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章 (日語:褒章 / ほうしょう Hōshou * )是日本政府 用於表彰那些對日本社會及公共福利或文化事業做出貢獻人士的榮譽之一。根據被表彰者貢獻的不同,分別授予紅綬褒章(Medal with Red Ribbon [ a] )、綠綬褒章(Medal with Green Ribbon [ a] )、黃綬褒章(Medal with Yellow Ribbon [ a] )、紫綬褒章 (Medal with Purple Ribbon [ a] )、藍綬褒章(Medal with Blue Ribbon [ a] )和紺綬褒章(Medal with Dark Blue Ribbon [ a] )六個等級。
[ a]
在日本政府公布的官方文件中,勳章 的標準英語寫法是「order 」,褒章和記章 (包括記年章 和從軍記章 )的對應標準英語寫法是「medal 」。不過歐美 國家對於日本的勳章、褒章和記章等則沒有如此細緻的區分,它們在翻譯的時候會將「order 」、「decoration 」、「Cross 」、「medal 」等單詞混用。
1875年7月-太政官達 第121號宣布,日本政府將授予那些有才華的或擁有仁慈情懷的人以獎金。
1880年-賞勛局 的成立就是為了建立褒章制度。
1881年12月7日-太政官布告第63號褒章條例制定。最初確立的只有紅綬褒章、綠綬褒章和藍綬褒章。
1882年1月1日-褒章條例正式實施。
1887年-敕令第16號黄綬褒章臨時制定ノ件 頒布,黃綬褒章制度臨時確立起來。
1918年9月19日-敕令第349號褒章条例中改正ノ件 頒布,確立了紺綬褒章制度。
1921年4月26日-敕令第147號與敕令第148號確立了褒章的略綬。
1927年2月1日-敕令第6號規定獲得褒章5次及以上者,飾版將改為金色。
1947年5月3日-政令第4號廢除了1887年制定的敕令第16號,黃綬褒章被廢止。
1955年1月22日-政令第7號修訂了褒章制度,頒布了紫綬褒章和新版黃綬褒章的獎勵方法。
1978年-自當年春季頒獎之後,黃綬褒章、紫綬褒章和藍綬褒章將在每年4月29日和11月3日各頒發一次。
2002年8月12日-政令第278號修改了綠綬褒章的授予對象;同時規定褒章的制式由內閣府令 另行規定。
2003年-新的褒章設計被確定。
2003年5月20日-日本內閣會議決定放寬褒章的獲得條件,同時擴大授予的對象範圍。
岩倉規夫; 藤樫準二. 《日本の勲章-日本の表彰制度-》. 第一法規. 1965年1月.
総理府賞勲局. 《勲章》. 毎日新聞社. 19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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