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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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特赦是指美國總統對犯有聯邦罪(英語:Federal crime in the United States)(不包括違反州法律)的犯人的特赦。美國憲法第二條第2款第1項授予總統擁有特赦的權力[1]。如果被赦免人不接受赦免,那麼總統特赦不會生效。總統能否赦免自己(自我赦免)則存在爭議[2]。
參考文獻
[編輯]- ^ USDOJ: Office of the Pardon Attorney. 美國司法部. [2017-08-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1-05).
- ^ United States v. Wilson: 32 U.S. 150 (1833). Justia.com. [July 24, 20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