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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皇室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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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條目編碼不對?[編輯]

第十八條 在兩位攝政的情形之下,或下一位攝政順位者,如果在精神或身體方面有重大不是,可依皇室會議決議來更定兩位攝政的攝政順位 第十九條 摂政又は摂政となる順位にあたる者に、精神若しくは身體の重患があり、又は重大な事故があるときは、皇室會議の議により、前條に定める順序に従つて、摂政又は摂政となる順序を変えることができる。 這兩條是一樣的,是否在編碼上有錯誤小鯨~ 2007年10月25日 (四) 07:05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