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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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又称土地征用权)係指政府為促進物品利用、增進公共利益,而興建各種設施,基於政府公權力之作用,依法定程序,取得特定私有物品,並給予當事者相當補償之行為。然濫權不當徵收、超徵常引起民怨。[1]
就現代民主或西方國家,徵收行為雖常引起爭議卻也是防治資本擴張與實現社會正義的利器。
另外,徵收的法制化是2000年之後,中國面對的極大考驗。一部分學者認為,認同徵收或將徵收制度化是中國邁向國際化的一個重要關卡。可是又有部分學者認為將徵收法制化,即全面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是全面「姓資」。而不管怎,兩方都出現了嚴重分歧及难以妥協的差距。例如:中國《物權法》草案第49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兩方學者都對於該法條的立法精神不滿意。
2012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和美国农村研究所等研究机构1999年以来对中国17个农业大省和自治区的地权调查显示,地方政府对于失地农民补偿的平均金额为每亩1万8739元人民币。然而,卖地的平均价格为每亩77万8000元,是征收价格40多倍。其中差价大部分成为了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这种双重价格的标准极大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也是造成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主因[2]。
参见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 ^ 呂苡榕. 產創圖利財團 農民反到底. 台灣立報. 2010-4-07.
- ^ 12年来43%中国农民耕地被地方政府征收. 联合早报. 201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