等回堂辦理。並無覺察。著查取職名交部議處。現任兵部各堂官、未能將此案溯查。亦屬疏忽。著交部察議。慶廉會試。自系內場憑文取中。然非容恩等朦混行文。該監射大臣等濫行咨送。豈能幸邀入場。且此次覆試殿試。俱名次在後。朝考又未經入選。即以文理而論。亦屬平常。著革去進士。以為朦混幸進者戒。嗣後八旗士子。必實系有手疾者。方准遵照定例。免其考試騎射。不得以有疾朦混。概行免考。以符定製而拔真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