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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林奕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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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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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以下部份,建議參考林奕含條目中的寫法

引發性平相關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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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將此事件加入Template:臺灣社會運動/性別平等運動‎是基於已引起包括社群網路及各級政府等各界對權力關係下性侵/誘姦之關注,先是引發地方與中央立法強化對補教師資查核篩選之規範,而後又引發可能將一般而言對女性較不利的刑法通姦除罪化之呼聲(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決議建請立法院應或廢或修該法條),被認為是在消除某種不公平。這些效應對保護女性、促進性別平等應屬可見,時間上亦明顯密接,可屬廣義之社會運動。剛剛見到相關編輯[1][2]Yel D'ohan撤銷,我歡迎臺灣維基人共同參與討論。--WildCursive留言2017年6月7日 (三) 14:27 (UTC)[回复]

  • (:)回應:社會科學等詞彙常要看英文版才會更準確,en:Social movement的定義是Social movements are a type of group action. They can be defined as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s and strategies that may empower oppressed populations to mount effective challenges and resist the more powerful and advantaged elites".They are large, sometimes informal, groupings of individuals or organizations which focus on specific political or social issues. In other words, they carry out, resist, or undo a social change. They provide a way of social change from the bottom within nations.
如果用Google搜尋當事人本名「林奕含」、書中化名「房思琪」、自殺後頭幾天隱去其真名時最常見的代稱之一「才女作家」這最相關的三者於2017/4/27-6/10的正體中文聯集可得超過100萬筆資料
若用Google搜尋「陳國星」、「陳星」、「誘姦」、「狼師」這最相關的四者於2017/4/27-6/10的正體中文聯集可得約60萬筆資料
以上這結果因不同時地搜尋可能會更多,不但關鍵字代詞還很多,而且有些有密碼及保護隱私的網站如Facebook的內容很可能無法被搜尋到。事實上,林奕含與陳國星的名字從「不可說」到因各界壓力而解禁,這也算此次社會運動所帶來的改變之一。
林奕含自殺後洗版似的抗議與報導等的最初發動者顯然是體制外(尤指行政機關)的公眾群體,這些包括網路肉搜、傳播與批判(鄉民的正義)等所帶來的壓力,當然都是促成改變的動力。
說到通姦除罪化這議題,在所有有開設刑法課程的學術機構,這數十年來年年都一直被提出討論。通姦行為在臺灣媒體或司法機關時有所聞,偶爾也會觸及刑事責任或除罪化之討論。你不知道不等於不存在,只是那些討論沒有形成改變政策的足夠壓力。重點是林奕含事件扮演了臨門一腳催化劑的角色,將原先似未被關注的通姦除罪化議題送進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並已達成初步結論。
--WildCursive留言2017年6月10日 (六) 09:39 (UTC)[回复]

維基不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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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林奕含的部落格文章,2008年8月11日,林奕含當時高中二年級暑假,年僅17歲。當時就讀台南女中,同心補習班國文老師陳國星邀她去台北參觀美術展,之後回到公寓性侵害林奕含

此段內容尚未經證實或經判決認定,純屬依小說內容延伸出單方面說法,但因本段在此條目有存在之必要性,而未予以刪除;因此在此加註。.....原本此段加註於該文內,但被刪除。
該部落閣已公開解密?(如被解密,應無網友敢提供解密密碼)不是小說或是短文?(我大概看下,"如我猜的沒錯"書寫日期應為Oct 06 Tue 2015 23:28)這是已被確認為是其"自述"為當事人被害經過?(我沒解密所以沒看過原文無法"猜測"是否為故事還是自述)
單憑立法委員爆料,您就確認;如未來錯誤,那把當維基是啥?有詳看維基方針與指引嗎?水麒麟留言2017年6月12日 (一) 13:41 (UTC)[回复]
  • (:)回應,維基的內容來自可靠來源,有新聞報導此事,另外如果只能寫法院寫的事實,那江國慶案等相關冤案就不能寫了。如果你要寫此段內容尚未經證實或經判決認定,純屬依小說內容延伸出單方面說法,但因本段在此條目有存在之必要性,而未予以刪除,應該是寫在附註,不是寫在條目中。--葉又嘉留言2017年6月12日 (一) 13:47 (UTC)[回复]
那對於另一方面,已未審先判(維基判的跟相信單方面的人所判);如未來全錯了呢?該怪新聞還是爆料者,一直跟您說這是維基,不是單方面人所書寫的,不允許將未定之事寫成確定之事。您再怎不高興,至少也得文頭加個疑似或於文尾加個未經證實。水麒麟留言2017年6月12日 (一) 14:15 (UTC)[回复]
      • (:)回應,此條目裡有寫疑似,另外什麼叫未經證實?,維基的內容來自可靠來源,維基也無法判定什麼做,如果可靠來源內容後來被認定是假,那也須等到另一個可靠來源進行修改--葉又嘉留言2017年6月12日 (一) 17:30 (UTC)[回复]
依據2017/8/22新聞再次證明,有些維基人似乎太過於偏執於己見,那怕是掛著管理員……,別把維基搞爛或是想把維基當成特定思想之散播處,這不是維基創立原因;也別片面區解維基的方針、指引……,就如有人提新聞報了或那個立法委員講的就當鐵證水麒麟留言2017年8月22日 (二) 03:48 (UTC)[回复]
再說一點,維基有其編輯衝突之處理原則,簡單說當問題被提出時是要用其他確定理由來回應,而不是球員兼裁判水麒麟留言2017年8月22日 (二) 03:57 (UTC)[回复]

事件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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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已過,關注度已下降,但

  • 事件是否因商業利益而產生?出板社?補習班?打擊男主角之相關事業競爭?
  • 事件是否因此為政治人物提供了舞台?也替政治立場提供了相關服務?
  • 事件是否可能是為了報復性而達成其目的地,而維基與所有關注者共同成為幫兇?
  • 事件男主角確實在於婚姻感情上出現世人所謂的瑕疵乃至於涉及民刑事,但因部份有心人操作事件下,其本人、家人、無辜的事業合夥人....所付出之代價比例為何?
  • 事件女主角是對於事件引起如此波折,是喜是悲乃至於想詛咒人?但逝者已逝啥意見也無法提出

最後設想下,如您是男、女主角或其家人或為新聞人、政治人物乃至於事件沒被提起的其他配角,但發生在您身上,您該.......水麒麟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16:24 (UTC)[回复]

父母姓名是否有收錄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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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Wikipedia:生者傳記#姓名隐私,兩人僅因此事件中具有林奕含父母的身份,才在新聞中被提及姓名。雖然林奕含不算生者,但其家人仍在世。除此之外,讀者知道他們的名字並無助於了解這個事件,反倒在閱讀時多兩個名字要記,我個人認為不應該收錄。請大家提供意見。-- Yel D'ohan留言2018年11月3日 (六) 22:24 (UTC)[回复]

  • (!)意見需要保留。這個條目雖然名為林奕含事件,但林奕含的父母林炳煌、賴嘉芳才是主要當事人,畢竟所有對於陳國星的指控(性侵包含林女的三個人、黑道強拍裸照)全來自於他們具名的公開聲明,倘若隱去姓名將無法讓三方當人的地位、關係被忠實的還原。另外,他們的姓名早就因為公開的指控聲明而出現在各大媒體,所以也沒有特別保護的必要。--SFF0901留言2018年11月5日 (一) 20:15 (UTC)[回复]
    • OK我同意兩人姓名已經不算隱私。但我不太明白為什麼隱去姓名將無法忠實的還原三方當事人的地位、關係,稱他們為「林奕含的父母」不是更直接地說明了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嗎?或許是我想太多,但在我的經驗中,很多人是基於某種攻擊的心態列出人名,覺得必須把名字寫出來給大家公審。我對兩人沒有任何立場,只是覺得寫出兩個名字造成閱讀不便,而且大部份讀者也沒興趣知道他們的名字。 --Yel D'ohan留言2018年11月6日 (二) 14:00 (UTC)[回复]
      • 其實在編輯這條目時我一直有個疙瘩,那就是為麼當事人是列林奕含呢?沒錯,這整件事是發生在林奕含自殺、與她的著作有關,但自始自終她並沒有參與任何指控行為,換句話說,她只是事件中的背景而不是參與者(至少不該是主要當事人),事件的主當事人應該是指控的人和被指控的人-林炳煌、賴嘉芳、陳國星,至於多了2個人的名字就會造成閱讀困難殊難想像,退萬步而言之縱然會造成閱讀上些許的不便,然而編輯的原則在於不帶感情的去記載重要的人、事、時、地、物,基於此立場有被記錄下來的必要。針對你質疑對於他們懷有攻擊心態、企圖造成公審的部份,他們的姓名早就隨著具名指控而出現在各大媒體上,點擊註解就可以看到新聞報導上有LINE訊息的截圖,並不會因為被記載而發生額外的效應。--SFF0901留言2018年11月6日 (一) 23:22 (UTC)[回复]

最近的編輯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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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目前的修正--葉又嘉留言2019年7月26日 (五) 23:40 (UTC)[回复]

不能肯定陳國星就是性侵林奕含的那個狼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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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林奕含的小說外,並無確實根據可以肯定陳國星就是性侵林奕含的那個狼師,但有人多年以來,一直在相關條目中加入完全肯定陳國星就是性侵林奕含的那個狼師的說法,即使林奕含真的被性侵,性侵者也未必是陳國星。維基百科不該傳布沒根據的說法。--2001:B011:4002:19F6:2C6E:CAB4:577D:B54E留言2023年7月17日 (一) 04:0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