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联条例
| 邦联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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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条例》正本第一页 | |
| 创建日期 | 1777年11月15日 |
| 批准日期 | 1781年2月2日 |
| 生效日期 | 1781年3月1日 |
| 保管地 | 美国国家档案馆 |
| 作者 | 大陆会议 |
| 签署人 | 大陆会议 |
| 目的 | 美利堅合眾國第一部宪制性文件 被1787年9月17日通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所替代 |
《邦联条例》(英語: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其官方正式名称为《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是美利坚合众国建国初期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成文法律框架。在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后,原十三个英属殖民地宣布独立,为了在反抗英国君主专制与议会压迫的同时维繫联合战线,第二次大陆会议于1776年7月至1777年11月期间,在费城今独立厅对该条例展开了密集的辩论。国会最终于1777年11月15日正式通过条例草案,并将其提交各州审议。然而,由于各州在西部土地所有权等利益问题上争持不下,直到1781年3月1日获得全部十三个新独立的主权州一致批准后,《邦联条例》才正式生效,成为新生国家运作的最高法律蓝本。
这部条例的核心指导原则,是极力确立并维护各州的独立性与主权完整。出于对英王集权暴政的集体恐惧,制宪先贤自觉地构建了一个权力极度分散的弱势中央政府,仅将宣战、外交、缔结条约、发行货币及邮政等涉外与协调性权力移交中央,而将徵税与商业管制等攸关经济命脉的关键权力留给各州。条例以清晰的条文,为这个被称为「永久联合」的州际「友好同盟」勾勒出基本的组织形态。在条例全面生效前,大陆会议在实际运作中已然将其视为行为准则,统筹独立战争的军事行动、开展对外财政与军事外交、调解疆域纠纷并处理与美洲原住民的关係。因此,当条例在1781年正式获得法律确认时,内政外交的运作程序并未发生剧烈震盪。儘管最高立法机构随之更名为邦联议会,但当时的大多数美国人因其组织架构未变,仍习惯性地称其为大陆会议。
随着战争结束与国土扩张,邦联议会在治理这个日渐成长的国家时,逐渐暴露了体制上的致命缺陷。由于条例规定修改条文必须获得十三州一致同意,而通过重大法案亦需九州支持,中央政府在召集代表、筹集财政资金以及规范州际贸易时陷入了长期的瘫痪状态。中央无权直接向公民徵税,只能无力地向各州发出拨款请求,导致国家财政濒临破产,无力偿还巨额战争债务。这种权力真空引发了严重的经济混乱与地方保护主义,各州之间纷纷设立关税壁垒[1]。1786年爆发的謝司叛亂,因中央政府无钱无兵而无法及时平定,彻底震惊了政治精英阶层,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等政治家意识到,一个过于软弱的中央政府将把联盟推向分裂的边缘。
为了挽救危机,部分州代表先于1786年9月召开安纳波利斯会议,探讨解决州际贸易摩擦的方案。随着越来越多的政治领袖加入改革呼吁,各州代表最终于1787年5月25日再度齐集费城,召开了名为修改条例、实为重构政体的费城会议。与会代表很快达成共识,认定《邦联条例》的结构性弊端已非修补所能挽回。代表们毅然超越了原本仅限于「修改条例」的授权,着手起草了一部全新宪法。经过各州内部长达数月的激烈辩论与权力博弈,新宪法最终获得足够支持。1789年3月4日,基于《邦联条例》运作的邦联政府正式走入历史,取而代之的是依据《美国宪法》建立的联邦政府。新体制通过设立最高行政首长(总统)、全国性法院系统以及赋予联邦直接徵税权,建立起一个强大且相互制衡的联邦制国家。
历史背景
[编辑]北美十三殖民地开展政治合作的尝试,最早可追溯至1754年为了应对法国及美洲原住民军事威胁而召开的奥尔巴尼会议。当时本杰明·富兰克林提出《奥尔巴尼计划》,试图建立一个跨殖民地的联合体制以解决共同的防务与地方事务。在随后的二十年间,随着殖民地人民对英王和英国议会採取的公民抗命日益高涨,英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被殖民地斥为《不可容忍法令》的强制与镇压措施,最终引发武装冲突。英国官方随即宣布美洲异见人士为叛乱分子,这一强硬姿态彻底动摇了殖民地内部的保皇派阵营。在革命派领袖的政治宣传推动下,越来越多殖民地居民转而支持脱离母国独立。及至1775年,由于战事发展迅速,通讯与协调流于滞后,第二次大陆会议遂临危受命,开始扮演联合各殖民地的战时临时政府角色。
在这个充斥着宪政思潮的时代,北美十三殖民地正积极着手起草各自的治理框架与宪法。当时的政治领袖普遍认为,这个新生的国家迫切需要一部成文宪法,作为规范国家运作的最高规则政体。在独立战争期间,儘管缺乏正式条文授权,大陆会议仍基于战时需要,破天荒地行使了涵盖政治、外交、军事和经济的实质中央权力,包括实施贸易限制、组建并维持大陆军、发行法定货币、颁布军法,以及与欧洲列强进行外交谈判[2]。然而,这种战时权宜体制若要转化为具备国际合法性的主权国家,殖民地不仅需要在战场上取胜,更必须争取国际社会的承认以及外国盟友的实质援助。
1776年初,托马斯·潘恩在其名噪一时的《常识》小冊子初版结尾中精闢指出,若想促成欧洲列强在美利坚与大不列颠之间斡旋和平,美国人必须依循「国际惯例」正式发表独立宣言。尤其是法国与西班牙这两个实行君主制的传统强国,绝不可能公然违反国际法去援助另一位合法君主的「叛乱臣民」。美洲殖民地必须通过一份结构严谨的「宣言书」,向欧洲各宫廷清晰阐明其所受的屈辱与抗争理据,并藉此向潜在盟友保证美国将是可靠的贸易伙伴。潘恩总结道,若拒绝发表独立宣言,国际外交的大门将对美洲彻底关闭,唯有宣告独立,美利坚才能与世界其他主权国家并列[3]。
第二次大陆会议的档案纪录表明,宣告独立的内政需求与国际关系的现实考量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连带关系。1776年6月7日,理查德·亨利·李向大陆会议提出了一项历史性决议——《李氏決議文》,在宣布殖民地独立的同时,亦敦促国会立即採取最有效措施以缔结外国联盟,并为新独立的诸州制订一套邦联计划。为此,大陆会议随即成立了三个委员会,分别负责起草《独立宣言》、拟定外交条约蓝本以及撰写《邦联条例》。这三项法律文书各司其职:《独立宣言》宣告了北美十三州正式投入国际政治体系;条约蓝本旨在与外国建立友好与通商关係;而承诺在十三个自由独立之州中建立「坚固同盟」的《邦联条例》,则实质上构成了一份州际协定,用以设立中央协调机构,从而统筹关乎国家存亡的内政与外交事务[4]。
起草过程
[编辑]1776年6月12日,即第二次大陆会议任命「五人小組」起草《独立宣言》的翌日,会议随即通过决议,成立一个由十三人组成的委员会,由当时十三个殖民地各派出一名代表,负责起草一份用以维繫诸州联合的宪法草案。该委员会阵容鼎盛,汇聚了当时美洲的政治精英,并由来自宾夕凡尼亚的约翰·迪金森出任主席,其他核心成员包括麻萨诸塞的塞缪尔·亚当斯、新罕布什尔的乔西亚·巴特利特、佐治亚的巴顿·格威内特、北卡罗莱纳的约瑟夫·休斯、罗德岛的斯蒂芬·霍普金斯、纽约的罗伯特·R·利文斯顿、特拉华的托马斯·麦基恩、维珍尼亚的托马斯·尼尔森、南卡罗莱纳的爱德华·拉特利奇、康涅狄格的罗杰·谢尔曼、马利兰的托马斯·斯通,以及最后代表新泽西州加入的弗朗西斯·霍普金森[5][6][7]。
该起草委员会随即展开密集会议,迪金森主席于同年7月12日向大陆会议提交了第一份草案初稿。随之而来的是一场历时一年多的漫长政治博弈,代表们就新政体的核心架构展开了极具争议的辩论。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各州主权的保留程度、赋予邦联议会的确切权限、是否建立全国性的司法系统、各州对西部土地声索权的处置,以及议会内部的投票程序。与此同时,战局的恶化更令制宪工作雪上加霜。为了躲避步步进逼的英国军队,大陆会议被迫两度转移阵地,先于1776年冬季撤退至马利兰州的巴尔的摩,后于1777年秋季辗转迁往宾夕凡尼亚州的兰开斯特与约克。儘管处于颠沛流离的战时状态,委员会与国会代表仍艰苦地推进立法程序。
经过多方妥协,各州代表最终于1777年11月15日在宾夕凡尼亚州的约克正式通过了《邦联条例与永久联合》的最终定稿[8]。为了在政治现实与国家统一之间取得共识,这份条文写入了多项关键的妥协性条款。草案明确承诺尊重并保留各州的独立主权;对于争议激烈的西部土地所有权问题,条例选择暂时维持现状,容忍了各州既有的领土声索;在表决机制上,条例确立了「以州为单位」的整体投票制,不论各州人口多寡,每州在国会中均只有一票;并最终建立起一个权力受到严格限制且界线分明的一院制立法机关[9]。这份定稿在形式上完成了合众国第一部宪法框架的起草,随后被送交各州进行漫长的批准程序。
批准过程
[编辑]《邦联条例》定稿于1777年11月底正式提交北美各州展开批准程序。维珍尼亚州率先于同年12月16日表决通过,随后十三州中的十二个州份展现出高度的政治共识,在历时十四个月的进程中,于1779年2月前相继完成了批准手续[10]。然而,这部宪法框架的全面落实随即陷入僵局。作为唯一持反对态度的州份,马里兰州坚决拒绝签署,以此作为政治筹码,要求维珍尼亚等拥有广大西部领地声索权的州份作出明确承诺,将阿帕拉契山脉以西、俄亥俄河一带的辽阔土地主权让渡予中央邦联。马里兰州认为,若容许个别大州无限向西扩张,将导致各州之间的实力失去均衡,严重威胁无地小州的生存空间。
在随后的两年内,各州围绕西部土地权益展开了漫长的政治角力与外交斡旋。在此期间,由于缺乏成文宪法的法理授权,大陆会议只能依靠各州的政治默契,将《邦联条例》视为事实上的政府运作蓝本,勉力统筹抗英战争与外交事务。随着维珍尼亚等大州逐步展现退让意愿,并表明愿意将西北领地转化为全体合众国的公共财产[11],马里兰州议会最终对各州的承诺感到满意。马里兰州随后于1781年2月2日正式表决批准《邦联条例》[10][12][13]。
随着最后一个关键州份的加入,条例通过所需的「一致同意」门槛终于达成。1781年3月1日,大陆会议正式接获马里兰州的批准文书,并随即向全国庄严宣告《邦联条例》正式成为美利坚合众国的最高法律。这一历史性时刻标誌着合众国从一个战时的临时反叛联盟,正式过渡为一个拥有法定成文宪法保障的邦联制国家,而原本的大陆会议亦在法理上改组为邦联国会,开启了美国宪政史的第一个正式阶段。
| 州名 | 正式批准时间 | 签署人姓名 |
| 1777年12月15日 | 理查德·亨利·李,约翰·班尼斯特,托马斯·亚当斯,约翰·哈维,弗朗西斯·莱特福特·李 | |
| 1778年2月5日 | 亨利·劳伦斯,威廉·亨利·德雷顿,约翰·马修斯,理查德·赫特森,小托马斯·海沃德 | |
| 1778年2月6日 | 詹姆斯·杜安,弗朗西斯·刘易斯,威廉·杜尔,古福尼尔·莫里斯 | |
| 1778年2月9日 | 威廉·艾勒里,亨利·马尔尚,约翰·柯林斯 | |
| 1778年2月12日 | 罗杰·谢尔曼,塞缪尔·亨廷顿,奥利弗·沃尔科特,提图斯·霍斯默,安德鲁·亚当斯 | |
| 1778年2月26日 | 约翰·沃尔顿,爱德华·特尔菲尔,爱德华·兰沃西 | |
| 1778年3月4日 | 乔赛亚·巴特利特,小约翰·温特沃斯 | |
| 1778年3月5日 | 罗伯特·莫里斯,丹尼尔·罗伯杜,乔纳森·贝雅德·史密斯,威廉·克林甘,约瑟夫·里德 | |
| 1778年3月10日 | 约翰·汉考克,塞缪尔·亚当斯,埃尔布里奇·格里,弗朗西斯·达纳,詹姆斯·洛弗尔,塞缪尔·霍尔滕 | |
| 1778年4月5日 | 约翰·潘,科尼利厄斯·哈尼特,约翰·威廉姆斯 | |
| 1778年11月19日 | 约翰·威瑟斯庞,纳撒尼尔·斯卡德 | |
| 1779年2月1日 | 托马斯·麦基恩,约翰·迪金森,尼古拉斯·范·戴克 | |
| 1781年3月1日 | 约翰·汉森,丹尼尔·卡罗尔 |
条文内容
[编辑]《邦联条例》由弁言、十三条核心条文、文书末尾以及签署宣言共同组成,旨在为合众国中央政府的当前运作与未来扩展确立根本宪政规则。整部条例的法理基调建立在「保留州权」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凡未明确让渡予邦联国会的政府职能,各州均保留完整的主权。虽然条例在字面上庄严宣告其条款「应由各州神圣遵守」(shall be inviolably observed by every state)且「联盟乃属永久」(the Union shall be perpetual),但在权力分配上,中央仅获得了宣战、缔和、涉外与通商谈判以及调解州际纠纷等特定权力。
- 第一条(国家名称): 本邦联的称衔定名为「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第二条(州权至上): 确立各州的主权地位。除本条例明确授予邦联国会的特定权力外,各州均完整保留其自身的主权、自由、独立,以及一切管辖权与权利。
- 第三条(联盟本质): 本联盟的本质为各州自愿结成的坚固「友好同盟」,旨在实现共同防务、保障彼此自由以及促进全民福祉;各州承诺在任何成员因宗教、主权、贸易或任何其他藉口遭受武力侵袭时,均有义务提供互助。
- 第四条(自由迁徙与引渡): 为促进州际友好与往来,除贫民、流民和在逃犯外,任何合众国的自由居民均享有自由进出各州的权利,并享有所在州居民同等的公民权与贸易待遇。若某州罪犯外逃至其他州份,一经捕获,必须引渡回案发州份接受审判。
- 第五条(国会组织与代表制): 确立一院制立法机关「邦联议会」的运作机制。各州代表团由二至七名代表组成,由各州议会每年指派,但每州在国会中仅拥有一票表决权。为防止权力垄断,在任何连续六年的期间内,任何人出任国会代表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 第六条(外交与军事限制): 严禁各州未经邦联国会许可私自开展外交、缔结国际条约或州际同盟,任何州或官员均不得接受外国的礼品或封号,全国严禁授予贵族头衔。在和平时期,各州未经国会授权不得维持常备军或战舰,但必须各自维持一支纪律严明、装备精良且随时待命的民兵队伍。
- 第七条(民兵军衔任命): 当各州为共同防务而徵召陆军时,所有上校级及以下的军官军衔,均由负责徵召该部队的各州议会自行任命;若军官出现空缺,由原任命之州份负责补足。
- 第八条(战债与财政分摊): 规定合众国的一切战争及公共开支,均由各州议会筹集的公共库房支付。各州分摊经费的比例,依据各州境内由国会估价的土地及改良建筑物之价值来决定,但中央无权直接向公民徵税。
- 第九条(中央职权与决策门槛): 详细列明邦联国会的专属权力,包括宣战与缔和、派遣及接纳大使、缔结条约与结盟(须符合特定条件)、规范公海捕获物或战利品规则、在和平时期颁发私掠许可证、设立法庭以审判海盗及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管理邮政、统率联邦武装部队,以及充当州际领土与边界纠纷的最终仲裁法庭。议会亦有权规范货币价值与度量衡,并可选举一名「议会主席」(任期在三年内不得超过一年)。国会每年可召开会议,每次休会不得超过六个月。然而,宣战、缔约、铸币、拨款或任命总司令等重大事项,必须获得十三州中至少九个州的贊成方可执行。
- 第十条(州务委员会): 规定在国会休会期间,由十三州各派一名代表组成的「州务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States),在获得九州授权下,可代为行使国会的部分常务权力。但凡属必须在国会中获得九州一致同意方可动用的重大权力,该委员会一律不得行使。
- 第十二条(承认战前债务): 庄严宣告本邦联将完全承担、承认并负责偿还在《邦联条例》正式颁布之前,由大陆会议或以大陆会议名义发行的一切纸币、借款以及所积欠的各项国家债务。
- 第十三条(条例永久性与修宪门槛): 宣示本条例所载之各项条款应获永久遵守,联盟亦为永久性。未来对本条例的任何修订,必须先获得邦联国会的通过,并最终获得全国十三个州议会一致同意批准,方可正式生效。
条例的作用
[编辑]军事方面
[编辑]条例从法律上支持大陆会议对大陆陆军的领导,使得邦聯可以在对抗欧洲军队时组织起一条统一的战线。然而在作为维护政府统治的暴力工具,大陆陆军可以说是一支失败的军队。历史学家布鲁斯·查德威克写道:
因为大陆会议对军队的羸弱控制,陆军甚至几度在战争期间的冬季濒临解散……。大陆代表无法组织起有效的征兵,乃至不得不向各州请求部队和民兵的支援。条例虽然赋予了大陆会议征召军事物资和粮草的权力,但是大陆会议不可以强迫任何一方向其提供军费,这直接导致陆军曾几度在冬季面临断粮。[16]
条例被通过以前,大陆军许诺向陆军士兵终身的半薪养老金。然而大陆会议却无权力强迫各州为这项许诺提供资金,尤其是在约克镇围城战役、战事慢慢尾声之后,各州对邦联军队的支持愈发敷衍。后来成为宪法颁布后第一位美利堅战爭部部长的亨利·诺克斯将军,就曾多次指责条例和会议在提供军费方面的羸弱。
在费城制宪会议召开四年以前,诺克斯就曾在写给古福尼尔·莫里斯的信中建议美利堅的政客们号召起希望改变的人民废除羸弱的邦联条例,制定更好的宪法。[17]
战争胜利以后,大陆军进入了一种几乎解散的状态。只有很小一部分的邦联武装用于抵抗邦联前线美洲原住民的骚扰。与此同时,每个州都保有自己的陆军或民兵,其中11个州还保有海军。
战时大陆军向士兵承诺的金钱与土地奖励未能兑现。1783年,在乔治·华盛顿成功平息了因公务员薪金得不到支付而爆发的纽堡阴谋(Newburgh conspiracy)后,在缺少薪水的宾夕法尼亚老兵中爆发的暴动最终迫使大陆会议暂时离开费城。[18] 条例在军队维护上的无力使得邦联不得不频繁向各州请求军队援助,但援助却只能是各州自愿性的。在1788年关于新宪法的辩论中,联邦派(支持新宪法的一方)认为州级政府只单方面选择是否给予陆军援助是不合理的,因为大陆陆军无条件保护了全邦联的安全。而联邦派的反对者认为州级政府有权自行解读其对邦联的义务,并在邦联政府决定符合本州利益时为邦联提供援助。[18]
外交政策
[编辑]即使是在1783年战争结束后,邦联政府仍没有足够的实力开展外交工作。举例而言,邦联政府就一直未能筹措资金建立海军,用以抵抗柏柏爾海盗。在1786年,托马斯·杰弗逊在他给詹姆斯·门罗的信件中就曾指出:“政府总是以財力空虚作为所有的借口。然而財力在现有的制度下永远不可能充实起来,除非政府表现出其强硬的一面。”[19] 不仅如此,邦联政府与西班牙签订的《杰伊-高多奇条约》同样表现出了邦联在外交上的羸弱。条约中,美利堅需要放弃密西西比河30年的使用权,这意味着阿巴拉契亚山脉以西的居民将面临极大的生存威胁。最终,条约因为巨大的反对声从未被真正被批准。此外,邦联政府甚至不能够驱逐英国陆军离开协议中已规定属于邦联的边界领域,这种违背《巴黎条约》的做法直到新宪法颁布后的1795年,才在《杰伊条约》中被废止。
税收与商业
[编辑]在条例施行期间,邦联的权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没有强制力量可以保证大陆会议的决议得以施行。任何决议都需要获得13个州的一致通过后才能得以实施。[20]
会议没有任何征收税赋的权力,而陷入只可以向各州请求资金的窘境。各州往往不能全额满足会议的请求,使得会议与大陆军长期处于资金匮乏的状态。会议为筹集资金,印发了大量纸币,使得大陆美金大幅贬值。这在1779年华盛顿写信给时为大陆议会主席的约翰·杰伊可见一斑。华盛顿写道:"一车的钱现在只够购买一车口粮的了"[21]作为应对,杰伊在五月向各州请求45万美元的资金援助。在向各州发送的请求信中,杰伊写道:“税收是‘为了拥有自由、和平以及你和你子女的安全所必须付出的价格’。”[22]
另外各州拥有关税权,并且各州之间也互征关税。[23]
会议同时还不拥有规定任何国际贸易与州际贸易的权力,所有的州仍保有控制本州贸易的权力。革命战争期间,各州及邦联政府都积累下高额的债务,如何偿还战争债务成为了战后美利堅政界主要争论的议题。最终只有部分州偿还了全部战争债务。债务偿还问题也成为组织宪法议会过程中的主要议题。
邦联的成就
[编辑]虽然羸弱,邦联会议还是执行了两项具有深远意义的举措:1785年的《官地条款》 以及《西北土地法令》。这两项条款创造了地方政府制度,为后来新加入的州设定了范本,规定土地以可用单元作为划分,将城镇区域的土地辟为公用。由邦联政府创造的这一土地系统强烈区别于欧洲的殖民地系统,并为19世纪中期美利堅的国土扩张提供了制度基础。
条例时期的美利堅
[编辑]和平条约使美利坚合众国真正成为了独立、和平的联邦,但是政府的结构未能确定。条例设想了一个永久性的邦联,但却只赋予唯一的邦联性组织——邦联议会——很少的权力用于征收金钱、保障会议决定的执行。当时的美利堅甚至不存在邦联级的领导人和法院[24][25] 。尽管历史学家们普遍认为,邦联条例是一份过弱的条例,不能将快速成长的美利堅有效地统一起来,但是它在解决西部大问题方面卓有成效。在条例施行期间,各州开始自愿地将土地控制权交付邦联。[26] 1783年,英国对美利堅的制裁宣布结束,新兴的美利堅迅速走上了快速发展的繁荣之路。然而,美利堅的贸易机会仍然受到英国与法国商业保护主义的限制。与此同时,在英国商品随着制裁结束开始向美利堅输出,新兴的美利堅制造商突然暴露于英国商品的竞争之下,激起了本土商人的不满。此外邦联议会在偿还战争债务、组织州际经济合作的无能,愈发深化了社会对邦联议会的不满情绪。个别州开始出现政局不稳与呼吁免除税赋的抗议活动。1786年到1787年间,美利堅爆发了史称“谢伊斯起义”的农民运动, 这场农民运动源于马萨诸塞州西部农民对州立法院系统的抗议,最终直接威胁到了的州立政府的稳定。[27] 大陆会议印发的纸币,由于严重贬值,很快便不再被人民作为通货使用,并留下了“not worth a continental(连一个大陆币都不值)”的美利堅谚语。1781-1784年间美利堅的实际财政收入不足150万美元,尽管光1783年的财政预算就达200万美元。[28] 大陆会议期间,政府对私有财产和国家资源的保护也是聊胜于无。土地投机商甚至无法在土地买卖中获得利益,因为政府没有足够的力量捍卫国家的边界,抑或是保证边界民众的安全。 修订条例的呼声越来越高。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作为华盛顿的首席副官时将美利堅人民的这一愿望转化为了现实。在汉密尔顿的领导下,一批同样致力于修订条例的爱国人士在得到华盛顿的授权后,于1786年在马里兰州的安纳波利斯召开安纳波利斯会议向邦联议会提出了召开制宪会议请求,期望扭转美利堅在邦联议会管理下长期危机的情况。最终在1787年5月到9月间,制宪会议于费城召开。[29]
条例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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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条例》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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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条例》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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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条例》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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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条例》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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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条例》第5页
条例的修订与更改
[编辑]1786年5月,南卡罗来纳州的查尔斯·平克尼提议议会修改邦联条例,建议的修改包括授予议会在国内外贸易上的权力,并为议会提供从国库收集钱的途径。所有州的一致同意对于条例的修改是必要的,然而议会却未能达成共识。州内部和州间的冲突表现出了条例在建立一个有效的统一政府上的弱点,尤其是在扬言要推翻马萨诸塞州政府的“谢伊斯起义”之后。
1786年1月21日,弗吉尼亚州的立法机关依据詹姆斯·麦迪逊的建议,邀请各州派代表到马里兰州的安纳波利斯讨论如何减少这些州际的冲突。在这个著名的安纳波利斯会议上,出席的少数几个州代表通过了一项议案,呼吁所有州在1787年5月相聚于费城以讨论如何在“大公约”下改善邦联条例。尽管在费城制宪会议的各州代表只被授权修改条例,代表们举行了秘密的闭门会议并编写了新宪法。新宪法赋予中央政府更多的权力,但定性的结果是有争议的。编写者的总体目标是尽可能地接近一个启蒙时期的哲学家所定义的共和国,同时试图解决州际关系中的困难。
1787年,历史学家们给出了许多废除邦联条例必要性的原因。杰尔逊和威尔逊指出条例在金融方面的弱点,以及在议会的规范、规则和体制结构方面的弱点。邦联议会缺乏强制性的直接征税的权利,这使得那些想要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或预想受益于这种权力的人产生反感。历史学家拉尔夫·凯查姆首先指出实施国家性措施的失败并非来自于风头正劲的独立意识,而主要来自于所有州共同征税、召人以及从厌战民众中收集用品的巨大困难[30]。第二点原因来自于1783年后邦联议会所面对的实质性问题,特别是无法制定一个有力的对外政策。最后,邦联强制力的缺乏降低了通过政治手段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削弱了潜在统治者求权的积极性。
在1783年战争结束时,一些特殊的利益激励人们创建一个如同人们所反抗的英国一样的“商人国家”。尤其是持有战争凭证的人和土地的投机者,他们希望中央政府能还清战争的凭证票面以及将西部有争议的土地持有权合法化。此外,制造商希望有一个能阻碍外国商品的高关税,但在没有中央政府的情况下,各州之间的竞争使得高关税没有可能。[31]
两个邦联政治领袖——纽约州的约翰·杰伊和北卡罗莱纳州的托马斯·伯克认为“来自于各州议会权威依赖于一些州的行为,直到议会的义务实现,废止议会的权力或者从合约中分裂出来的行为都是与原来承诺的条款不一致。”[32]
条例的废除
[编辑]出于对“一个保障美利堅独立、自由及主权完整的联邦计划”的需要,第二次大陆会议提出了《邦联条例》。在战争之后,一些民族主义者,尤其是那些曾经效力于大陆军的战士,控诉对于一个实际的政府来说,没有总统、没有执行机构、没有司法和不计税基础的邦联条例太过无力。缺乏税基意味着没有办法可以还清在战争时代积累的债务,只能向各州尋求資金,但往往很难得到。
1788年,邦聯議會批准《美利堅合眾国宪法》代替《邦联条例》。根据自己邦联条例的修改条款(第十三条),在13个州中最后的一个批准新宪法即1790年之前,邦联条例仍然有效。1788年11月之前,在邦联条例之下的议会依然成立以监督各州接受新宪法,并制定选举过程。[33]1788年9月13日,议会宣布新宪法已被必要的九个州批准,并将新总统的选举定于1789年2月的第一个周三,将新政府的交接定于1789年3月的第一个周三,这也意味着邦联条例下的政府走向了尽头。[34]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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