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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嵇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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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內容中文版沒提到[編輯]

例如嵇康擅長鍛鐵的部份中文維基百科就沒有具體提及。此外《國文天地》民80年7月的〈阮籍與嵇康〉條目也沒有匯入。希望其他維基人能協助添加內容。--RekishiEJ (留言) 2011年1月27日 (四) 02:06 (UTC)[回覆]

關於撤銷114.42.116.16版本的說明[編輯]

我在2011年3月24日對「嵇康」詞條作出編輯,但是其中一些內容3月29日被再次編輯回來了。鑑於此種情況可能引發編輯戰,我在此說明編輯理由,以及主要分歧所在。

1,「沛國駙馬」一詞的存廢。從「駙馬」詞條本身的解釋就能知道,在魏晉時期,皇帝的女婿並且受封為駙馬都尉的時候才被稱為駙馬,夏侯懋和何晏均是此種情形。嵇康因為婚姻而獲得的官職是郎中、中散大夫,並沒有獲得朝廷的駙馬都尉一職,也沒有沛王國的駙馬都尉,而當時也沒有將國君的女婿泛稱為駙馬的習俗,這一詞的存在並不恰當。

2,「與鍾會結仇」的存廢。關於嵇康的死因學界本來就存有鍾會主因和司馬昭主因兩種分歧,對於鍾會與嵇康是否結仇也因此存在一點小小爭議,所以此處不宜有誘導性的暗示。當然如果要保留也並無問題,因為還是具有一定的文獻依據。

3,「呂安妻憤而自殺」的存廢。這句不知依據何在。案《世說新語·雅量第六》劉孝標引《晉陽秋》云:「初,康與東平呂安親善。安嫡兄遜淫安妻徐氏,安欲告遜遣妻,以咨於康,康喻而抑之。」應該呂安妻並沒有死。

4,關於一些法律與其他詞條的不恰當連結。

a.控告逮捕赦免自殺迷奸所指向的都是法律詞條,而且其中解釋都是當代法學上的釋義,與魏晉時期的法律概念並不是一回事。不可因為形式相近而混為一談,勉強做連結。而且這些法律用語本身沒有出現在相關文獻中,對他們的解釋對於詞條的描述沒有任何意義與幫助。
b.公家一詞所連結的對象是日本貴族階層,與此處所指的政府並非同一概念。不如直接使用不容易造成歧義的「政府」「官府」等不易造成歧義的稱呼而不使用連結。而且無論是公家政府還是官府均沒有出現在相關文獻中,解釋這些詞條同樣無益於描述主詞條。

——東籬採薇·芋用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02:26 (UTC)[回覆]

#絕響與身後[編輯]

「嵇康入獄立即在社會上引起巨大反響,許多豪傑名士紛紛表示願與之一同入獄,以此來抗議政府要求釋放嵇康,有關部門出面勸解他們才遣散開來」「嵇康這個人具有相當強的政治影響力」,是這樣一回事沒錯,但用字超前了點,不太自然, 囧rz……--578985s留言2015年9月26日 (六) 04:51 (UTC)[回覆]

(!)意見用現代詞彙有助人們理解古人和古代華人社會,減少古代與現代之間的隔閡,進而減少對古代更多的誤解(不論正面或負面的)。如果以後中文相關用語生變,也應該考慮與時俱進,編修百科用詞,以幫助讀者理解。--2001:B011:4002:3B9C:104:A7D1:440B:6B3留言2024年3月8日 (五) 16:27 (UTC)[回覆]
王羲之在《蘭亭集序》裏頭就提到了「後之視今,亦由今之視昔, 悲夫!故列敘時人,錄其所述, 雖世殊事異,所以興懐,其致一也。」也就是現代跟古代其實沒什麼本質的差異,既然這樣,在解說時用語現代化我認為並無不妥,甚至這樣有助人們認識古人,進而了解古人跟現代人其實本質沒什麼差異的事實。--2001:B011:4002:3B9C:104:A7D1:440B:6B3留言2024年3月8日 (五) 16:32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