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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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 ( 亦稱保安業 ) 是因應工商社會發展下的新興服務業名稱,在美國稱為私人安全公司、日本稱為警備會社。

目录

[编辑] 依性質概分

  • 系統保全、智慧化網路保全:採電腦系統設定樣式多元,當系統出現異常時,保全公司派開車之保全員前往處理。在車輛有衛星定位保全,讓公司知道該車開往哪處
  • 數位化影像監控保全:此為監視系統畫面,通常都會搭配長駐衛警保全,來維護安全。
  • 常駐警衛保全:固定區域範圍的維護區域安全人員,人員均有防搶及滅火技能。
  • 現金護送保全:此種保全均搭配運鈔車等等,薪水較高。
  • 人身保全:保護特定政要、藝人、董事長..等,即現代保鑣,均有武術技能。

[编辑] 入職條件

[编辑] 香港

[编辑] 1996年10月1日前

當時保安人員受香港法律第二百九十九章〈看守員條例〉規管。然而,〈看守員條例〉存在漏洞。例如:「看守員條例」並未規定新入職從業員職前訓練的質量、未規管開辦保安護衛公司的條件、亦未將安裝保安及安全系統的人士納入管轄範圍。當時,保安人員入職及每次轉換僱主前都需向警務處的牌照課申請「看守員證」。但有僱主以「物業管理員」名義聘請員工,迴避申請牌照所須的行政手續和費用,亦令有嚴重犯事紀錄的人士有機會避開審查。故此,當時的香港政府針對上述弊端另立新法。

[编辑] 1996年10月1日後

新的香港法律第460章〈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生效。條例旨在就設立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發許可證給擔任保安工作的人員、發牌照給保安公司及其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原文。根據該條例:「保安工作(security work)」 指下列任何活動─(a) 護衞財產;(b) 護衞任何人或地方以防止和偵測罪行的發生;(c) 安裝、保養或修理保安裝置;(d) 為個別處所或地方設計附有保安裝置的系統 原文。「任何屬於個人身分的人,均不得為、答允為、自認是為或自認可為他人擔任保安工作」以及「(1) 除根據及依照牌照行事的公司外,任何人均不得提供、答允提供或自認正在提供任何人員在有報酬的情況下為他人擔任保安工作。(2) 任何人均不得提供任何人員為他人擔任任何類別的保安工作」除非持有相關牌照或許可證,或者「並非為報酬而做」。該條例設立四種類別的許可證給從業員,另設立三類牌照給提供保安護衛人員的公司。

[编辑] 保安人員許可證類別以及領取資格

保安人員許可證分為甲、乙、丙、以及丁四類,所有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甲、乙兩類幾近相同,都是不能佩帶槍械的保安人員。唯一分別在於甲類許可證持有人只能於「單幢式住宅樓宇」工作,但只要提出健康證明,基本上無上限年齡;而乙類許可證持有人可於任何種類地方工作,但上限年齡是六十五歲。

丙類許可證持有人可擔任佩帶槍械的保安工作,上限年齡是五十五歲。

丁類許可證持有人可擔任保安系統安裝及維修保養工作,也沒有上限年齡。

保安人員許可證申請手續由香港警務處牌照課辦理。申請人需為年滿18歲或以上的香港永久居民並已完成政府認可的培訓課程。[1]

[编辑] 保安公司牌照類類別

保安公司牌照分為三類:第一、第二、及第三類。

第一類牌照公司可以提供不佩槍保安人員。

第二類牌照公司可能提供佩槍保安人員。

第三類牌照公司可以提供保安系統安裝維修保養服務。[2][3]

[编辑] 參考

  1. ^ [1](繁體中文)
  2. ^ [2](繁體中文)
  3. ^ [3](繁體中文)

智慧化網路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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