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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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部省(日语:民部省みんぶしょう Minbusyō)是日本律令统治时代設置的八省之一,并持续存在,直到明治時代的一个中央政府机构。

律令制时代[编辑]

民部省是律令制八省之一,和名是“たみつかさ (民司,Tamitsukasa) ”。总管财政、赋税,各令制国的户口、田土、山河、道路、贡物等。民部省作为当时的财政机构,但拥有比今日日本的财政部门大藏省更大的权力,其还负责税收和户口管理。必须注意户籍中,有关姓氏、繼嗣、婚姻是属于治部省管辖的。[1]

然而,根据862年7月公告,各令制国向中央政府提出的申请,除贡物豁免外,均由太政官决定,并由太政官以太政官符直接通知各国(贡物豁免仍由民部省发布),该规定在“贞观式日语貞観式”被确立并延续,此后大多数与民部省相关的职责都改由太政官处理,民部省只处理与地方政府有关的行政事务。

民部省符[编辑]

民部省向其管辖的官员和各国国司颁发的公文書称为民部省符。随着平安时代中期以后庄园制度的发展,主管田土的民部省参与了庄园相关的工作,处理当时出现的各种与土地所有权问题。经许可颁发太政官官符或民部省符的庄园,称为官省符庄[2][3]

职官[编辑]

民部省長官是正四位下的民部卿,由于是处理土地所有权和税收的重要职位,因此通常由中纳言以上的公卿担任。另外负责民部省实务的判官--民部大丞和民部少丞也被视为重要官职,他们也被称为“民部大夫”,按惯例毎年正月民部丞中地位最高者会被授予从五位下的品秩。与六位藏人日语六位蔵人式部丞外记日语外記檢非違使等官职一样,被授予从五位下的民部丞有资格获任命为国司官员统领一方。

大輔以下的定員包括 (大輔和少輔後來設置權官日语権官):

次级机构[编辑]

明治时代[编辑]

明治维新开始后,日本中央官制进行改革,1869年5月19日设置民部官为太政官之一,管理所有国内事务。隔年8月15日戊辰战争结束后中央改为二官六省,恢复民部省,9月与大藏省合并,1870年又与大藏省分离。

当时对于民部省与大藏省的分合问题有激烈争论,漸進派的岩仓具视大久保利通与激进派三条实美木户孝允产生对立,激进派认为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负责徴税的民部省与主管财政的大藏省应该合并,而且事务上两省主要官职都是兼任,例如伊藤博文曾担任民部兼大藏少輔;但是两省在政策上有所对立,负责地租改正的民部省必须面对地方的穷困问题,而大藏省为了确保收入却必须增加税收。

1870年在地方支持下大久保利通等參議决议分离大藏省与民部省,但是政府内部的旧幕府官员反对该决议,事实上旧幕府官员比起藩士接触更多欧美新事务,对激进改革较为支持。最终1871年民部省并入大藏省,而民部省中负责殖産興業的部门独立为工部省

参考资料[编辑]

  1. ^ 養老律令 職員令. miko.org. [2023-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07). 
  2. ^ 早川庄八「制について」『古代史論叢』2 (中)、吉川弘文館、170頁、1978年。
  3. ^ 民部省符是在天皇或太政官授意下发给,因为庄园的不输之权属于贡物免除,是前述民部省的职权。

文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