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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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之特別程式,原則上是為求被告之利益而設計,必須在刑事確定判決有違反法令情事,且對被告不利,可按其案情,分別為無罪、免刑、免訴等有利之諭知,以確保被告在法律上應有之法律助益。

非常上訴源自於法國之「為法律上訴」(1790年)以及「為公益上訴」(1791年法國憲法第27條)二者,嗣後在1808年時擴大為一般違背法令的救濟程序(治罪法第441、442條),後來在1959年時移植到刑事訴訟法第620、621條。日本亦仿法國立法例,於1837年頒布的治罪法中設置「非常上告」。

非常上訴制度的設置,主要目的有兩個:一是糾正裁判錯誤、平反冤獄,二是統一法律見解之適用。

目录

[编辑] 台灣

台灣的刑事訴訟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448條、軍事審判法第226條。

[编辑] 對象

非常上訴針對的對象有以下數種:

  • 確定判決
  • 確定裁定
  • 訴訟程序

[编辑] 要件

為減少社會成本耗費,非常上訴必須加以嚴格限制。非常上訴之提起,必須具備有三個要件:

  • 該案件之裁判已經確定、定讞。
  • 該案件之審判違反法令。
  • 須由檢察總長最高法院提起。

[编辑] 判決

  • 非常上訴無理由,則以判決駁回之,原判決效力不受影響。
  • 非常上訴有理由,則視情況另為判決。

[编辑] 參考

[编辑] 著名案件

蘇建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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