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法 (宋代)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农田水利法1068年宋神宗在位期间由王安石主持新变法工作中的一项法令

此法令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此法令在颁布之后的七年內,《宋會要輯稿》記載,全國興修水利工程17093處,收益民田達36177888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