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
作弊是一種欺騙或欺詐的行為,可使作弊者在競爭中不公平地獲得優勢以達致利己的目的;作弊通常也會犧牲他人的利益。作弊包含對規則的逾越,在世界各地已經有很長的歷史。
在英文中作弊(cheat)和目前社會上所流行的「詐騙」犯罪行為是同一個字,中文中其意義也是接近的。
考試
[編輯]一個經常性使用作弊這個詞來描述某些行為的就是在考試場合。最常見的考試作弊就是共享訊息,因為考試的原始定義就是針對被考人單獨所記憶、推演得到的答案作成評量,而其目的對象當然不是所有的被考人的集合。
另一種常見的考試作弊在於以考試規則中不允許的行為來得到答案,如翻閱書籍、小抄或是與外界聯絡;同時在試前逕自翻閱試題本也是一種作弊行為。某些考試的規則中容許被考人這麼做,依個別規範而定。而日常常見的代考通常是視同為詐欺。
作業和論文的抄襲與剽竊在英文當中也可以用作弊來形容,但中文當中鮮少如此使用。
所有的考試機關皆認定考試作弊是不道德且不誠實的行為,都訂有嚴重的處罰,最嚴重的懲處包含退學或者終生不得再度報考等等。但部分報考人對考試作弊採取消極不歡迎和視情況參與的矛盾態度,主要理由是考試制度原本就不公正的原罪,和教育失焦、內容無意義化等辯詞。
考試作弊的歷史十分悠久,而中國古代用於遴選官員的科舉考試,是古代世界最為系統化的全國性考試,競爭激烈,故作弊亦時常發生。科舉考試作弊影響國家官僚系統運作,故至少在明清兩代,科場弊案皆是從重處罰,例如明朝南北榜案(實際上並非作弊)、清朝的丁酉科場案等。
法律法規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國家考試」中作弊入刑:
第二百八十四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6年12月16日頒布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了高校組織的考試中作弊的處罰:[1]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學校規定。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註。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註冊的,學校應當予以註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體育
[編輯]體育競賽是另一個常見的作弊場合。所有的大型體育競賽,報名參賽者都被預設為宣示遵守大會規則及公平公正原則。因此當他們違反這些規則時當然是一種作弊,而這種情況最知名的就是服用固醇類禁藥來提高比賽成績,歷年有許多因此被取消得獎資格的運動員。
犯規則是一個模糊地帶,許多犯規是難以完全避免的,所以才為被犯規的一方訂立補償辦法以便讓一場比賽繼續進行下去,但這絕不代表:當某些情境下犯規的獲益可以超過規則中所訂立的補償時,運動選手就應該努力而積極的犯規。這當然是一種作弊行為,也有另一個詞「惡性犯規」用來形容這個行為。這類行為中以蓄意傷害對手運動員的行為最受譴責,最常發生在曲棍球、冰上曲棍球比賽中。
另一種體育競賽中常見的作弊是使用規定以外的設備。例如棒球比賽中的投手使用滑石粉增加球速是被允許的,但使用松焦油則不被允許。
表演
[編輯]賭博
[編輯]在金錢賭博的場合,作弊可以直接獲取金錢利益。撲克和其他的牌類遊戲中,一個久經練習的人可以對牌做手腳。藏卡、做記號甚至以更容易作弊的假卡與真卡對調,也是常見的作弊行為,雖然獲勝機率更高,但也容易被抓到而受懲。其他常見的賭場作弊還包括設法使用不公平的骰子、對輪盤進行侵入性或破壞性的遙控,及拍打或搖動推錢機等等。台灣著名藝人胡瓜的麻將詐賭訴訟曾經喧騰一時。
操縱競賽結果的行為,會嚴重危害競賽的公平性,金錢利益會使參賽者主動或被逼迫作弊,例如常見的就是賽馬中對馬施打毒品、或者拳擊手放水打假賽等等。同樣是台灣曾經發生的職棒簽賭案正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香港電影的賭神系列作和仿作,顯示出大多數無緣接觸現代化賭場的東方人對賭博和作弊行為又愛又憎的矛盾心情。在賭博時候作弊的人,稱為老千。
電子遊戲
[編輯]有太多方法可以在電子遊戲當中作弊。一個常見的作弊發生在角色扮演遊戲中,玩家透過修改資料來使扮演的角色得到不屬於遊戲設計者預期的強度、或者它被預期是要花更久的時間才能得到的。競賽類的電子遊戲中則除了強化自身之外、某些作弊的目的也包含削弱對手。
玩家對於作弊行為的評價不一,這往往是因為遊戲設計不如體育或賭博規則競賽那樣,可以一直修改直趨公平完美,比方說一款角色扮演遊戲完成時數可能得超過一百小時,作弊修改的行為有時讓遊戲過程變得很無趣、有時反而會讓遊戲進行過程更有趣而延長遊玩壽命。有些極端例子例如盜版時代的勇者鬥惡龍三代中文版,甚至必須修改資料才能完成遊戲。一般玩家會建議在某些較為信譽可靠的遊戲當中盡量不要作弊,以便品味遊戲製作者刻意為玩家設計的樂趣。
目前流行的網路遊戲中,作弊往往被禁止,服務公司透過封鎖玩家遊玩的權利作為遏止作弊行為的終極手段。
參考文獻
[編輯]- David Callahan. (2004). The Cheating Culture. Harvest Books.
- Stuart P. Green. (2006). Lying, Cheating, and Stealing: A Moral Theory of White Collar Crim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史蒂芬·列維特; Stephen J. Dubner. 蘋果橘子經濟學: A Rogue Economist Explores the Hidden Side of Everything. William Morrow/哈珀柯林斯. 2005. ISBN 978-0-06-073132-8.
外部連接
[編輯]- David Callahan. (2004). The Cheating Culture. Harvest Books.
- Stuart P. Green. (2006). Lying, Cheating, and Stealing: A Moral Theory of White Collar Crim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史蒂芬·列維特; Stephen J. Dubner. 蘋果橘子經濟學: A Rogue Economist Explores the Hidden Side of Everything. William Morrow/哈珀柯林斯. 2005. ISBN 0-06-073132-X.
- Cheating in Contracts - A $30 Million Case of Corruption, FBI
- 武汉一硕考考点百人作弊案宣判 主犯获刑一年半. 2018-06-25.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6年12月16日颁布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