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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11·24特大海難

座標37°28′19″N 121°46′21″E / 37.471875°N 121.772415°E / 37.471875; 121.77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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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8′19″N 121°46′21″E / 37.471875°N 121.772415°E / 37.471875; 121.772415

山東、遼寧局部

煙臺11·24特大海難為1999年11月24日發生於「大舜」號汽車渡輪的一起輪渡海難。此船由煙台港出發往大連,途中遇10級陣風於15時20分返航,16時20分駛至煙台港東北30公里處(即崆峒島東北19公里)[1]燃油箱起火,駛到煙台岸邊養馬島對開1.5海里船長求救,不久失去動力,在岸邊漂浮六小時,22時30分進水,23時38分翻沉於山東省煙臺市牟平區姜格莊鎮海域。[2]由於當日日落時間為16時38分[3],救援船趕至時已天黑。船上共有旅客船員302人,搶救生還22人,其餘280人遇難或失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9000萬元。

事故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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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24日13時20分,山東煙大汽車輪渡股份有限公司「大舜」號滾裝船,經山東省煙臺港航監督簽證,由煙臺地方港出發赴大連,途中遇風浪於15時20分返航,調整航向時,船舶接近橫風橫浪行駛,船體大角度橫搖,由於氣象及海況惡劣、船長決策和指揮失誤、船舶操縱、操作不當、船載車輛超載、繫固不良、產生位移、碰撞,引發火災,導致舵機失靈、船舶失控,經多方施救無效,於23時38分在煙臺市牟平區姜格莊鎮雲溪村海岸1.5海里海域處翻沉。

「大舜」號滾裝船是1983年由日本內海造船株式會社建造,「大舜」號在被煙大公司購進前,擔負著日本仙台北海道的航運任務。1999年初,煙大公司派人到日本從東日本株式會社購買了這條船,該船總噸位9843噸,總長126.23米,寬20米,高11.55米,相當於四層樓房的高度。船艙分四層,底部兩層裝載汽車,上面兩層載客。「大舜」號的載重量是2888噸,8噸以上的貨車可以運載77輛,轎車22輛,載客550人,內部設有164個豪華床位。1999年當時一個往返航次可收入8萬左右。

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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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事後調查,煙大汽車輪渡股份有限公司對滾裝船安全管理極其忽視,如滾裝船開航前要求上船車輛必須嚴格按照船舶汽車艙甲板上的固定位置進行緊固,煙大公司自己的制定的《客滾船安全管理規則》中也要求必須使用三點加固法緊固上船車輛,如遇惡劣氣候,還應加上鏈條。但是煙大公司基本上無視此項規則,從1999年1月1日至11月24日,煙大公司就海上風浪大,造成所載車輛碰撞、貨物損失而向保險公司索賠的事故高達63起。[4]

調查認定,「11-24」特大海難事故是一起在惡劣的氣象和海況條件下,船長決策和指揮失誤,船舶操縱和操作不當,船載車輛超載、繫固不良而導致的重大責任事故。煙大公司等有關單位的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國務院總理朱鎔基於2000年9月1日專門主持會議,聽取了領導小組對這起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匯報。會議同意領導小組提出的調查處理意見,並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作出如下處理:[5][6][7]

  • 煙大公司「大舜」輪船長曲恆明,對「11-24」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鑑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 煙大公司總經理兼黨委副書記高峰,分管生產、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于傳龍,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最終以重大勞動事故安全罪,判處高峰有期徒刑6年,于傳龍有期徒刑5年;
  • 煙大公司海監室安全監督員范世會,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被開除公職,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最終以重大勞動事故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 山東省煙臺海監局監督科副科長都基軍,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最終以玩忽職守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 煙大公司海監室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紹坤,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留黨察看一年、撤銷副主任職務;
  • 煙大公司生產經營部經理王雲文,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 煙大公司黨委書記兼副總經理劉寶敏,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撤銷黨委書記、解聘副總經理職務;
  • 山東航運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兼煙大公司董事長王興業,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 山東航運集團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於新建,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被留黨察看一年、撤銷副總經理職務,現為山東渤海輪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該公司由煙大公司重組而來;
  • 山東省煙臺海監局監督科科長王希源,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被留黨察看一年、撤銷科長職務;
  • 山東省煙臺海監局局長、黨委書記王炳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經查此人現任山東省煙臺船舶檢驗局局長;
  • 山東省交通廳分管安全生產和水運工作的副廳長、黨組副書記(正廳級)龔學智,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經查此人後擔任山東省道路運輸協會會長。
  • 山東省交通廳廳長、黨組書記周秋田,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
  • 山東省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省長韓寓群,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山東省省長李春亭,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交通部分管全國水上交通工作的副部長洪善祥,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交通部部長黃鎮東,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事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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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遇難者獲得一次性賠償6.5萬元,其中兩位遇難的韓國乘客各得到了約70萬元的賠償。另外規定在數日之內,認領屍體並火化的給全額,如果延誤的,則按天扣除賠償費。倖存者如馬士奇和邵明慧得到了約5600元的賠償費。

肇事公司近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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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由煙大公司重組而來的山東渤海輪渡股份有限公司在投資二十億元人民幣建造六艘兩萬噸以上的客滾船的基礎上,再投資十五億元建造四艘國際豪華客滾船,2012年上線運營。

同類海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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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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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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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11·24」特大海難事故調查處理領導小組

引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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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近年水上运输特别重大事故案例. 人民日報. 2000-07-17: 第九版.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5-03-05). 
  2. ^ 长篇:烟台特大海难纪实. 新浪網. 1999年11月26日 [2020年4月3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4月30日). . 原刊於揚子晚報.
  3. ^ Yantai, Shandong, China — Sunrise, Sunset, and Daylength, November 1999. TimeAndDate.com.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30). 
  4. ^ 烟台“大舜号”特大海难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 新浪新聞. 2000年11月22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01).  原刊於中央電視台.
  5. ^ 煙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劉銘偉,王福壽,尚慶元,呂福堂) (編). 烟台年鉴2002. 五洲傳播出版. 2002: 103-104. 
  6. ^ 徐冰. 建国以来最惨烈大舜海难事故责任人被判. 南方網. 2002-11-15. 原刊於新華網.
  7. ^ 1999年11月24日 山东“大舜”号轮船海上遇难 282人遇难. 人民網歷史上的今天. 2019-11-24 [2020年5月1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年10月19日). 
  8. ^ 鄴禹吉, 史明瑋. 悲壮的挽歌: “11·24”特大海难纪实. 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