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2013年臺灣毒澱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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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清理與段落重整[编辑]

適用法條[编辑]

台灣
  • 刑法公共危險罪,第191-1條「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是教唆行為,若過了追訴期,恐怕無法可罰。
-P1ayer留言2013年5月28日 (二) 13:21 (UTC)[回复]
  • 問題,刑法公共危險罪第191-1條,是已經被限縮到只適用於「千面人」嗎?還是對於食品與其原料的製造商,刻意大開方便之門,用罰責較輕的「食品衛生法」?-P1ayer留言2013年5月28日 (二) 15:29 (UTC)[回复]

有爭議[编辑]

  • 關於IP用戶36.226.184.55所修改的內容
    • http://www.basechem.org/chemical/2271
    • 裡頭提到「食品工业中用于制造酸味剂苹果酸酒石酸等」,可是卻沒有提到可以直接當食品添加物來使用
    • 目前查證的結果都說是有毒,只能做為間接的食品添加物,而不可以直接加入,中國大陸那邊有允許可以直接加入嗎?台灣與歐盟,目前查證的結果是不行。
-P1ayer留言2013年5月28日 (二) 13:59 (UTC)[回复]
  • 在合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蘋果酸原料中,順丁烯二酸的容許量為0.05%,也就是500 mg/kg (ppm),經毒理學風險的評估,正常的食用量不會有安全性的疑慮。
  • http://rcfb.bioagri.ntu.edu.tw/Default.asp?page=01&sno=11
  • 因此只要驗出超過 500 mg/kg (ppm)的,應該都算是刻意下毒了。
  • 原來對不特定多數目標的下毒行為,只能罰新台幣13萬元。這與被查扣的商品與原料價值,顯不相當。
-P1ayer留言2013年5月28日 (二) 14:17 (UTC)[回复]
(:)回應 底下有寫食品吧,你用「馬來酸酐」搜尋就可以看到很多當食品添加劑賣的大陸廠商,我不想加太多來源,三菱化學那也屬於食品添加相關,你可以寫歐盟不核准,但另外加來源寫,不要附屬於完整的一段,另外在維基百科不適合「審判」,很多東西都有毒,比如「黃麴毒素」在大部分世界生產的糧食內都有,你都不吃?這是量的問題,我不贊成他們添加馬來酸酐,但更反對藉由百科恐嚇老百姓。多方面都寫在這情況未明朗的時候是適當且中立的。另外馬來酸酐水解就變順丁烯二酸。36.226.184.55留言2013年5月28日 (二) 14:30 (UTC)[回复]
我哪裡寫「官方」?36.226.184.55留言2013年5月28日 (二) 14:37 (UTC)[回复]
  • 目前的歐盟E編碼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添加劑國際編碼系統(INS),都未看到它們被列為合法的食品添加物。
  • 中國大陸那邊有《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你不能把違法行為當正常使用啊。

-P1ayer留言2013年5月28日 (二) 14:41 (UTC)[回复]

那就盡您一己之力,去打擊這些小商家的生計,他們不是用了衛生署說的「問題澱粉」,而是在你我的食物中「下毒」了,這樣您高興了吧?你能不能列出國內專家直接指控這東西是毒的「直接」非影射言論?另外,媒體也報導國內用了四十年了,你要不要也添加上去?老實說,要真的從三菱進口台灣就添加進去,雖然消費者當了白老鼠,恰恰證實這東西是安全的,但要讓食物彈口,在90年代中期,用的是硼砂,這鬧過新聞的,真的就用40年了嗎?那硼砂又是什麼物質? 118.160.77.43留言2013年5月30日 (四) 11:06 (UTC)[回复]
  • 如果沒有安全性疑慮的話,那銷毀商品是演好看的嗎?再者我本來是不建議列出一堆廠商的名單,明明之前先行隱藏,是有人再打開,為了避免編輯戰,那一段才放手沒再管它了。再者法律要罰也是罰源頭(或是明知有問題仍持續販賣),後端的商家只要提出供貨廠商給的證明,並沒有打擊這些小商家的生計這回事。從三菱進口,與被加入食物中無明顯關聯性,也無任何新聞媒體有報導過,基於中立與客觀原則,才先拿掉,除非你能找到能當證據的出處的話,您可再行補回內容。-P1ayer留言2013年5月31日 (五) 06:14 (UTC)[回复]

台南協奇與王老師的言論目前對應不起來[编辑]

  • 主要的問題在教導配方的時間點。不排除有一方說謊,因此添加或修改條目內容者,請留意可供查證的原則,若無第三方媒體先行報導的話,請留意內容是否構成毀謗。-P1ayer留言2013年5月29日 (三) 06:52 (UTC)[回复]

各界反應[编辑]

近期食品安全事件[编辑]

  • 順丁烯二酸酐+澱粉,工業用防腐劑(尚未查明種類),過期原料
  • 由於過期原料,是否黑心仍有爭議。但是否該把工業用防腐劑的部份包含進本條目,並改條目名?還是拆開來到不同條目去寫?
-P1ayer留言2013年5月31日 (五) 06:19 (UTC)[回复]

User:Andante 你很愛添加讓人聽不懂的官方名[编辑]

  • 維基百科用的是常用名,毒澱粉是現今台灣全島人人聽得懂的常用名,此頁面也是依此常用名為條目名,你如果在開頭領語再故意改成讓人聽不懂的官方名,別怪我回退你的編輯。
    你愛加讓人聽不懂的官方名,請自己在此頁面找一個角落自己慢慢加,此條目該頭領語亂加此官方名已經違反維基百科:lead。--Znppo留言2013年5月31日 (五) 06:29 (UTC)[回复]
今日我已經回退你三次,你也是回退我三次,接下來就該提報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Znppo留言2013年5月31日 (五) 06:46 (UTC)[回复]

2013年臺灣食品安全問題事件[编辑]

我建議將非澱粉的最近食品事件全部移至2013年臺灣食品安全問題事件
如:
各地檢驗調查過程與案例中,亦發現有其他「不是化製澱粉,但卻也明顯為違法食品添加物」的成份,例如乙二胺四乙酸二鈉(EDTA-2Na,工業級防腐劑[1])。
Jason924tw留言2013年6月2日 (日) 11:28 (UTC)[回复]

「毒性爭議」一章移至此處[编辑]

「毒性爭議」一章內容一點都不像是「爭議」,暫移置此處,有待專家評估看看如何擺回去才妥當。

  • 兩者都無致癌性,無基因毒性,低劑量時無立即毒性。
  • 依歐盟的評估資料,成人的每公斤體重每日耐受量(Tolerable Daily Intake, TDI)為0.5 mg。
  • 高劑量的順丁烯二酸可能引發近端腎小管病變,但是每人耐受能力高低不同。
  • 甘胺酸順丁烯二酸的解毒劑,大多數蛋白質食物裡只含少量甘胺酸。

--Kolyma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13:25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2013年臺灣毒澱粉事件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8月22日 (三) 09:4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