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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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分類是研究文物的基本方法之一,並發展成分支學科——文物分類學[1],目前主要有時代分類法、區域分類法、存在形態分類法、質地分類法、功能分類法、屬性分類法、來源分類法、價值分類法等[2]

時代分類法[編輯]

時代分類法是按文物的製作時代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以中國為例,可以先分為古代文物和近現代文物[1]

區域分類法[編輯]

區域分類法是按文物所在地點(出土、收藏、保存)對文物分類的方法。可以按照自然地理(水系、山脈等)進行分類,但一般按行政區劃進行分類。按照自然地理是模糊的劃分,而按照行政區劃則有嚴格界限。以中國為例:[1]

  • 自然地理:中原文物、邊疆文物、泰沂山系、燕山南北、黃河流域長江流域……
  • 行政區劃: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及其下邊的市、州、區、縣、旗級行政區。

存在形態法[編輯]

存在形態法是按文物是否可移動對文物分類的方法,可分為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1]

以中國為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又可以細分[3]

質地分類法[編輯]

質地分類法是按製作文物的材料進行分類的方法[2],可分為:玉器石器骨器﹑角器、牙器、木器、竹器、蚌器、陶器瓷器漆器銅器、鐵器、金器銀器、鉛器﹑錫器、琺瑯器﹑玻璃器﹑紡織品、紙類等[1]……

功能分類法[編輯]

功能分類法是按文物的用途對文物分類的方法[2]

以下以古建築、古器物分別舉例[2]

  • 古建築:城市建築、宮殿建築、衙署建築、園林建築、宗教建築、館堂建築、壇廟建築、書院建築、民居建築、紀念建築、交通建築、水利設施……
  • 古器物:農具、手工具、兵器、炊器、盛器、酒器、水器、樂器……

屬性分類法[編輯]

功能分類法是按文物的社會屬性、科學文化屬性對文物分類的方法[2],可分為生產工具、生活用具、建築類、交通工具類、兵器類、禮器類、明器類、類、科技類、宗教類、民族類、民俗類、樂器類、戲劇類、藝術類、體育類、紀念類、革命類、禮品類[1]……

來源分類法[編輯]

來源分類法是按文物來源對文物分類的方法,可分為:撥交、徵集、揀選、交換、捐贈、發掘[2]……

價值分類法[編輯]

價值分類法是按文物價值對文物分類的方法[2]

在中國大陸[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可分為[3]

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並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城鎮、村莊、街道,分別由各級政府核定公佈為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街區[3]

在台灣[編輯]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可分為[4]

參考[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1.5 吳詩池. 文物学概论. 上海: 上海文藝出版社. 2002: 第29–42頁. ISBN 7532123448.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李曉東. 文物学. 北京: 學苑出版社. 2005: 第78–87頁. ISBN 7507726096. 
  3. ^ 3.0 3.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維基文庫. [2024-05-22]. 
  4.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維基文庫. [2024-05-22].