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稅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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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稅費改革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取消,兩個調整,一個逐步取消」。2004年3月5日溫家寶總理承諾五年內取消農業稅。事實上,大陸的沿海和中部地區自2003年前後即開始全部取消「農村稅費」,經濟發達地區政府財政開始給種糧農戶按面積發放農業補貼

內容[編輯]

  • 三個取消:屠宰稅鄉鎮統籌款農村教育集資費等專向農民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和收費;
  • 兩個調整:調整農業稅政策、調整農業特產稅徵收辦法。調整後的農業稅以第二輪土地承包面積為計稅面積,以1998年前5年的糧食單產為計稅產量,以7%為地區差別比例稅率上限,以政府糧食收購保護價為計稅價格,確定每個農戶的應徵稅額。同時以農業稅額的20%為上限徵收農業稅附加,替代原有的村提留。農業特產稅調整徵收辦法後,只在生產環節比照農業稅略高的稅率徵收一道稅,現時明確,在農業稅計稅面積上種植農林特產,不許與農業稅重複徵收。對原統一規定的農村勞動力積累工和義務工則「逐步取消」。
  • 一減輕:即通過改革要切實減輕農民負擔,「規範」即要加快形成農村規範的稅費政策和徵收辦法。「穩定」即新的農村稅費政策、徵收辦法及農民的實際負擔水平要保持穩定。

農村稅費改革的起源[編輯]

1998年9月,成立了由財政部農業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的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

1998年10月14日中共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把「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作為十條方針的第七條。

一年半以後,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中發〔2000〕7號》文件,在安徽全省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文件中規定了稅費改革試點的四項基本原則的第三項:「實行科學規範的分配製度和簡便易行的徵收方式。採取以農業稅收為主的方式,...,便於基層操作和群眾監督。 」文件規定的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是:

  • 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
    • 原來的村提留包括三項內容:
      • 公積金:五保戶供養採用新的農業稅附加方式統一收取
      • 公益金:不再固定向農民收取村提留,實行一事一議,由村民大會民主討論決定,實行村務公開、村民監督和上級審計
      • 管理費:用於村幹部報酬和辦公管理開支採用新的農業稅附加方式統一收取
    • 勞動積累工:取消。村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修建村級道路、植樹造林等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需勞務,實行一事一議,由村民大會民主討論決定
    • 農村義務工:取消。但在特大防洪、搶險、抗旱等緊急任務,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可無償動用農村勞動力
    • 鄉統籌:取消。原來的五項統籌民辦事業:
      • 鄉村兩級辦學:由各級政府通過財政預算安排
      • 計劃生育:由各級政府通過財政預算安排
      • 撫兵:由各級政府通過財政預算安排
      • 民兵訓練:由各級政府通過財政預算安排
      • 修建鄉村道路:所需資金不再固定向農民收取。村級道路建設資金由村民大會民主協商解決,鄉級道路建設資金由政府負責安排。

一年以後的2001年3月24日,國務院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1〕5號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文件,要求「擴大試點,積累經驗」,具備條件的省份可以全面推開試點。

但一個月後,2001年4月25日,國務院決定暫緩擴大農村稅費改革的試點,「集中力量進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試點」。

2002年3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02年擴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2〕25號》,決定在16個省(市、自治區)為2002年全省規模農村稅費改革。加上原來國定試點兩年的安徽、自費試點一年的江蘇、自費加入2002年稅費改革的浙江與上海,共計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全省農村稅費改革。

2003年3月27日,《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國發〔2003〕12號》[永久失效連結],在全國全面推進、鋪開稅費改革。還要求「逐步縮小農業特產稅徵收範圍,降低稅率,為最終取消這一稅種創造條件」。

2004年1月1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 中發〔2004〕1號》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在第(十八)款提出「逐步降低農業稅稅率,今年農業稅稅率總體上降低一個百分點,同時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這標誌着從2000年開始的農村稅費改革劃上了一個出乎原設計者意料的句號。轉向了徹底廢除農業稅及農民所有費用與勞務負擔。

2004年3月5日,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十屆人大二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宣布:「從今年起,中國逐步降低農業稅稅率,平均每年降低一個百分點以上,五年內取消農業稅。」

改革成效[編輯]

農村稅費改革在全國範圍推廣實施以來,各地政府機關基本能認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農民的大部分稅費進行了減免,農村的稅費有了大幅度的減少,一些亂收費現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 農民和政府相關機構負責人對「農村稅費改革」認知度較高。

大多數農民知道中國目前有「農村稅費改革」這項措施,並對農村稅費改革的內容有一定了解。而官員對此項改革的了解比農民更多。

  • 農村稅費的收取在「農村稅費改革」後比稅改前大幅度減少。

農稅改革中重新核定計稅面積,農業稅稅費總額較之稅改前有所下降,鄉鎮轄區稅費總額上交額度明顯減少。

  • 「農村稅費改革」政策的出台規範了對農民的徵稅,為「減輕農民負擔」做了制度性的保證。

稅費改革前,農民需繳納各種各樣的稅與費。主要有:農業稅、農業附加稅、農業特產稅、農業特產稅附加、屠宰稅、村提留、鄉統籌、教育附加費、教育集資、書雜費、義務工農業稅等。稅費改革後,國家取消其他費與雜稅,農民只需繳納一項農業稅。2004年3月5日,溫家寶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開幕的時候作政府工作報告中談到2004年的主要任務時說,要鞏固和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實現農民增收和農業增產。五年內取消農業稅。不少有條件的省份已在本省內取消農業稅。

2005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經表決決定,農業稅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中國農民告別了有2600年歷史的「皇糧國稅」。

農村稅費改革存在的問題[編輯]

  • 稅費改革政策執行不到位,農民負擔得不到徹底減輕。
  • 稅費改革和分稅制造成鄉鎮政府財政缺口擴大,鄉鎮財政運作難以維持,加重農民負擔[2]:32
  • 稅費改革和分稅制後,鄉鎮財務可為農村公共事業提供的資金匱乏[2]:33,基礎教育受到很大負面影響。
  • 政府部門過於龐大,財政供養的人口眾多,鄉鎮政府精簡困難重重[2]:32

農村稅費改革相關事件[編輯]

  • 農稅調查

在中央貫徹落實稅費改革政策的同時,一些政府性組織的志願者和自發組織的科研人士都深入農村,對此次稅費改革的實行情況進行了調查了解,以此作為一種正式和非正式的政策反饋渠道。陳桂棣和春桃兩位作家,到農村調查農民狀況,著書《中國農民調查》,引起了很大的反響。

參考文獻[編輯]

  1. ^ 韓俊 著:《中國經濟改革30年,農村經濟卷》重慶大學出版社,2008年6月第一版,第115頁。
  2. ^ 2.0 2.1 2.2 吳理財. 《乡镇政府:撤销抑或自治?》. 決策諮詢(安徽) (安徽省合肥市: 安徽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安徽省科學技術廳、安徽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術委員會、安徽省計劃委員會). 2003, (2003年第5期): 32—34. ISSN 1005-5940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